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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乡二元机制、强制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等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因此,要建立科学民主的需求表达机制,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建立针对性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构建新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切实推进农村经济发展。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需求表达机制;供给结构;转移支付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4-0045-04
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要推动农业及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 特别是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力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改革与创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
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相当的一段距离,必须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1.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1)农业支出比重过低。从国家财政支农支出来看,虽然支农支出的绝对值在不断增加,但从相对量来看,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 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2)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迄今,全国约一半的行政村没有通自来水, 六成以上的农户还没有用上卫生的厕所,1.5亿农户需要解决燃料问题,6%的行政村还没有通公路……。可以看到,新农村建设是在农村基础设施严重匮乏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这样的状况下,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目标,任重而道远。(3)教育供给不足。农村中学生的数量是城市的4倍,而教育经费占比只有38%,这导致了农村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农民只有不到四成,远低于城市65.4%的水平。(4) 社会保障供给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低,人均社会保障费少。(5)信息供给不足。信息服务不到位,涉农信息闭塞。这些问题不解决, 占我国人口多数的农村人口就得不到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这也导致了农民的文化素质低、民主观念淡薄、 文化生活单调、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等, 进一步又将影响整个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农业的发展, 影响到未来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性。
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调。一方面,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如大型的水利灌溉设施)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如教育、医疗保障及农村的环境保护)等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政府供给层面却又存在无效供给过剩, 一些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忽略了农民的需求偏好,通过摊派、收费等方式向农民提供效率不高的、重复性的公共产品,热衷于投资见效快、周期短的公共项目,造成农村公共产品无效供给膨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大多由各级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提供, 农民缺少实质性的参与。这种方式直接导致了供给与需求的脱节,严重影响了供给效益。 近几年, 由于公共卫生供给短缺,医疗价格的大幅度攀升,农村不少地方出现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3.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合理, 从根本上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农村公共产品表现为制度外供给和政府供给缺位, 村委会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向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性质,属制度外供给; 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多属纯公共产品,本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但目前仍由农民税外负担。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不合理, 基层政府要承担供给任务却没有对应的财权, 只能通过向农民摊派等方式来完成。 现行分税制下财权过于集中在中央,事权过于下放到地方,加上转移支付制度的滞后, 地方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去完成大量的事务, 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 造成地方巨额财政负债的形成。
4. 农民承担的农村公共产品成本过重, 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在以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农民既要承担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成本, 也要承担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特别是由于缺乏约束,他们承担的制度外公共产品成本增长过快。 无论是税费改革前的“三提五统”,还是税费改革后的“一事一议”,都是农民对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 让农民承担过多的公共产品成本,无疑会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和努力程度将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合理的原因
1. 城乡二元机制不合理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不足。长期以来,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采取了城乡有别的二元供给体制。城市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生产和供给,城市居民通过缴税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 所有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 而农村公共产品为制度外提供,主要由农村基层(乡镇或集体)来负责生产和提供,成本主要由农村居民来承担。公共产品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及农村基层财力决定了这种制度外供给不可能满足农村长期发展的需要, 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 强制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沿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政府强制性供给的特性,带有很浓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方式推动的。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时, 基层政府的目标函数主要是追求公共机构(或部门)、领导者的效用最大化,从而以各种政策规定、下达指令、指标等形式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结构以及程序。而农户的目标函数主要是为了改善自身的生产生活条件, 提高自己的收入。 为此, 基层政府与农户利益目标的偏差, 决定了各级政府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函数视农户的需求偏好为外生变量, 最终引起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错位,造成结构失调。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热衷于一些见效快、 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而不愿提供一些见效慢、期限长的项目;热衷于投资新建公共项目,而不愿投资维修存量公共项目;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而不愿提供农业科技推广、 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统等“软”公共产品;重视“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轻视“纯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对需要达标的乡村道路建设、农田灌溉设施等,即使没钱也会从农民中手强行收取进行建设, 而对涉及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的提供,则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
3. 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 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根据公共产品的层级性理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如医疗服务、 义务教育等应由中央政府供给;满足地方性需要的公共产品,根据效率原则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但在实践中,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基础性、效益外溢性的存在,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责任划分不清或不尽合理, 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现象严重。 本来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产品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承担;本来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转移事权, 把供给的职责交给下级政府, 最终落到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身上。但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事权,却没有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财权, 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以至农业税取消后,基层政府财源进一步被削弱,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更加紧张, 而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致使地方政府无力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
