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策划执行 董 彦 何 晶
编者按:
2008年是农村村民自治从萌芽到逐步发展的30周年,是第一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20周年,是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施行10周年。
30年的实践已证明,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具有鲜明的特点、独特的优势。村委会选举是目前我国各类选举中参与最广泛、竞争性最强的选举,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好评。然而,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可循,没有任何民主传统的农村进行民主建设,村民自治工作开展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
正如民政部于今年8月初指出的那样,在基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虽比例不高但有增多趋势。随着选举竞争性的增强,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不可避免地出现了_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贿选”就是其中一个较为引人注目、且急需应对和着手治理的问题。对此,本刊专访了几位官员、专家,现将观点一一陈列,供读者思考。
汤晋苏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
社区建设司副司长
中国报道:您对现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贿选”增多,但比例不高这一现象怎么看?
汤晋苏:现在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贿选”现象有增多的趋势,“贿选”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如既有候选人直接参与活动的,也有候选人支持他人所为的。一些地方从过去的隐蔽形式转变为公开化。虽然“贿选”是个别现象,但它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导致了病态的竞争,有很大的危害。现在各地对查处“贿选”问题,采取了很多强有力的措施。
中国报道:有媒体报道,有些地方出现了高成本当选村委会主任的情况,是否属实?
汤晋苏:这主要是传言。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举报,我们查证后发现,与反映的情况不符,存在一定的夸大成分,一些个人反映的问题,也不一定全面。
中国报道:关于完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面,民政部今后还会有哪些政策措施相继出台?
汤晋苏:民政部已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稿上报了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将启动修订的相关程序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政部在呈报的调研提纲中,也专门对如何界定贿选,如何查处,以及由谁来查处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如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依法根据《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我们调研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报道:针对现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少数贿选现象,民政部将施以怎样的力度加以纠正?
汤晋苏:我们和中组部有关部门在该问题上已达成共识,即对“贿选”行为“有报必查,露头就打”。这八个字的分量,是很重的。
董礼胜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所研究员
贿选作为自由和公正选举的对立面,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贿选的产生是外部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我们是在一个缺乏民主传统,且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国度里进行直接选举的民主实践,在村民自治中出现“贿选”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贿选”现象在我国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基层民主的真实性得到极大的提高、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开始真正用自己的选票来参与基层政治生活。选票的“含金量”大大提高说明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贿选”现象在我国选举中出现后,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现如今在对“贿选”的治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贿选”的定义不严格,导致认定难和处理难。其二,对“贿选”的查处及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健全。其三,对“贿选”案件的惩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其四,各种监督形式的整合协调不到位。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的。第一,我国缺乏现成的治理贿选经验。从我国的选举发展状况和历程来看,“贿选”在我国的出现并没有直接的继承性,而是民主化进程中所出现的一种新现象。第二,各项配套的民主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第三,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过程中,我们更多地关注实体性立法,而忽视了程序性立法;重原则性规定而忽视了可操作性。这致使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不便于执行,给违法与否的认定和对违法犯罪案件的量刑造成困难,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编者按:
2008年是农村村民自治从萌芽到逐步发展的30周年,是第一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20周年,是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施行10周年。
30年的实践已证明,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具有鲜明的特点、独特的优势。村委会选举是目前我国各类选举中参与最广泛、竞争性最强的选举,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好评。然而,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可循,没有任何民主传统的农村进行民主建设,村民自治工作开展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
正如民政部于今年8月初指出的那样,在基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虽比例不高但有增多趋势。随着选举竞争性的增强,农村村委会直接选举不可避免地出现了_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贿选”就是其中一个较为引人注目、且急需应对和着手治理的问题。对此,本刊专访了几位官员、专家,现将观点一一陈列,供读者思考。
汤晋苏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
社区建设司副司长
中国报道:您对现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贿选”增多,但比例不高这一现象怎么看?
汤晋苏:现在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贿选”现象有增多的趋势,“贿选”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如既有候选人直接参与活动的,也有候选人支持他人所为的。一些地方从过去的隐蔽形式转变为公开化。虽然“贿选”是个别现象,但它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导致了病态的竞争,有很大的危害。现在各地对查处“贿选”问题,采取了很多强有力的措施。
中国报道:有媒体报道,有些地方出现了高成本当选村委会主任的情况,是否属实?
汤晋苏:这主要是传言。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举报,我们查证后发现,与反映的情况不符,存在一定的夸大成分,一些个人反映的问题,也不一定全面。
中国报道:关于完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面,民政部今后还会有哪些政策措施相继出台?
汤晋苏:民政部已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稿上报了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将启动修订的相关程序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政部在呈报的调研提纲中,也专门对如何界定贿选,如何查处,以及由谁来查处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如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依法根据《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我们调研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中国报道:针对现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少数贿选现象,民政部将施以怎样的力度加以纠正?
汤晋苏:我们和中组部有关部门在该问题上已达成共识,即对“贿选”行为“有报必查,露头就打”。这八个字的分量,是很重的。
董礼胜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所研究员
贿选作为自由和公正选举的对立面,是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贿选的产生是外部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我们是在一个缺乏民主传统,且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的国度里进行直接选举的民主实践,在村民自治中出现“贿选”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贿选”现象在我国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基层民主的真实性得到极大的提高、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开始真正用自己的选票来参与基层政治生活。选票的“含金量”大大提高说明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贿选”现象在我国选举中出现后,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现如今在对“贿选”的治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贿选”的定义不严格,导致认定难和处理难。其二,对“贿选”的查处及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健全。其三,对“贿选”案件的惩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其四,各种监督形式的整合协调不到位。
这些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的。第一,我国缺乏现成的治理贿选经验。从我国的选举发展状况和历程来看,“贿选”在我国的出现并没有直接的继承性,而是民主化进程中所出现的一种新现象。第二,各项配套的民主制度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第三,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在我国现阶段的立法过程中,我们更多地关注实体性立法,而忽视了程序性立法;重原则性规定而忽视了可操作性。这致使法律规定往往过于原则性和概括性,不便于执行,给违法与否的认定和对违法犯罪案件的量刑造成困难,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