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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理论自古罗马时代到近代,经历了从“身份人格一伦理人格一法律人格”的转变,人格并不等同于人格权,前者是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后者是取得主体资格后所享有的权利。人格权理论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学界存在“人格权肯定说”和“人格权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目前“人格权肯定说”已为多数国家所接受,我国亦不例外。王利明教授提出“人格权是一种法定权利”的主张,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并加以批驳。笔者认为,王利明教授是在肯定人格权的自然性基础上提出了人格权是法定权利的观点,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人格权,才能明确权利边界,防止权利泛化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