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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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制度是人们时常提及的概念,在我们的生活中制度无处不在,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作为人们维持正常生活秩序的客观要素在方方面面都体现着其自身举足轻重的价值。本学期我们学习了法社会学这门课程,在老师全面而深刻的讲解中,我对法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法在各种制度中的体现以及法与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使我更加清晰了法与制度在人类社会中互相推动、共同发展的历程和前景。
  关键词 法 社会制度 作用 发展
  作者简介:任柏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03-02
  一 、宽泛的概念
  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制度是否为法的研究对象?”在我看来,答案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认为法在对制度进行研究之后,将制度法律化了的部分即是法的本身。故而,每当人们提起法的时候,总会不由得想起法律中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可是换一个角度来看,恰恰正是由于法对于制度的研究才推动了法与制度的共同发展、共同完善。
  “制”与“度”分别有其含义。“制”是指裁判、制止、控制、制定、法式、样式。“度”则是指度量、程度、限度、法度。将“制”、“度”二字结合便呈现出“设立规矩之意”。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有组织的规范体系。”所以,制度是由“行为规则体系、人以及二者相结合并运行的状态”而构成的。然而,法社会学则将制度限定在与阶级社会或有阶级社会相适应的时空范围。马新福教授认为,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阶级社会的人们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有组织的规范体系。”现在,当我们重新面对制度与法的关系时,便不难发现,将社会制度法律化了的,我们便称之为法制度。本文将从法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同体现,来深入剖析法是如何对社会制度产生影响的。
  二、经济制度
  结合前文法社会学角度对于制度的解释,所谓经济制度,是指一定历史条件下,制约和调整人们经济活动的有组织的规范体系。而经济活动则是指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以及相应的交换、分配、消费等时间活动。所以,经济制度实际上就是指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而核心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亦即社会的经济基础。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即经济制度,又反过来给经济制度以积极的反作用。
  经济制度对法的作用首先体现在,经济制度是法起源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制度在人类早期社会阶段便已经自然形成,它体现为社会习俗演化而固定起来的规范体系。由于其可以满足社会认同、代表所有意志和利益的制度特征,在这一时期法便没有必要也没有余地产生。但是随着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变化,经济基础也随之变化,社会中开始出现以私有制为核心的基础结构。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像阶级剥削、阶级压迫等形式的阶级对立。所以,为了调整这种关系,经济制度应运而生。而人们基于对于这种制度的渴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也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经济制度还决定着法的本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任何社会形态的上层建筑,都是由这个社会的经济制度决定的。”所以,经济制度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决定法,经济制度的根本变革也必然会引起法的社会历史形态的转变。我们都知道,法自出现以来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法必然会经历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法制度更替的原动力,借着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这一中介,推动着法的变革。并且,经济制度的局部变化,也同样会引起相应社会历史形态法的发展变化。这实际上就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问题。当经济制度的局部变化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对其相应的社会历史形态的法的影响必然是有限的,也就只是一种量变。然而,当这种量变发展或累积到这个限度之外,“当生产力发展在局部突破了现有生产关系的可容性时,生产关系就必须进行局部的调整。”其表现就是废除旧法或者创立新法,或者是修改旧法以适应新的要求。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从法的角度来看,法对于经济制度的作用也经历了确认、巩固和发展三个阶段。首先从整体上看,法对于“习惯成自然”的经济制度进行了确认,因为经济制度想要取得现实性,就必须提出法律化的要求。并且制度本身只具有一般性的约束力,为了使构成经济制度的各个主体和组成部分获得应有的稳定性,就必须使其法律化,以法律对其进行确认和强化。此外,还需要严密的组织系统来维持经济活动的高效率。对于这一系统内的专门人员的地位、职能和活动方向也都要加以限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对于前资本主义时期和资本主义时期更有利于组织机构的运行和管理。在这一部分,马新福教授认为,“社会主义法是新的社会历史形态的法,不断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指导其完善,完成实现社会主义和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使命。”并且在他的书中也不难发现他坚定地认为,社会主义法对于经济制度是起到保护作用的,而剥削阶级法对于经济制度则会起到消极作用并最终导致灭亡。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和经验告诉我们,这一制度是充分认识我国国情实际、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近些年来,关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争议不断,有人鼓吹私有化,有人主张回到以前公有制经济比重较大的经济体制。