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当前,风险刑法理论受到了多方的质疑。一方面,由于在风险社会意识下,各种社会变量因素不断增多,而风险刑法理论在适应性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在对风险因素上没有明确地划分,也没有清晰的概念,使得一些重要的概念较为混淆,甚至出现了对社会风险范畴曲解现象。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主要是以传统社会对于风险的认识作为基础点与出发点,因此,对于风险社会中多方因素并没有真正考虑到,也导致了风险刑法不能在当前风险社会中完成理论上的转变。
关键词 风险刑法理论 批判 反思
作者简介:刘雨鑫,西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55
一、前言
风险刑法理论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于风险社会理论存在曲解,尤其在风险范畴领域,没有真正地了解到其中含义,也未将新旧社会当中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区别开来。因此,风险刑法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社会风险。目前,我国社会形势愈加复杂,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及全球性,风险刑法理论对于复杂而系统的风险,难以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目前的社会形势,在全球体系的冲击下,风险社会意识成为了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如何正确理解风险社会理论,通过风险刑法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予以控制与调节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环境下,需要我们深入理解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刑法理论,并挣脱传统社会风险因素束缚,让风险刑法更能够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
二、风险理论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全球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下,社会中的各种危险因素也随之提升。在不断变化的复杂社会形势下,以往的刑法理论不适应性逐渐凸显出来,尤其在应对风险上的弊端更是明显。在这种环境下,风险刑法理论便应运而生 。在风险社会视角下,风险刑法是基于风险社会的环境,通过刑法所应对风险的能力,在面对各种社会风险时,需要做出积极的回应。传统刑法理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逐渐受到多方的质疑,并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推动整个社会向着积极方面发展,离不开刑法的支撑作用。所以,刑法的调整与改革,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风险刑法应以推动社会的继续发展来作为原则,并能够有效应对社会危险因素,对危险因素做出应对机制,形成风险防范控制体系。
当然,风险刑法并不是对传统刑法的完全否决,而是在此基础上的拓展与完善、改进与变革,需要以保护社会作为基础原则,并以保证人员来作为基本要求,让社会得到有序的发展。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进行责任上的划分,而在风险社会视角下,该种刑法传理论,要不断向着安全刑法方向发展,并以维护社会各方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满足当前的社会要求。在风险刑法理论上,要求将传统的定罪标准,向着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准则、预防案值风险行为方向发展,延伸并拓宽法律约束力,将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多方面,对定罪原则、判定标准、定罪要素进行完善与调整。将刑法与社会秩序、社会安定充分联系起来,完成社会安全风险的防范。
三、基于风险社会的风险范围探究
风险刑法的理论主要是在风险社会环境之下所提出来的,该理论的制定及推行,相对系统而复杂。相对来讲,风险社会的理论要得以普及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就风险刑法理论自身来讲,对社会风险还存在一定的曲解。由此以来,风险刑法理论在社会风险理论面前,便存在极大的不适应性,也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在进行自身刑法调整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区和曲解。该理论在对社会风险因素予以划定时,存在范围上的约束,而风险刑法理论只是单纯地将风险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纳入到风险因素中来,包括医疗事故、恐怖事件、交通事故等,并作为风险因素的依据,进行刑法理论的调整。甚至还有将群体事件、贪污事件等,划分至风险刑法理论范畴的社会因素当中。此类现象都未充分理解到风险社会理论内涵,也没有通过风险社会的理论将风险刑法理论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风险社会跟传统社会在概念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是对社会发展过程中风险状态的一种风险因素分析,要是不能跳出传统的社会风险因素制约,就会导致风险刑法理论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要求 。