三、创新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建议
(一)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太低,对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认识不足等原因, 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缺少表达的方式和渠道, 缺少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因此,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就必须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和需求表达机制:一方面,“自上而下”的决策程序易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因此, 要建立由农民内部需求决定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实现供给决策程序向“自下而上”的转变,建立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另一方面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 变由外生变量即来自农村外部的各种因素来决策公共产品的供给为由农村内部需求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 使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多数人的需求意愿得以体现。 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理民主”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首先,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使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由全村农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表决;其次组建和发展农业利益集团,考虑依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发展形式发展农业利益集团, 积极探索农民利益集团的多种实现形式, 政府要减少对农业利益集团的行政干预, 农业利益集团作为农民的合法组织,其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在政治上实现自身利益的合法化。
(二)积极引进私人投资,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
根据公共财政学的有关理论, 社会产品序列可以按照消费竞争性、 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划分为四类,即: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以及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可以由市场自行提供。俱乐部产品的受益人是相对固定的, 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 因而可以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形成利益上的共同体, 并通过共同费用分摊实现收益内在化。这种提供方式可以称之为俱乐部提供。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 私人提供往往缺乏效率,因而必须由政府扶持。然而,政府扶持并不就意味着完全由政府提供, 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一种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一般说来,纯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公共提供, 准公共产品则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提供。借鉴这一理论,我们可以将农村社会产品进行大致分类,从而确定其相应的提供方式。
1. 农村纯公共产品由政府公共提供。 大型骨干水利工程、农业基础科学研究、气象、农业区划、种子培育、全国性的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道路建设以及全国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等, 由于其只有外部收益而没有内部收益,属于纯公共产品的范畴,适合于政府公共提供。 但政府提供并不是说这些产品一定要由政府部门生产。 政府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引进私人投资或直接交由私人生产,然后再由政府购买。
2. 农村准公共产品应该按照政府补贴和私人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和农民私人混合提供。 地区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中小型水利工程、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推广、农村电力、节水农业等, 通常既有社会受益, 又有生产者个人受益的特点,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可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集资生产。 在实际操作中, 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收集农民的意愿,拟订集资方案,由乡政府或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这类产品也可以先由政府公共提供,然后按照受益大小,向使用者收取相应的使用费。
3. 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 可以考虑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俱乐部的方式提供。灌溉、治虫、湖泊的渔业资源利用、种植养殖的供产销联合体、乡村道路、 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等, 由于其收益外溢较小,且受益群体相对固定,属于俱乐部产品的范畴。对于这类产品,政府提供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对农民个人来说,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私人提供也容易造成效率损失,因而理想的方式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合作社, 通过合作社将外部收益内在化,提高供给效率。发端于山东莱阳的新型农业合作社实践,为俱乐部方式生产公共产品提供了许多成功的例证。 山东省肥城市潮泉镇的孟庄水利合作社、 潮泉节水灌溉公司则是小区内灌溉工程俱乐部提供的成功典范。
4. 确保农民私人产品的生产不受政府干预。农业耕作、种植养殖、施肥、收获、销售等,是纯粹的私人产品,应当由农民自主进行,避免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但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指导。
(三)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建立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
现阶段,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足和供给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与其承担的职责不对称。 乡镇财政承担了一部分本应该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如民兵训练费、农村的义务教育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费用等等。 这些公共产品是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的“纯公共产品”,其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 不应当由乡镇政府完全负担其供给。而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这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几乎都是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负责提供的。这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变相地侵占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的公共资源。所以,应当重新界定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县、乡基层政府的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凡属于诸如义务教育、国防开支、大型农业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等全国性的农村“纯公共产品”供给,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负担, 并建立直接针对这些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此外,对于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贫困地区,中央政府应该建立专项的财政转移支付, 重点扶持, 以解决供给不足和地区间的不公平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青.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国际经验借鉴———以韩国新村运动为例[J]. 社会主义研究,2005(5).
[2]李静. 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 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1).
[3]任占东,蔡祖森. 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J].新疆农垦经济,2006(8).
[4]陈强,黄薇. 后税费时代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J].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4).
[5]陈池波,胡振虎,傅爱民. 新农村建设中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4).
