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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是高风险行业。渔业保险是减少损失的有效手段。互助组织引导的渔业保险制度,在帮助渔民减损防灾、渡过难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缺失等原因,导致了现实中渔业保险的开展出现了互保组织职能不清、管理不民主、财政补贴种类少等很多的问题。本文提出应立法明确互保组织地位、补贴法定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