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花钱消刑”司法腐败

来源 :人民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ttlev1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闻点击
  最近在云南永善县,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这笔“缓刑考察费”成为法院对被告人最终判处缓刑还是实刑的砝码。在相关媒体记者介入调查后,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全力清退所收款项。更让人感到惊愕的是,永善法院的问题还只是“冰山一角”,对于类似的“尝试”还不仅此一家,据1月31日《北京晨报》报道,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看来,“缓刑考察费”、“赔钱减刑”更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我国基层司法的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中国一直有所谓“花钱消灾”的说法。老百姓出了一点灾祸,花一点解决问题,不失为一种民间的幽默。但“花钱消灾”应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认为花钱也可以“消”刑,问题的性质就不同了。最近广东东莞尝试的赔钱减刑和云南永善县的“缓刑考察费”,就是一种渗透到司法领域的现代版的“花钱消灾”,其性质的严重性不能不令我们警惕。
  
  金钱是司法公正的“双刃剑”
  
  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公正。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避免金钱向司法的渗透。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官的终身制及司法人员的丰厚报酬,就是从制度上遏制金钱干扰司法的努力。在世纪大案辛普森案中,名律师的报酬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力,检察官虽然是公职人员,年薪也应在20万美元之上。主审伊藤法官的薪水更高,只知道法庭配给他的那把椅子,就值6000美元。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法治国家不惜设定严格的程序,并投入大量金钱保证这些程序的运行。辛普森案中,仅仅审理费用就达800多万美元,如果加上警方调查取证的费用,不会低于1000万美元。当代法治国家,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上的投入可谓不惜工本。
  但是,金钱能保障司法公正也能破坏司法公正。司法一产生,金钱的腐蚀作用就从没停止过。如果说国家为了司法公正投入的大量金钱是为了保障公正,则社会生活中大量游离于司法领域的金钱恰恰不利于司法公正,甚至具有破坏司法公正的作用。广东的“赔钱减刑”和云南的“缓刑考察费”就属于后者。两者虽然收钱的主体不同,但金钱的作用是相同的,即花钱“消”刑。在现代社会,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是法治文明的基本原则,当金钱可以改变法定刑的时候,不仅这些文明的法治原则荡然无存,而且会使所谓“有钱能使鬼推磨”成为现实,其严重性无论怎么说都不会过分。
  
  花钱“消”刑是历史的倒退
  
  在中国历史上,花钱“消”刑是封建法治的一种传统。中国早在《禹典》中就有“花钱消刑”的提法:“金做赎刑”。秦朝时金钱能够免除耐、黥、迁、宫、死等刑,但只适用于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罪犯。唐朝的刑法《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如规定对四种人,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罪等。此后,宋、元、明、清的刑罚深受唐朝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花钱“消”刑是一种封建特权。在主张等级不平等的社会中,它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而现代法治文明强调法律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治原则。在这条件下再搬出花钱“消”刑,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同时,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公然实施花钱“消”刑制度,表明了一种法治观念的混乱。在我们生活中,连小学生都知道向法官送钱是腐败。送钱的目的从刑事上说无非为了减刑或缓刑。现在,由于“赔钱减刑”和“缓刑考察费”的出现,犯罪嫌疑人可以名正言顺地用金钱减刑或缓刑,腐败采取了“合法”的方式。这也许是腐败的一种“进步”,但却不能不是司法公正面临的大倒退。本来,渗透于司法领域的腐败是隐蔽的、躲躲闪闪的和见不得人的;但在“赔钱减刑”和“缓刑考察费”之下,腐败成了公开的并具有了正当性,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当我们的某些法官和学者振振有词地为这种行为辩护的时候,显示腐败和公正的界线在我们有些人的心目中已经混乱到了何等的地步!不仅如此,花钱“消”刑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与英美法系的法院不同,中国的法院只是适用法律的机关。法院不能也没有权力对刑法进行变通。广东的“赔钱减刑”和云南的“缓刑考察费”,是一种擅自变通刑法的行为。法院这样做不仅违法,而且违背人民法院“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的”职业义务。
  