(责任编辑:龙会芳;校对:李巧莎)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需求表达机制;供给结构;转移支付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4-0045-04
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要推动农业及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改革, 特别是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力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改革与创新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现状
目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相当的一段距离,必须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1.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总量不足。(1)农业支出比重过低。从国家财政支农支出来看,虽然支农支出的绝对值在不断增加,但从相对量来看,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 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2)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不足。迄今,全国约一半的行政村没有通自来水, 六成以上的农户还没有用上卫生的厕所,1.5亿农户需要解决燃料问题,6%的行政村还没有通公路……。可以看到,新农村建设是在农村基础设施严重匮乏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这样的状况下,要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目标,任重而道远。(3)教育供给不足。农村中学生的数量是城市的4倍,而教育经费占比只有38%,这导致了农村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农民只有不到四成,远低于城市65.4%的水平。(4) 社会保障供给不足。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低,人均社会保障费少。(5)信息供给不足。信息服务不到位,涉农信息闭塞。这些问题不解决, 占我国人口多数的农村人口就得不到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和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这也导致了农民的文化素质低、民主观念淡薄、 文化生活单调、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等, 进一步又将影响整个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农业的发展, 影响到未来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性。
2.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调。一方面,农民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如大型的水利灌溉设施)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如教育、医疗保障及农村的环境保护)等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政府供给层面却又存在无效供给过剩, 一些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忽略了农民的需求偏好,通过摊派、收费等方式向农民提供效率不高的、重复性的公共产品,热衷于投资见效快、周期短的公共项目,造成农村公共产品无效供给膨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大多由各级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提供, 农民缺少实质性的参与。这种方式直接导致了供给与需求的脱节,严重影响了供给效益。 近几年, 由于公共卫生供给短缺,医疗价格的大幅度攀升,农村不少地方出现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3.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合理, 从根本上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农村公共产品表现为制度外供给和政府供给缺位, 村委会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其向农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具有私人性质,属制度外供给; 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多属纯公共产品,本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但目前仍由农民税外负担。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不合理, 基层政府要承担供给任务却没有对应的财权, 只能通过向农民摊派等方式来完成。 现行分税制下财权过于集中在中央,事权过于下放到地方,加上转移支付制度的滞后, 地方没有正常的融资渠道去完成大量的事务, 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 造成地方巨额财政负债的形成。
4. 农民承担的农村公共产品成本过重, 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在以往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农民既要承担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成本, 也要承担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特别是由于缺乏约束,他们承担的制度外公共产品成本增长过快。 无论是税费改革前的“三提五统”,还是税费改革后的“一事一议”,都是农民对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 让农民承担过多的公共产品成本,无疑会影响农民的积极性。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和努力程度将直接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合理的原因
1. 城乡二元机制不合理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不足。长期以来,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采取了城乡有别的二元供给体制。城市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生产和供给,城市居民通过缴税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 所有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 而农村公共产品为制度外提供,主要由农村基层(乡镇或集体)来负责生产和提供,成本主要由农村居民来承担。公共产品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及农村基层财力决定了这种制度外供给不可能满足农村长期发展的需要, 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 强制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 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沿袭了人民公社时期的政府强制性供给的特性,带有很浓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方式推动的。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时, 基层政府的目标函数主要是追求公共机构(或部门)、领导者的效用最大化,从而以各种政策规定、下达指令、指标等形式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结构以及程序。而农户的目标函数主要是为了改善自身的生产生活条件, 提高自己的收入。 为此, 基层政府与农户利益目标的偏差, 决定了各级政府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函数视农户的需求偏好为外生变量, 最终引起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的错位,造成结构失调。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热衷于一些见效快、 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而不愿提供一些见效慢、期限长的项目;热衷于投资新建公共项目,而不愿投资维修存量公共项目;热衷于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而不愿提供农业科技推广、 农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信息系统等“软”公共产品;重视“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轻视“纯公共产品”的提供。如对需要达标的乡村道路建设、农田灌溉设施等,即使没钱也会从农民中手强行收取进行建设, 而对涉及战略性的纯公共产品的提供,则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
3. 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 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失衡。根据公共产品的层级性理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如医疗服务、 义务教育等应由中央政府供给;满足地方性需要的公共产品,根据效率原则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但在实践中,由于农村公共产品基础性、效益外溢性的存在,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上责任划分不清或不尽合理, 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错位现象严重。 本来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由政府与农民共同承担的公共产品成本,却完全由农民承担;本来应由上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转移事权, 把供给的职责交给下级政府, 最终落到地方政府和农民的身上。但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事权,却没有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财权, 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以至农业税取消后,基层政府财源进一步被削弱,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更加紧张, 而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基层财政困难, 致使地方政府无力承担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