风险刑法理论者也曾经对风险社会理解上存在的偏差做出了辩解,同时说明了该种误解并非真正的误解,而是对风险理论的一种改进和创新,是一种将风险社会的因素放于传统社会环境中,所进行的刑法理论调整,可以符合风险社会对于社会风险的各种应对要求。同时,学者认为社会风险本质上的意义,与风险社会相似,且无论是何种风险因素,在传统的社会中所表现出现的风险也是不存在差异的,且可以被纳入到社会风险范畴。所以,可以通过刑法手段来对传统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解决。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社会风险因素,特别在事故风险上的危险因素不断增加,而在这种社会状态之下,若是没有针对此类风险提出有效的刑法理论,对社会现象进行管理,就会导致社会的有序发展受到影响。所以,就需要针对此种特大传统风险因素进行有效处理,并加大干预力度,以适应社会风险事故管理 。
四、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
(一)对刑法理论的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在提出之后,其针对的各种社会风险因素,均受到了各方的质疑,甚至受到了各学者的批判。在风险社会的视角下,一种批判思想主要是以传统刑法理论作为出发点与基本概念,而对风险刑法理论所提出的批评。该种批评认为风险刑法理论是一种在风险社会视角下衍生出来的理论,跟现实的传统社会有着较大的矛盾与冲突,即便能够对风险社会中存在的社会现象进行约束,并在社会的发展趋势中起着调节和制约方面的作用。但由于风险刑法理论其自身还存在相应的缺陷,因此不可真正地通过现实社会的状态,来对风险刑法理论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予以有效分析。同时,风险刑法为风险社会下的一种刑法理论。由于传统的社会风险状态跟风险社会理论有着较大的差异,因而,风险刑法理论跟现实的社会风险状态也存在一定的落差,不能以风险社会理论作为依据,进行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与落实。 另外一种批判思想,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来对风险社会理论的批判。因风险刑法是在风险社会的视角下被提出来的,较多的批判者对风险社会理论,都直接予以质疑及批判,并明确地表示在理论上的批判立场。这些批判思想主要认为风险社会中所提出的相关社会状态,跟真实存在的社会状态并不相符,也未真实存在,且认为社会风险因素不会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跟变革,而出现本质上的区别。所以风险社会理论自身不具有说服力。
(二)对理论方面的批判
针对于风险刑法理论是对传统刑法的创新这一说法,很多学者对此抱有不同的态度及不同的批判思想。其中,一种批判思想是在传统刑法基本立场上而展开的,主要认为风险刑是一种反统治的行为;而另一种则是对社会学领域的追溯,及对风险社会理论的批判,是对理论当中描述的风险社会进行否定,进而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基本价值予以否决,认为风险社会并非真正的社会状态,而是一种治理跟文化的产物。该种批判思想只关注到理论方面,且受到了理论的局限影响,因此不可通过对社会的状态进行分析,来对刑法的科学性及有效性予以判断。同时,对于社会中真实存在的状态差异,不易被公众接受和理解,也起不到实践指导的作用 。
五、刑法理论反思探究
针对风险刑法理论,较多的批判者即便已经提出了关于风险刑法批判学说,并对风险刑法提出了质疑与批评,但并没有从任意一方所涉及到的风险刑法对风险社会存在的误解予以深刻解读。针对这些不同学说,及不同的批判思想,要能够正视该种批判,并以此为基础对风险社会的理论进行深入了解,有针对性地予以风险刑法理论调整。对于第一种质疑所认为的风险刑法,要以传统的社会风险因素作为出发点,因此在风险刑法理论上的确存在部分误区。在这种环境下,正确地判定标准,需要以风险社会理论来作为依据,并以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根本,进行风险刑法理论的革新。对于第二种批判思想,主要是针对风险社会的理论,并将此设为批判学说的切入点,来对风险社会的科学性、有效性及现实性提出质疑。此种批判思想,主要是因为风险刑法理论复杂性所决定,由于在风险社会的理论视角下,风险刑法并没有真正从社会风险的因素所出发而造成的。风险刑法依据社会学的理论,主要是以传统的社会的风险因素与社会的状态来作为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所以,该种因素不可真实地反映出社会状态之下的不同社会变量,也不能让风险刑法理论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所以,针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反思,还需要从科学角度、政治教育角度进行。
(一)从本质上来讲,风险社会主要是对自我批判与反思的一种社会形式,而风险社会的因素则属于系统的危机因素
所以,要采取较为系统而合法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并从科学及政治制度等方面入手。让刑事法律人充分运用自身的知识结构与研究视野,并不断拓展至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而并非仅仅局限于非刑事法律领域,以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在科学的反思当中,由于科学能够对各种带有宗教色彩神秘感进行解释和分化。因此,在反思现代风险刑法理论时,同样要从科学的角度进行反思,让反思除了关注事物的外在体现,更可以通过社会的现象来看清本质。当然也可以借助一些特定形式及方法,来对现实存在问题予以分析研究,并将次种方法作为理论的基础,从中找出社会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二)政治上的反思。当前的社会属于高速发展的社会,各种传统思想观念若不予以及时地更新,势必会被淘汰
