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金融供给拉动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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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項目:本文是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项目编号:20140418086FG)、吉林大学大学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115)的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常芳(1994-),女,河南安阳人,吉林大学商学院学生;李诗瑶(1992-),女,河南三门峡人,吉林大学商学院学生;张凯雯(1993-),女,江西上饶人,吉林大学商学院学生;刘燕燕(1991-),女,河南济源人,吉林大学商学院学生。
  摘 要:以吉林省农村金融供给现状为研究对象,运用统计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吉林省的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民间金融支持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结果发现合作性金融支持中的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供给的主力军;政策性金融支持和商业性金融支持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对农村发展的拉动力度远远不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运行态势良好,仍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民间金融支持还缺乏有效的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总体来说,吉林省农村金融供给的拉动作用有待增强。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供给;拉动作用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7004604
  1 引言
  “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对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农业农村工作,这是国家连续11年聚焦“三农”。农村金融是农村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当前,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建设与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迫切需要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国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推动农村金融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对解决我国农村信贷供给不足问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现有的大型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并存的银行体系下,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民间金融支持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分别对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什么作用,它们之间又该如何协调配合发挥更大的作用值得我们思考。
  2 吉林省农村发展的金融拉动作用
  近年来,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取得较大进展,初步形成了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民间金融支持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互补、相互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涉农信贷总量不断扩大。
  2.1 政策性金融拉动作用
  目前,吉林省政策性的金融支持主要分为以下三类:财政政策及其衍生品的支持,政策性银行的支持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
  2.1.1 财政政策及其衍生品
  为了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保障农业生产有充足的资金,国家推出了取消农业税、对农业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相关的财政政策,另外,政府还大力支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农村服务。吉林省在国家财政政策的基础上创新推出了“农业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农业直补资金担保贷款。
  农业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民贷款难、贷款成本高、抵押品不足等问题推出的一项支持农民信贷的政策,2011年开始在全省粮食主产县市全面推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总的思路是依托现有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平台,农民用以后年度可获得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为担保,银行按还本付息率确定信贷额度,按低利率对农民发放贷款。如农民按期还本付息,当年补贴照得,第二年或延期后不能还款的,用以后年度财政补贴资金还本付息。
  直补资金担保贷款降低了银行的风险和放贷成本,提高了银行向农民放贷的积极性,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的情况下,为农民提供了一个解决融资难、减轻利息负担的有效途径,拓宽了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营销渠道,帮助金融机构增加贷款业务,拓宽农村市场。
  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业直补担保贷款的主要执行机构,为广大农户提供了数量可观的小额贷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参与农业直补担保贷款的银行还有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等,且开展此项贷款的银行仍在增加。
  (2)土地收益保证贷款。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农户自愿将其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县级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再将土地转包给该农户经营,并向金融机构出具愿意与农户共同偿还借款的承诺,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贷款利率,向农户提供贷款的模式。
  吉林省自2012年8月在全国率先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以来,目前已有42个县(市、区)启动试点工作,有26个县(市、区)为农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总计4.9亿元。贷款投放量与放款户数量均呈上升趋势,尚未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按照这一模式,贷款农民需将其承包地面积的1/3作为口粮田,其余2/3可用于保证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最多不超过5年。
  目前,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执行的利率是一年期7.8%,三年期7.995%,五年期8.32%,这种利率水平对平抑辖域内的资金价格、调动农民创业热情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一融资模式,开创性地把农村土地融入到了现代金融体系之中,盘活了农村土地资源,有效解决了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2.1.2 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中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就吉林省而言,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代理拨付国家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民粮食直补,并主动与地方财政、水利部门沟通,积极培育优质信贷项目,大力支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013年上半年共支持农田水利建设项目10个,贷款余额4.1亿元,为推动粮食产能提升做出了贡献。
  近年来农发行吉林省分行不断加大信贷支农力度。2012年,全年累计发放支农贷款250.87亿元,购粮贷款208.7亿元支持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轮换和市场化收购,中长期贷款19.17亿元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13年,全年累计发放支农贷款555.8亿元,比上年增长12154%,投放粮食收购贷款519.4亿元,同比多放300.9亿元,累计发放中长期贷款20亿元。松原地震发生后,及时协调总行和地方政府部门,在灾区开设11个粮食收购点,投放1.6亿元收购信贷资金。截至2014年3月末,农发行吉林省分行各项贷款余额达1395.1亿元,比年初增加438亿元,增幅达45.8%,创1994年建行以来新高。贷款增量在全国农发行系统排名第二,贷款余额位居全省金融机构第二。在各类贷款中,政策指令性贷款1250.7亿元,政策指导性贷款125.6亿元,商业性贷款18.8亿元。   农发行吉林省分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金融支农方面的力度正在逐渐加大,其对吉林省农村金融的拉动作用不容忽视。但就目前支农贷款等各项业务的执行量来看,其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1.3 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对关乎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农作物和牲畜家禽提供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设置险种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针对投保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物疾病等所造成的损失给与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活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根据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政府资金和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开办保险业务。
