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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必须高度重视对自身的监督,不仅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而且要切实强化内部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可以促使检察机关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从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
如果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活动失去了制衡与约束,那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本身法律监督的地位也丧失了公正与权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其本身应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十分必要。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还存在以下弊端:
(一)自身监督意识不强。有的干警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有检务公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就够了,搞内部监督是“窝里斗”,会影响检察工作的开展,忽视了对内部的监督。有的认为监督妨碍决策,监督限制人、束缚人,是“看的盯着干的”。有的甚至认为,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很严峻,存在不少阻力和困难,过分强调内部监督是互相不放心。
(二)内部监督缺乏主观能动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只是“上级推一推,下面动一动”往往不是积极主动自觉地监督。近年,虽制定了不少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但太多的制度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而真正启动、执行规章制度的时候很少,责任追究也不到位,形成不了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权威性。办案人员心中始终没有绷紧自我监督这根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
(三)内部监督缺乏凝聚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虽包括上级监督、同级监督、领导监督、监察部门监督等多方面,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内部监督系统,但是,实践中,往往监督只流于形式,很少渗透到具体人和具体工作,上级机关和领导了解工作开展和队伍建设只能依据工作汇报,这使得上级监督和领导监督无法有效落实。同时,部门和干警抱着自扫门前雪的思想,使得同级监督无法真正实现。
(四)内部监督缺乏实效和创新性。由于检察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使得检察的诉讼环节都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运行,案件情况只有具体承办人和听取汇报的领导知晓,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监督的范围非常窄,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同级监督等外部和内部监督只流于形式,对监督运行机制研究探讨得不够,措施不多,手段不新,力度不大,致使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信息来源窄、途径少、监督滞后。
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全面加强和改进内部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力度,是曹建明检察长在烟台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时要畅通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途径和渠道,实行全面监督,防止监督缺位,又要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引入人大监督。
(一)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检察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检察事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可以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公正执法,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检察机关应当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主动认真和全方位地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促进公正执法和服务大局。不论是在开展检察业务,还是加强队伍建设方面都要统一思想,摆正位置,强调人大监督的法定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强化全体干警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牢固树立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促进联系代表工作常态化。在依法定期限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同时,采取专题报告会、信息通报、情况反映等形式,把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为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有关检察建议通过人大渠道反映出来。建立健全人大会议会前、会中、会后与代表的联系沟通机制,主动报告检察工作,适时将检察机关的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的检察工作改革情况、开展某项专项斗争或专项治理的情况介绍给代表,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代表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组织检察干警参加人大代表团旁听人代会、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发放问卷、登门走访、赠送有关材料等形式,主动征求和搜集各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长洲检察院针对近年来查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服务近期党委、人大部署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确保“阳光选举”向人大作专题汇报,得到了党委政府人大的充分肯定,党委书记和政法委书记相继在专题调研报告上作重要批示。近期,加强人大监督与检察工作发展座谈会在该院召开,共同探讨和推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接受人大监督工作,为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寻找更加有效的支持。
(三)健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履行检察职能、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队伍建设,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要积极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请求报告专项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的,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制度。为把接受监督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检察机关除了要制定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联络的相关档案外,还要围绕确定的议题,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和工作情况。对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工作的审议、评议意见,要认真进行研究,向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了解掌握涉及检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向人大汇报,必要时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建议。
(五)实行重要事项介入和报告制度。在不泄密的前提下,对检察机关开展的各项重要工作,都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到其论证和筹划工作中,使人大代表在为检察工作出谋划策的同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过程实施监督,从而使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实现经常化和制度化。此外,检察机关还应该就重要工作部署、查处案件情况、队伍建设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通过专题的形式向人大通报或报告,建立起一种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动态模式。
(六)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时,检察机关要认真汇报情况,对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解决和反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个案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在检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严格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动接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业务监督。
(七)认真办理代表提案、虚心接受代表建议。按照现行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可以联名对检察机关提出质询案,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检察机关应该认真办理,给予及时的答复。此外,现行宪法还规定,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权力,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检察机关应该虚心接受并认真整改,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一个畅通的渠道。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现状