在民族国家政治不断走向世界主义与全球政治环境下,政治民主开始逐渐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及社会各种领域,也开始被赋予了新的政治及道德约束,向着伦理学、哲学方面发展。在风险社会当中,各种危险因素可谓无处不在,而刑法不可脱落了社会现实,也不可盲目地进行,而是需要进行时时刻刻地反思,在反思过程中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与调整,化解风险社会中的各种风险,成为社会前进的动力。因此,在政治反思下,还应该对刑法基础方面的内容进行反思,包括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范围,明白刑法反思中可能会受到的科学影响和政治影响,将刑法的反思更加有效地转化为具体立法,为社会的实践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六、结语
风险社会理论涉及较多的风险变量因素,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开始关注风险社会理论,但其所关注的理论与因素和我国的部分刑法理论有所契合,所以,风险社会的理论研究也受到了较大的关注。然而,当前风险刑法理论出现了相应的误区,所以,对刑法理论进行批判与反思就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张明楷.刑法学研究的五个关系.法学家.2014(6).77-98 178.
张亚平.环境风险的刑法应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2).42-51.
闻志强.中国刑法理念的前沿审视.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1(2).3-22.
高铭暄、曹波.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研究的变迁与深化.法学评论.2015,191(3).1-9.
参考文献:
[1]刘烔.法益过度精神化的批判与反思——以安全感法益化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15(6).
关键词 风险刑法理论 批判 反思
作者简介:刘雨鑫,西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55
一、前言
风险刑法理论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于风险社会理论存在曲解,尤其在风险范畴领域,没有真正地了解到其中含义,也未将新旧社会当中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区别开来。因此,风险刑法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社会风险。目前,我国社会形势愈加复杂,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及全球性,风险刑法理论对于复杂而系统的风险,难以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目前的社会形势,在全球体系的冲击下,风险社会意识成为了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如何正确理解风险社会理论,通过风险刑法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予以控制与调节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环境下,需要我们深入理解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刑法理论,并挣脱传统社会风险因素束缚,让风险刑法更能够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
二、风险理论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全球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下,社会中的各种危险因素也随之提升。在不断变化的复杂社会形势下,以往的刑法理论不适应性逐渐凸显出来,尤其在应对风险上的弊端更是明显。在这种环境下,风险刑法理论便应运而生 。在风险社会视角下,风险刑法是基于风险社会的环境,通过刑法所应对风险的能力,在面对各种社会风险时,需要做出积极的回应。传统刑法理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逐渐受到多方的质疑,并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推动整个社会向着积极方面发展,离不开刑法的支撑作用。所以,刑法的调整与改革,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风险刑法应以推动社会的继续发展来作为原则,并能够有效应对社会危险因素,对危险因素做出应对机制,形成风险防范控制体系。
当然,风险刑法并不是对传统刑法的完全否决,而是在此基础上的拓展与完善、改进与变革,需要以保护社会作为基础原则,并以保证人员来作为基本要求,让社会得到有序的发展。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进行责任上的划分,而在风险社会视角下,该种刑法传理论,要不断向着安全刑法方向发展,并以维护社会各方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满足当前的社会要求。在风险刑法理论上,要求将传统的定罪标准,向着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准则、预防案值风险行为方向发展,延伸并拓宽法律约束力,将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多方面,对定罪原则、判定标准、定罪要素进行完善与调整。将刑法与社会秩序、社会安定充分联系起来,完成社会安全风险的防范。
