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编号的结构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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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判例编号具有强调性质、便于检索和反映时间的功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编号的结构是:指导案例+n号。与我国相比,美国的判例制度历史悠久,较为完善,其判例编号的设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判例编号设置应在保证性质表述准确的情况下尽量简明,也应当更加注重检索功能。
  【关键词】判例编号;指导性案例;检索功能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和2012年4月13日分别发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指导性案例,这样的举措有助于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其重要性自不必言。由于指导性案例相较于其他渠道如最高法院公报登载的判例更具权威性和指导性,出于方便查阅等方面的考虑,都为其设置了统一的编号,其表现形式为“指导案例n号”①。编号虽然只是判例整体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按照目前的设置也不过六个字符,但它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判例编号的功能
  第一,强调性质。于查阅者而言,最先映入眼帘的便是位于整个指导性案例最前端的案例编号,其所处位置也自然赋予其相较于其他部分更加醒目的特点。通过表现形式可以发现,编号并不是单纯的数字排列,置于数字之前的“指导案例”可以帮助人们对案例的性质进行认识。第二,便于检索。作为相对法源,指导性案例虽不能在判决说理中直接引用,但对法官把握裁判尺度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因此设置编号可以有效避免有关人员利用穷举的方法寻找案例,大大方便其进行查阅。第三,反映时间。“法律从他判定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落后了。”随着时间推移与社会变迁,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也会逐渐减退。因此设置编号有助于人们根据编号大小来选取与现实案件时间跨度相适合的案例进行参考。
  三、判例编号的结构
  (一)我国指导性案例编号的构成
  指导性案例编号的结构是:指导案例+n号。
  首先,“指导案例”是“指导性案例”的简化写法,其中“指导”二字突出了该案例与其他的判例相比在权威性和指导性上具有更高的效力。“案例”二字则从直观的角度帮助查阅人认识其所查阅文献的性质。本文认为此处设置仍有其不合理性。案例编号应具有短小简明的特点,编号具有通过将“指导性案例”五个字符简化为“指导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点。但很显然,此处所做的省略仅仅只是一个字符的缩略,没有起到很好的简化作用。另外,指导性案例的查阅者应然对其性质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是否需要依靠编号对其进行性质的认识有待商榷。
  其次,“n号”是用阿拉伯数字根据颁布先后顺序进行的简单排列。在此处选用阿拉伯数字而非中文汉字数字书写有其合理性。第一,更为直观。阿拉伯数字相较于中文汉字数字具有更为直观的特点,能够帮助查阅人在最短时间内对其编号进行认识。第二,便于引用。我国法律②条文采取中文汉字数字在引用方面会出现过于冗长的现象,不便于引用。尤其在“民法典”制定完成之后,出现四位数以上的法条编号,便会存在如“第一千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条第二项”般十五个字节构成的编号。虽然目前指导性案例仅有八个,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完善,编号数值会越来越大。因此出于便于引用的考虑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而非中文汉字数字。
  (二)美国判例编号的构成
  由于美国为判例法国家,其判例汗牛充栋、十分庞杂,与我国由最高法院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不同,美国的案例汇编有各种不同渠道。
  标准的美国案例编号的结构是:案例汇编“卷”或“册的编号+U.S即汇编案例所属国+在汇编案例中的起始页码+法院宣判该案的年份,如410U.S113(1973)便指的是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
  首先,案例汇编“卷”或“册”编号意义在于能够将同类型的案件按照不同“卷”和“册”进行归纳,以便在查阅时可以迅速缩小检索范围。由于美国判例众多,类型不一,如此设置有其必要性。
  其次,“U.S即案例汇编所属国”意在表明判例所属国家,其实际意义在于方便引用。美国国内判决引用判例自不必注明,但在判例法国家多存在与外国判例互相引证的情况,因此在编号中标明国便具有其必要性。
  再次,“在案例汇编中的起始页码”起到的作用大体上相当于我国指导性案例编号中“n号”的作用,但又有所区别。相同之处在于“起始页码”与“n号”都起到了标明前后顺序的作用,但“n号”采用连续的阿拉伯数字进行排列,而“起始页码”则多为不连续的阿拉伯数字。相较于“n号”来说“起始页码”的标明方式在表现前后顺序的作用上不够直观,但在检索效果上更胜一筹。
  (三)启示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并且是第一位的法源。法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首先要找出与待决案件想通或相似的先例,然后从先例中抽象出适用于该案的法律规则。在这里,起主要作用的是判例法而不是制定法。凡与先例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应当做出同样的判决。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基础,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上级法院,甚至本法院在以前类似案件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在英美法系,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需要援引有权威的判决先例,以作为正式法源。③为了准确检索相关判例,他们对判例编号的设计,已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技术措施,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通过对比中美案例编号的构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指导性案例目前的结构设计更加侧重于强调性质与反映时间两项功能,而“n号”的设计相对于美国案例编号使用多个层次与分类的结构来说查询检索功能相对较弱。
  四、指导性案例编号的完善设想
  由于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建立不久,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在编号的设置上存在对于性质过分强调而忽视其检索作用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本文拟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在保证性质表述无误的情况下尽量简明。指导性案例的查阅者对案例本身的性质应然有比较清晰的了解,因此在编号部分将其性质原文照书既效果不明显又牺牲了简明性。因此本文建议在性质表述部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做法,如以“法释”二字代指“司法解释”,在案例编号中则可以以“例”代指“指导性案例”。
  第二,应当更加注重检索功能。首先,目前编号采取“n号”的排列方法仅能表现该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的颁布时间先后而不能很好的表现案例的实际地判决发生时间,在引用时不利于对其效力进行认定。纯粹采取先后顺序的排列方法在目前指导性案例数量不多的情况下适用性尚强,但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发展,指导性案例的数量不断增加,此种排列方法对检索将会造成很大的困难。就以上两点问题,本文建议指导性案例编号可以吸取美国判例编号的长处,将具体案例根据其实际判决的发生年份分别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另外,观察目前发布的两批指导性案例可以发现,指导性案例3号与指导性案例4号为刑事判例,指导性案例5号与指导性案例6号为行政判例,其余四则指导性案例皆为民事判例。简单计算即可发现指导性案例公法案例与私法案例比例相等,但是在编号排列无规律可循,于查阅者不便。因此本文建议,可以将奇数编号的案例固定设置为公法案例,偶数编号的案例固定设置为私法案例。此种设置不但便于检索分类,更有助于公法与私法的数量平衡。
  综上,本文建议指导性案例采取以下结构:例+〔年份〕+n号。
  五、结语
  直观来看,编号是指导性案例中非常微小的一部分,但它所起到的作用却是巨大的。正因为如此本文才要对仅仅由几个字符构成的编号进行详尽的分析,以便完善整个指导性案例的结构体系。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只有将每个细节都考虑周全,做到最好,才能够使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健康地成长,进而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发展。
  注释:
  ①其中n为正自然数。
  ②此处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③刘风景.《判例标题的结构与功能——以最高法院公报的民事判例为主要素材》,《理论探索》,2012年第1期:第131页.
  参考文献:
  [1]刘风景.判例标题的结构与功能——以最高法院公报的民事判例为主要素材[J].理论探索,2012,(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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