  2004年,吉林省开始为全省农业生产提供政策性保险,创立专业性综合农业保险公司,由财政给予农村种养殖户保费补贴,并于2004年11月成立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开了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的新篇章。如今,吉林省农业保险试点险种已拓展到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粮油和养殖业品种,试点区域从2005年的10个县(市),扩展到2011年的59个县(市),基本做到了全省覆盖,服务网络已延伸到村级。试点级别从低到高,从省财政支持提升到中央财政支持。2007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政策出台后,吉林省作为全国6个试点省份之一,农业保险试点从省级财政支持上升到国家财政支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5%、农户承担20%。
  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减少了风险给农户带来的损失,提高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对吉林省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拉动作用。随着生产规模的逐渐扩大,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力度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2.2 商业性金融拉动作用
  我国现有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但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具有逐利性,大多数银行在农村的金融支持力度都十分有限。在吉林省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较大作用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2.2.1 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
  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自2007年开展金融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积极探索大型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有效模式。2009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畜牧业贷款中心”,围绕龙头拓市场,创新方式方法,在畜牧业贷款投放上以龙头项目和农户养殖业为支持重点,全力支持吉林省畜牧业发展。截至2014年5月末,存量客户数量42461户,畜牧业贷款余额达到23亿元,为推动吉林省畜牧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作为8家试点分行之一,开始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工作,构建符合吉林省实际的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厘清三农金融事业部的业务边界,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的组织架构体系。到2011年5月末,农行吉林分行“三农”业务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551.85亿元和171.98亿元。2012年,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从农民需求最大的生产费用贷款入手,围绕粮食生产目标,投放农户种植业贷款56.25亿元,农户贷款授信66.24万户,覆盖全省559个乡镇、6866个行政村。此外,2012年,农行吉林分行根据农业产业链的不同特点,探索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模式,有效增加县域信贷供给,促进农村产业化发展。
  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作为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力军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拉动作用。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吉林省内的农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过程中,业务重心逐渐转移,县以下分支机构被大量裁撤,增量贷款更多的被投往城市的学校、房地产业、第三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虽然2007年农行重回“三农”战场,但是其网点布局、业务覆盖等都有待完善,农业贷款比例有待提高。
  2.2.2 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
  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自2008年成立以来就把拓展农村市场作为主要任务,以提升农村居民个人存汇款和代理代办金融业务等结算服务水平为基础,拓展支农惠农的服务渠道,加大农村地区信贷投放。每年有超过100亿元的资金通过邮政金融渠道从城市汇往农村,邮政金融农村机构年均存款、取款量始终保持在40亿元以上。邮储银行吉林省分行围绕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大力推进零售类贷款业务。截至2010年,全行零售类新增放款已突破60亿元,结余超过30亿元。其中县级及县以下个人零售贷款占比达到76.5%,主要为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等特色农户提供了信贷支持。
  此外,邮储银行吉林省分行每年为政府代发的各类涉农补贴达30多亿元,以农民每年获得的粮食和综合补贴为质押,设计并推广“粮农宝”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以土地未来收益为保证,推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业务,解决农民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截至目前,全省有15家县(市)支行开办了该项业务,贷款余额达8354万元,大部分资金投向专业农村主或种植大户,开辟了贷款服务“三农”的新领域。
  邮储银行吉林省分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为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其拉动作用逐渐增强。但它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还不够多,创新的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尚未将农村信贷作为其信贷业务的主要领域,对农村提供的服务仍以存款、汇兑为主,还未真正实现资金多渠道回流农村。
  2.3 合作性金融拉动作用
  在合作性金融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它一直是农户贷款的主力军,其农户贷款占全部农户贷款的比例始终在80%以上,尤其是农村信用社,承担了其中绝大部分的贷款。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在2003年改革以后,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导致农村信用社数量有所减少,其农户贷款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仍然是农户贷款的主力军。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户贷款的主力军,针对农民群体主要推出的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向农户、个体经营户发放的以农户信誉为保证的贷款品种。这种贷款不需要特殊的担保物,解决了农户缺乏抵押物的问题,深受广大农户的欢迎。   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在小额贷款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帮助农户解决了小额资金不足的问题,其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拉动作用。
  2.4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拉动作用
  目前,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四类,这四类机构各有其特色。
  2.4.1 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我国农村新兴的金融机构。2007年3月,吉林省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上率先取得突破,东丰县诚信村镇银行、磐石市融丰村镇银行相继挂牌营业,这是我国首批获准挂牌试点的村镇银行。经过几年的实践,村镇银行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吉林省已设立21家村镇银行,资产总额131.9亿元,较年初增加48.8亿元,增长587%。各项存款余额109.9亿元,较年初增加37.8亿元,增长52.5%;各项贷款余额67.4亿元,较年初增加28.7亿元,增长74.3%,其中新增涉农贷款30.8亿元,增长946%。前三季度实现净利润1.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
  村镇银行定位于为普通农民服务,坚持做小额贷款和农户贷款,其信贷完全指向农业信贷,针对农业信贷难的问题,将农户贷款的申请时间缩短,简化程序,根据农户的基本情况设置授信额度,直接审批,且不设上限。村镇银行具有机构小、人员少、经营机制较灵活等特点,能够根据农村现有的发展状况创新金融产品,为农民提供最直接的金融服务,因此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2.4.2 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在国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