  警惕打着制度创新旗号的金钱腐败
  
  有人说,花钱“消”刑有合理性。如有利于受害人获得物质补偿,表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悔悟情节,法院也能为此补充办案经费的不足,等等。但主张花钱“消”刑合理的人却忘了,自古以来,金钱就有一种可怕的魔力。哥伦布曾惊叹:“有了金子,甚至可以使灵魂升入天堂。”而执掌司法公平正义之剑的法官,如果对金钱的欲望没有严格的限制,又怎么能够主持正义?人们形容旧社会司法黑暗时的民谣“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金钱的腐败魔力使然。而且,如果允许花钱“消”刑,会有一系列的恶果。有钱便能“消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体现?法律的威严如何确立?法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又如何保证?如果有钱人可以因为有钱而少受甚至不受刑法的约束,中国的刑法岂不是专门针对穷人的?而这种刑法与封建法治又有什么区别?至于用金钱来补充法院办案经费的不足更显得荒诞。如果法院为了办案经费可以置法律的规定不顾,这样的法院还能依法公正判案吗?“拿人手短,吃人嘴软”这个揭示了人之本性,适用于普通人的格言,同样适用于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得好:“法官职业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崇高职业。作为法官大显身手的舞台,法院和法庭理所应当成为最讲理、最讲法、最公正、最廉洁的地方。”而最公正、最廉洁的地方就更要注意切断审判质量与金钱的关系,绝对不能使审判带上金钱的气味。
  在今天社会中,金钱向司法公正的侵蚀不仅经常而且普遍。如果说绝大多数带有金钱色彩的腐败行为都已经成为过街老鼠,容易为人们所识别,那么,各种打着制度创新旗号的金钱腐败则不仅容易迷惑人,而且危害更大。与普通的金钱腐败相比,后者损害的是法院的灵魂,破坏的是人们对国家司法公正的信念。当金钱的腐败变成制度化的创收之源时,也就意味着作为社会公正最后堡垒的司法公正底线的毁灭。为此,对于司法领域各种为金钱张目的言行和制度,不管打着什么旗号,我们都有理由保持百倍的警惕。(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其他文献
在一项有100例医院获得性肺淡病人参加的前瞻性,无干预、对研究者单盲的研究中,对头孢他啶(ceftazidime)和头孢吡肟(cefepime)的疗效、安全性和成本效益进行了评估,每组各有50例病人,使用头孢他啶和头孢吡肟治
美国新近开发出微射注射器。这种注射器使用一个细小的压电传动器替代针头,当电流通过时,传动器就会相应地膨胀收缩.将针剂推射出针管。与机械力相比,电子控制的注射器流量与速度
一、培育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写进宪法,法治国家的理论正逐渐形成体系。大学生是社会的精英,在未来社会中处于重要地位,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则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甚至可能会在法治社会里犯错,这也给中国建成法治国家造成阻碍。因此,重视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让他们形成依法行为的意识、崇尚法律的观念是很重要的。  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律意识是不同的,法律自
河南省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HALIS)共建、共知、共享工程建设,给高职院校图书馆发展带来了契机。本文主要对高职院校图书馆如何以新的馆藏建设模式,建立自己的特色馆藏,以尽快地
当前高等数学教学改革的必然性已引起众多学者们的关注。本文结合高等数学课程的主要特点,探讨了如何提高高等数学教学的质量。
对糖尿病性神经病变具有显著疗效的新药——人神经生长因子注射液.日前获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国家生物制药一类新药证书》,即将投入生产。
随着近年来国家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气象部门改革发展的推进,财会人员在气象部门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加强气象财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其整体素质势在必行.文章根据西藏
一般认为,日本经济起飞阶段分为两次,第一次是明治维新后至19世纪二十年代,另一次为二战后的1957年至1975年。经济优先、政治滞后:明治维新后经济起飞阶段的发展战略日本在明治维
一个社会里中产者的增加,不仅体现在其工资收入以及其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在缩小贫富差距上下工夫——让更多的人上得起学、看得起病并买得起房。然而,当下中产者难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