但这两种观点都不符合实际,是错误的。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原则。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防止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巩固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为什么还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呢?原因在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过分强调单一公有制结构,无法解决十几亿人的吃饭、就业问题以及增加收入、改善生活问题。所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调整所有制结构,使经济发展更具活力,同时也为公有制发展提供了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因此,能不能始终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三、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居于统治地位的一定社会阶级制约和调整人们政治活动的规范体系。它主要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什么形式组织其国家政权。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互为表里,并决定和适应于一定的经济制度。并且经济制度对法也具有一定的主导作用。从国体角度来看,国体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对国家活动实行控制这一事实对法所具有的意义,而最基本的国家活动便是制定和认可法律,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政策来影响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必不可少的就是政治的稳定和政策内容的科学性。马新福老师在书中提到“政治制度的使命就是,充分运用政治机制的功能,促进国家法律设施的完善,在法的调整和保障下促进人类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刘述良曾经提出, “包容性治理”是政治发展的终极目标,我国顶层政治制度涉及与调整的要求愈发迫切。“包容性治理”关心的是基于法治的平等参与、平等对待和平等权利。一方面使弱势群体内的所有人都能够实质性地参与治理过程,并影响与自身相关的决策。另一方面,指治理制度和政策对弱势群体而言是可行、负责和回应性的。
  从政体角度来看,政体主要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对法所具有的意义。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国体决定整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在实质上是一种按照统治阶级所选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暴力的机器,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它实际地影响着法的地位和权威性。例如,在君主专制国家,法的重要渊源是君主的命令,除此之外便是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或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的命令不再是主要的渊源,司法机关逐渐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资产阶级共和制国家,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取得了转化为国家意志的现实性;再到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制基础逐渐扩大,法在实际上表现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使法具有了无限的尊严和巨大的权威。在此基础上,法对于政治制度的服务作用也相应地被人民所认同。法不仅反映了国家的本质,确定了国家的形式,法还是维护政治制度的有力工具。国家虽然在一般人看来是最强大的权力的集合,但是离开了法,国家对于政治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也缺少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支撑,也就很难产生作用了。
  四、文化制度
  结合法社会学的角度,文化制度被认为是人们在一定文化类型中规制和调整其文化活动的有组织的规范体系。有学者认为,法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是一定政治文化所包含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与文化制度的渊源颇深,因为文化是人类社会化过程中的一种创造,文化的产生离不开社会和社会化的人,而社会离开文化的积累和发展的话也不可能进步。在中国,最初法起源于战争,按照中国传统的法观念,法即是刑、刑即是法,刑罚是法律调整的唯一手段。而西方则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将法看成是一种行为规则的原因。所以,一个民族对法的理解和认识,与这一民族最早的法律形式具有密切的关系。中国最初的法律源于战争使得中国人法观念中对法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可避免地把法看成一种残酷的惩罚手段。
  不仅如此,统治阶级的思想对于当时的精神产品影响巨大。秦代商鞅变法之后,由于否定了“礼”的作用,一切遵从法,此时的法律便由一系列的行为规则构成,但《秦律》仍然是以刑罚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汉代以来,由于确定了儒家的重要地位,法又重新沦落为一种制裁措施,即使在中国封建社会最典型的一部法律《唐律》中,也是几乎每一条都规定了刑法。 由此可见,在封建法律中,都只是采用刑罚这种手段来调整,这种沿袭了几千年的意识,至今仍多多少少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然而现代的法作为一定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既包括在一定的文化制度之中,又与文化制度保持相对独立,并且维护其发展。
  法作为维护文化制度、实现文化功能的重要手段,主要体现在法保障着文化在社会交往上的功能、文化的社会功能、文化的社会控制功能以及法在文化控制方面发挥的作用。
  注释:
  充满活力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搞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 光明日报.2009年6月10日.第003版.要闻.
  刘述良.中国“包容性治理”顶层政治制度设计.学海.2013(1).
  张晓东.中国传统法文化对现代法观念的影响.思想战线.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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