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卷流转情况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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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要 刑事案卷流转是刑事诉讼由一诉讼阶段进入下一诉讼阶段的必经环节和主要标志。中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卷流转的规定乏善可陈,流转情况不透明、不公开。应明确规定将刑事案卷流转情况附卷,随案移送,全过程接受专门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的监督。
  关键词 刑事案卷;流转;程序;公开
  刑事案卷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将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定程序与职权调取的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以及制作的法律文书,按照一定的要求装订成册而形成的供公诉机关审查和审判机关审理的书面材料,一般包括文书卷一卷和证据卷若干。刑事案卷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载体和产物,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是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和此罪彼罪的重要载体。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会形成刑事工作卷宗,即通常所说的内卷,主要包括证据线索材料、讨论笔录、内部审批文书等。刑事工作卷宗材料由办案机关自己保存,不需要移送,主要用于办案机关内部备查,不属于本文要探讨的刑事案卷。
  刑事案卷流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案卷依法定事由,于法定期限内,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系统内上下级机关之间的送达,所以也称为刑事案卷送达。刑事案卷流转是刑事诉讼由一诉讼阶段进入下一诉讼阶段的必经环节和主要标志。刑事案卷流转的法定事由主要有移送审查起诉、移送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上诉和抗诉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卷流转的规定乏善可陈,关于刑事案卷的流转方式,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是空白。司法实践中,刑事案卷流转的普遍做法是由收案机关内勤人员在送达机关收发文本(簿)上签收,然后移交刑事案卷。收发文本(簿)由送达机关自行制作和保存备查,没有统一格式。这种刑事案卷流转方式简便易行,明确了办案机关的诉讼职责,明晰了案卷的保管责任,提高了流转效率,也便于送达机关掌握、查询案卷的流转情况。正因如此,使用收发文本(簿)送达案卷成为了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然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使用收发文本(簿)送达刑事案卷的方式在提高办案效率和工作便利的同时,却有违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刑事案卷收发文本(簿)由送达机关制作和保存,刑事案卷流转情况不透明、不公开,这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刑事案卷流转情况不透明、不公开,违反了诉讼程序公开这一基本价值取向。刑事案卷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流转次数至少要2次,如果检察机关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流转次数要增加到4-6次,如果还存在抗诉、上诉、请示等情况,案卷流转次数就更多。刑事诉讼法对诉讼过程中拘留、逮捕、延期羁押等环节都设置了详尽的告知制度和程序,唯独对刑事案卷流转情况的公开没有作任何规定。
  第二,刑事案卷流转情况不透明、不公开,制约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清楚案卷流转情况,就无法根据案卷流转情况相应地行使其诉讼权利,更别提对案卷送达中办案机关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退回补充侦查为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由于人少案多,审查案卷时间紧,有时会出现不能在法定期间内将刑事案卷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情况,公诉办案人员会按“惯例”要求收案机关内勤人员在收发文本(簿)上将签收日期提前至法定期间内,从而“避免”超期办案。这种相互“借时间”的做法在办案中时有发生,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侦查、起诉均由检察机关负责行使,因而像上述相互“借”时间的情况还更为常见。在此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保障,更谈不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刑事案卷流转情况不透明、不公开,造成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由于不能全面掌握刑事案卷的流转情况,因而无法对刑事案卷送达中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现象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和裁决。
  对于刑事案卷流转情况不透明、不公开的问题,新刑诉法第16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这一规定就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设置了告知程序,很大程度解决了刑事案卷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开性、透明性问题,较好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但是,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下刑事案卷流转是否应当告知仍然属于法律真空。为彻底解决刑事案卷流转不透明、不公开的问题,建议在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单列一条文,明确规定刑事案卷流转情况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应明确规定将刑事案卷流转情况附卷,随案移送,全过程接受专门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的监督。具体方法就是:侦查机关装订案卷时,制作类似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的表格,并且将其装入文书卷,置于案卷目录之后。刑事案卷每一次流转,都要由送达人员和收案人员在上述表格中签名。这种方法将刑事案卷流转的全景最大程度的向各方公开,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的行使,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开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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