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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876年加拿大联邦宪法规定,教育属于各省的立法权限。宪法规定,加拿大各省(区)根据省情和自身的特点,制定各自的《教育法案》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教育体系。根据各省教育法案,各省(区)都设立了专职教育事务的教育部,负责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在内的各个层次的教育(安大略、阿尔伯塔、卑诗省等7个省还专门另设负责高等教育事务的高等教育部)。这一独特的教育体系决定了加拿大各省对国际课程的做法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