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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的现代化是行政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层面,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由传统的以科举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吏制度向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历史转型过程。它的历史起点是封建社会以科举取士为核心内容的官吏制度,其目标是实现国家公务员制度。文章分析了中国传统官制的形成过程、精神价值、制度特征及其现代价值,对从本世纪初开始的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近100年发展的历史进程、价值取向、基本矛盾和模式特征进行了历史实证的分析和梳理,反映了中国20世纪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现代化的基本面貌和发展路径。认为近现代中国由于政治动荡、政权更迭、传统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滞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的现代化在曲折过程中缓慢前行,结果是在法律形式上向现代化有了大踏步的前进,但在法律精神方面却又向传统官僚文化复归,导致了传统官僚价值取向与现代法律形式的深刻矛盾和尖锐冲突。新中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开始了重建的历史过程,由于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使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及其法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成为人民、党和国家管理监督人民公仆,防止和监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人民的公仆异化为人民的主人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其精神和价值的现代化。但由于受传统政治法律文化、法律虚无主义以及体制上的弊端的制约,当代中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建设也几经曲折,步履维艰,法律形式的现代化明显滞后,造成了现代法律精神与法律形式化水平较低的矛盾,制约了公务员法制的建设速度和水平,直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行,才标志着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建设走上法治化的正常发展轨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行,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现代化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和里程碑的价值,它开创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现代化的新的时代,为21世纪我国公务员法制的进一步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