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3年元月,河南省某县农民自称在我县收购仔犬100只,回到饲养场后,疑似染上犬瘟热等疫情而死伤过半,损失惨重。他为了换回经济损失,聘请律师,收集了许多相关证据,于2003年3月以“我站检疫不认真、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我站所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上是“仔猪”,而原告所持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则被改为“仔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