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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提出全面修宪
在“八二宪法”制定之前,我国先后制定过三部宪法。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1975年制定的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1978年宪法也受“文革”较大的影響,显然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客观现实很不适应,而且越来越不适应。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和1980年不得不接连对1978年宪法作了两次个别内容的修改。但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仍然认为,这样修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全面修改宪法。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系统地阐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将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小平同志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小平同志这个讲话,实际上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赞同设国家主席
1981年9月1日,彭真率宪法起草工作班子入驻北京西郊玉泉山,集中精力修改宪法。
秘书处除秘书长胡乔木、副秘书长吴冷西、胡绳等外,十几个工作人员都入驻玉泉山。许崇德回忆,当时,起草工作基本分成两部分:一是宪法报告和序言的起草,二是具体条目的起草。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是否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
许崇德记得,1977年他应邀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征求修宪(1978年宪法)意见座谈会。“我当时就不设国家主席的弊病和恢复设置主席的必要性做了半个多小时的发言,参与座谈的多数同志赞同这个意见。但有一位石景山钢铁公司下属某厂的党委书记站起来表示反对,他的理由很简单,只有一句话:‘毛主席说过不设国家主席,所以不应当设。’其他人哑然。”结果,“凡是派”观点占了上风,1978年宪法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设置。
这次修宪时,设置国家主席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王汉斌回忆说,彭真倾向于恢复设国家主席,请示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说:“还是要恢复国家主席。我们是个大国,这样对国家有利。”同时他又提出,国家主席的职权要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事,不做具体决定,不要干涉政府的行政事务。当时有位领导同志不赞成设国家主席,说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那就没有合适的人可以担任,只好不设了。小平同志说,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款恢复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公布施行。这一天,后来成为全国普法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秘书长岳祥曾回忆:“彭真强调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草案写完后,他又加进去了这方面的内容。”
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的傅洋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中国的宪政原则,奠定了中国的宪政基础。在中共要守法的问题上,彭真讲得非常透彻,大体上就是三句话: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曾被写入“五四宪法”,但在“七五宪法”“七八宪法”被去除了,“八二宪法”又恢复了该条规定。 (摘自《全国人大》《中国新闻周刊》)
在“八二宪法”制定之前,我国先后制定过三部宪法。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1975年制定的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粉碎“四人帮”后制定的1978年宪法也受“文革”较大的影響,显然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客观现实很不适应,而且越来越不适应。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和1980年不得不接连对1978年宪法作了两次个别内容的修改。但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仍然认为,这样修改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全面修改宪法。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系统地阐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将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小平同志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小平同志这个讲话,实际上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赞同设国家主席
1981年9月1日,彭真率宪法起草工作班子入驻北京西郊玉泉山,集中精力修改宪法。
秘书处除秘书长胡乔木、副秘书长吴冷西、胡绳等外,十几个工作人员都入驻玉泉山。许崇德回忆,当时,起草工作基本分成两部分:一是宪法报告和序言的起草,二是具体条目的起草。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是否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
许崇德记得,1977年他应邀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征求修宪(1978年宪法)意见座谈会。“我当时就不设国家主席的弊病和恢复设置主席的必要性做了半个多小时的发言,参与座谈的多数同志赞同这个意见。但有一位石景山钢铁公司下属某厂的党委书记站起来表示反对,他的理由很简单,只有一句话:‘毛主席说过不设国家主席,所以不应当设。’其他人哑然。”结果,“凡是派”观点占了上风,1978年宪法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设置。
这次修宪时,设置国家主席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王汉斌回忆说,彭真倾向于恢复设国家主席,请示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说:“还是要恢复国家主席。我们是个大国,这样对国家有利。”同时他又提出,国家主席的职权要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事,不做具体决定,不要干涉政府的行政事务。当时有位领导同志不赞成设国家主席,说要设国家主席,只能由小平同志担任,但是小平同志又不愿意,那就没有合适的人可以担任,只好不设了。小平同志说,除了我,别人也可以担任。如果国家需要就设立,不能从对某一个人的考虑来确立我们国家的体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条款恢复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公布施行。这一天,后来成为全国普法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秘书长岳祥曾回忆:“彭真强调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人不能超越。宪法草案写完后,他又加进去了这方面的内容。”
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的傅洋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中国的宪政原则,奠定了中国的宪政基础。在中共要守法的问题上,彭真讲得非常透彻,大体上就是三句话: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曾被写入“五四宪法”,但在“七五宪法”“七八宪法”被去除了,“八二宪法”又恢复了该条规定。 (摘自《全国人大》《中国新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