  德惠市长银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年5月由吉林银行注资成立的吉林省第一家贷款公司。长银公司成立以来,以农户和小企业为主要业务对象,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创新贷款方式,能够较好的满足农户和小企业的小额资金需求。截至2008年末,长银公司农业养殖农业养殖业贷款253户,余额1196万元。贷款覆盖德惠市朱城子、岔路口等13个乡镇,占涉农乡镇的72%;带动2000多户发展养殖业,直接增加农民收入3000多万元。
  2.4.3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试点以来,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较快,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农户和微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不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于2012年成立,其沟通协调作用逐步得到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快速增长,规模持续增强,2012年全省新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106家,其中65%设在县域,累计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达337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52.2亿元,较年初新增20.2亿元。截至2014年5月27日,全省累计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650家,实现大幅增长。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服务于三农,以较低利率放贷,降低了农户的融资成本;并积极探索投放中小企业贷款,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丰富了农村金融体系,对农村发展具有拉动作用。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对象为社会弱势群体,面临较大的风险,以及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其发展具有较大的挑战性。
  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都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不能吸收存款。只是他们是由不同的组织发起设立,归不同部门监管。
  2.4.4 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银监会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后诞生的一类农村新型金融机构。2007年3月,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挂牌营业,这是我国第一家正式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其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办理同业存放;办理代理业务;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熟人之间组建的,成员之间相互了解,不向社会公众吸纳存款,服务对象也仅限于本村社员,有效地避免了信息不对称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资金互助社将民间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减少了民间资金的外流,为农户和小企业小额、季节性、高频率的资金需求提供较好的支持。
  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时间较短,现实发展中尚存在资金来源缺乏、信贷风险难以转移、内部管理机制不够规范等问题,其进一步发展还需内部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外部政策制度的大力支持。
  总体来看,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位准确、经营机制灵活,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提供了新的金融支持,促使农村金融向多元化发展。但目前吉林省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覆盖面不广,筹措资金能力差,风险控制能力弱,专业人才缺乏,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组织机制,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农村金融。
  2.5 民间金融拉动作用
  吉林省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民间金融是建立在血缘、地缘、亲缘基础之上的。其借贷手续简便,管理宽松;出于感情原因,民间借贷的偿还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较低,因而受到农民和一些中小企业的青睐。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户贷款额每次最高为5000元,难以满足农民大额的消费支出,当需要较多的资金时,农民会选择通过民间借贷来实现。
  吉林省民间金融在满足金融需求、配置金融资源和拉动农村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民间金融自身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其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都不规范,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一些投机分子可以趁机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农村金融秩序;此外,由于民间借贷不规范,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因此,吉林省民间金融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对农村发展的拉动作用。   除以上提到的金融支持外,农村还存在农村商业银行,但由于其成立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小,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有农村金融供给对农村的发展有一定的拉动作用。其中,政策性金融支持通过联合商业性金融机构,推出了适合农户小额资金需求的创新型贷款,极大地拉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银行和邮储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服务农村金融的过程中也发挥了自己独特的作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成立时间较短,但更贴近农村需求,未来对农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容忽视。民间金融的灵活性使其更易满足农户的信贷需要,在农村金融供给中有着独特的地位,为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3 吉林省农村金融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农村金融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吉林省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金融需求不断增加。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对农村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拉动作用,但不可否认其拉动作用还远远不够,不能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还需不断完善,以发挥更好的拉动作用。
  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农业发展银行应扩宽业务范围,如将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银行承担的政策性涉农贷款业务划归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开办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等。政府应通过增加财政支持力度、争取境外资金等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
  (2)加大商业性金融服务“三农”的力度。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农村地区的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在商业化运作和服务三农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不断丰富金融产品。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3)保证农村合作性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加快落实对合作性金融的扶持政策,增强其资金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鼓励合作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储蓄率从而充实资金来源。
  (4)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需拓宽资金来源,注重人才培养,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同时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监管部门应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
  (5)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政府应健全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功能,加大其对“三农”支持力度。
  总之,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以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主力军,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金融金融机构,使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既相互竞争又互相补充,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提升农村金融供给的拉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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