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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和解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涉及。鉴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性和和解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和解程序的不同,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和解规则不应简单地照搬外国模式,而应建立自己的机制:在通知利害关系股东时,应对通知范围作一定限制,利害关系股东监督和解协议的方法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得以实现,法院只作程序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