三、创新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建议
(一)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太低,对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认识不足等原因, 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缺少表达的方式和渠道, 缺少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因此,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就必须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和需求表达机制:一方面,“自上而下”的决策程序易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结构失衡,因此, 要建立由农民内部需求决定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实现供给决策程序向“自下而上”的转变,建立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 另一方面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 变由外生变量即来自农村外部的各种因素来决策公共产品的供给为由农村内部需求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 使一个村或一个乡范围内多数人的需求意愿得以体现。 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管理民主”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村民自治。首先,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使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反映,由全村农民或农民代表对本社区的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表决;其次组建和发展农业利益集团,考虑依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发展形式发展农业利益集团, 积极探索农民利益集团的多种实现形式, 政府要减少对农业利益集团的行政干预, 农业利益集团作为农民的合法组织,其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在政治上实现自身利益的合法化。
(二)积极引进私人投资,构建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
根据公共财政学的有关理论, 社会产品序列可以按照消费竞争性、 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划分为四类,即: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以及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可以由市场自行提供。俱乐部产品的受益人是相对固定的, 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 因而可以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形成利益上的共同体, 并通过共同费用分摊实现收益内在化。这种提供方式可以称之为俱乐部提供。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 私人提供往往缺乏效率,因而必须由政府扶持。然而,政府扶持并不就意味着完全由政府提供, 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一种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一般说来,纯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公共提供, 准公共产品则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提供。借鉴这一理论,我们可以将农村社会产品进行大致分类,从而确定其相应的提供方式。
1. 农村纯公共产品由政府公共提供。 大型骨干水利工程、农业基础科学研究、气象、农业区划、种子培育、全国性的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道路建设以及全国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等, 由于其只有外部收益而没有内部收益,属于纯公共产品的范畴,适合于政府公共提供。 但政府提供并不是说这些产品一定要由政府部门生产。 政府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引进私人投资或直接交由私人生产,然后再由政府购买。
2. 农村准公共产品应该按照政府补贴和私人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和农民私人混合提供。 地区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中小型水利工程、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推广、农村电力、节水农业等, 通常既有社会受益, 又有生产者个人受益的特点,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可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集资生产。 在实际操作中, 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收集农民的意愿,拟订集资方案,由乡政府或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这类产品也可以先由政府公共提供,然后按照受益大小,向使用者收取相应的使用费。
3. 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 可以考虑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俱乐部的方式提供。灌溉、治虫、湖泊的渔业资源利用、种植养殖的供产销联合体、乡村道路、 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等, 由于其收益外溢较小,且受益群体相对固定,属于俱乐部产品的范畴。对于这类产品,政府提供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对农民个人来说,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私人提供也容易造成效率损失,因而理想的方式是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合作社, 通过合作社将外部收益内在化,提高供给效率。发端于山东莱阳的新型农业合作社实践,为俱乐部方式生产公共产品提供了许多成功的例证。 山东省肥城市潮泉镇的孟庄水利合作社、 潮泉节水灌溉公司则是小区内灌溉工程俱乐部提供的成功典范。
4. 确保农民私人产品的生产不受政府干预。农业耕作、种植养殖、施肥、收获、销售等,是纯粹的私人产品,应当由农民自主进行,避免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但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指导。
(三)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建立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
现阶段,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不足和供给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与其承担的职责不对称。 乡镇财政承担了一部分本应该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如民兵训练费、农村的义务教育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费用等等。 这些公共产品是关系到整个国计民生的“纯公共产品”,其受益范围是全国性的,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 不应当由乡镇政府完全负担其供给。而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这三种公共产品的供给几乎都是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负责提供的。这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变相地侵占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的公共资源。所以,应当重新界定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县、乡基层政府的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凡属于诸如义务教育、国防开支、大型农业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等全国性的农村“纯公共产品”供给,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负担, 并建立直接针对这些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此外,对于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贫困地区,中央政府应该建立专项的财政转移支付, 重点扶持, 以解决供给不足和地区间的不公平问题。
参考文献:
[1]张青.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国际经验借鉴———以韩国新村运动为例[J]. 社会主义研究,2005(5).
[2]李静. 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 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1).
[3]任占东,蔡祖森. 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J].新疆农垦经济,2006(8).
[4]陈强,黄薇. 后税费时代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J].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4).
[5]陈池波,胡振虎,傅爱民. 新农村建设中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4).
(责任编辑:龙会芳;校对:李巧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