如果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活动失去了制衡与约束,那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便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本身法律监督的地位也丧失了公正与权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决定其本身应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实现对外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十分必要。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还存在以下弊端:
(一)自身监督意识不强。有的干警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有检务公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就够了,搞内部监督是“窝里斗”,会影响检察工作的开展,忽视了对内部的监督。有的认为监督妨碍决策,监督限制人、束缚人,是“看的盯着干的”。有的甚至认为,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很严峻,存在不少阻力和困难,过分强调内部监督是互相不放心。
(二)内部监督缺乏主观能动性。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只是“上级推一推,下面动一动”往往不是积极主动自觉地监督。近年,虽制定了不少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但太多的制度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而真正启动、执行规章制度的时候很少,责任追究也不到位,形成不了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权威性。办案人员心中始终没有绷紧自我监督这根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
(三)内部监督缺乏凝聚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虽包括上级监督、同级监督、领导监督、监察部门监督等多方面,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内部监督系统,但是,实践中,往往监督只流于形式,很少渗透到具体人和具体工作,上级机关和领导了解工作开展和队伍建设只能依据工作汇报,这使得上级监督和领导监督无法有效落实。同时,部门和干警抱着自扫门前雪的思想,使得同级监督无法真正实现。
(四)内部监督缺乏实效和创新性。由于检察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使得检察的诉讼环节都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运行,案件情况只有具体承办人和听取汇报的领导知晓,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监督的范围非常窄,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同级监督等外部和内部监督只流于形式,对监督运行机制研究探讨得不够,措施不多,手段不新,力度不大,致使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信息来源窄、途径少、监督滞后。
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全面加强和改进内部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力度,是曹建明检察长在烟台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对各级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时要畅通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途径和渠道,实行全面监督,防止监督缺位,又要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引入人大监督。
(一)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检察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检察事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可以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公正执法,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检察机关应当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主动认真和全方位地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促进公正执法和服务大局。不论是在开展检察业务,还是加强队伍建设方面都要统一思想,摆正位置,强调人大监督的法定性、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强化全体干警接受人大监督的观念,牢固树立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促进联系代表工作常态化。在依法定期限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同时,采取专题报告会、信息通报、情况反映等形式,把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为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有关检察建议通过人大渠道反映出来。建立健全人大会议会前、会中、会后与代表的联系沟通机制,主动报告检察工作,适时将检察机关的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的检察工作改革情况、开展某项专项斗争或专项治理的情况介绍给代表,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代表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组织检察干警参加人大代表团旁听人代会、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发放问卷、登门走访、赠送有关材料等形式,主动征求和搜集各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长洲检察院针对近年来查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服务近期党委、人大部署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确保“阳光选举”向人大作专题汇报,得到了党委政府人大的充分肯定,党委书记和政法委书记相继在专题调研报告上作重要批示。近期,加强人大监督与检察工作发展座谈会在该院召开,共同探讨和推动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接受人大监督工作,为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寻找更加有效的支持。
(三)健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履行检察职能、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队伍建设,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要积极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请求报告专项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的,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完善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制度。为把接受监督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检察机关除了要制定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联络的相关档案外,还要围绕确定的议题,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和工作情况。对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工作的审议、评议意见,要认真进行研究,向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了解掌握涉及检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向人大汇报,必要时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建议。
(五)实行重要事项介入和报告制度。在不泄密的前提下,对检察机关开展的各项重要工作,都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到其论证和筹划工作中,使人大代表在为检察工作出谋划策的同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过程实施监督,从而使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实现经常化和制度化。此外,检察机关还应该就重要工作部署、查处案件情况、队伍建设情况等重要事项及时通过专题的形式向人大通报或报告,建立起一种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动态模式。
(六)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个案监督。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时,检察机关要认真汇报情况,对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解决和反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个案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提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在检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严格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主动接受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业务监督。
(七)认真办理代表提案、虚心接受代表建议。按照现行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可以联名对检察机关提出质询案,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检察机关应该认真办理,给予及时的答复。此外,现行宪法还规定,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权力,对于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检察机关应该虚心接受并认真整改,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一个畅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