三、基于风险社会的风险范围探究
风险刑法的理论主要是在风险社会环境之下所提出来的,该理论的制定及推行,相对系统而复杂。相对来讲,风险社会的理论要得以普及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就风险刑法理论自身来讲,对社会风险还存在一定的曲解。由此以来,风险刑法理论在社会风险理论面前,便存在极大的不适应性,也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在进行自身刑法调整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区和曲解。该理论在对社会风险因素予以划定时,存在范围上的约束,而风险刑法理论只是单纯地将风险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纳入到风险因素中来,包括医疗事故、恐怖事件、交通事故等,并作为风险因素的依据,进行刑法理论的调整。甚至还有将群体事件、贪污事件等,划分至风险刑法理论范畴的社会因素当中。此类现象都未充分理解到风险社会理论内涵,也没有通过风险社会的理论将风险刑法理论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风险社会跟传统社会在概念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是对社会发展过程中风险状态的一种风险因素分析,要是不能跳出传统的社会风险因素制约,就会导致风险刑法理论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要求 。
风险刑法理论者也曾经对风险社会理解上存在的偏差做出了辩解,同时说明了该种误解并非真正的误解,而是对风险理论的一种改进和创新,是一种将风险社会的因素放于传统社会环境中,所进行的刑法理论调整,可以符合风险社会对于社会风险的各种应对要求。同时,学者认为社会风险本质上的意义,与风险社会相似,且无论是何种风险因素,在传统的社会中所表现出现的风险也是不存在差异的,且可以被纳入到社会风险范畴。所以,可以通过刑法手段来对传统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解决。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社会风险因素,特别在事故风险上的危险因素不断增加,而在这种社会状态之下,若是没有针对此类风险提出有效的刑法理论,对社会现象进行管理,就会导致社会的有序发展受到影响。所以,就需要针对此种特大传统风险因素进行有效处理,并加大干预力度,以适应社会风险事故管理 。
四、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
(一)对刑法理论的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在提出之后,其针对的各种社会风险因素,均受到了各方的质疑,甚至受到了各学者的批判。在风险社会的视角下,一种批判思想主要是以传统刑法理论作为出发点与基本概念,而对风险刑法理论所提出的批评。该种批评认为风险刑法理论是一种在风险社会视角下衍生出来的理论,跟现实的传统社会有着较大的矛盾与冲突,即便能够对风险社会中存在的社会现象进行约束,并在社会的发展趋势中起着调节和制约方面的作用。但由于风险刑法理论其自身还存在相应的缺陷,因此不可真正地通过现实社会的状态,来对风险刑法理论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予以有效分析。同时,风险刑法为风险社会下的一种刑法理论。由于传统的社会风险状态跟风险社会理论有着较大的差异,因而,风险刑法理论跟现实的社会风险状态也存在一定的落差,不能以风险社会理论作为依据,进行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与落实。 另外一种批判思想,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来对风险社会理论的批判。因风险刑法是在风险社会的视角下被提出来的,较多的批判者对风险社会理论,都直接予以质疑及批判,并明确地表示在理论上的批判立场。这些批判思想主要认为风险社会中所提出的相关社会状态,跟真实存在的社会状态并不相符,也未真实存在,且认为社会风险因素不会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跟变革,而出现本质上的区别。所以风险社会理论自身不具有说服力。
(二)对理论方面的批判
针对于风险刑法理论是对传统刑法的创新这一说法,很多学者对此抱有不同的态度及不同的批判思想。其中,一种批判思想是在传统刑法基本立场上而展开的,主要认为风险刑是一种反统治的行为;而另一种则是对社会学领域的追溯,及对风险社会理论的批判,是对理论当中描述的风险社会进行否定,进而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基本价值予以否决,认为风险社会并非真正的社会状态,而是一种治理跟文化的产物。该种批判思想只关注到理论方面,且受到了理论的局限影响,因此不可通过对社会的状态进行分析,来对刑法的科学性及有效性予以判断。同时,对于社会中真实存在的状态差异,不易被公众接受和理解,也起不到实践指导的作用 。
五、刑法理论反思探究
针对风险刑法理论,较多的批判者即便已经提出了关于风险刑法批判学说,并对风险刑法提出了质疑与批评,但并没有从任意一方所涉及到的风险刑法对风险社会存在的误解予以深刻解读。针对这些不同学说,及不同的批判思想,要能够正视该种批判,并以此为基础对风险社会的理论进行深入了解,有针对性地予以风险刑法理论调整。对于第一种质疑所认为的风险刑法,要以传统的社会风险因素作为出发点,因此在风险刑法理论上的确存在部分误区。在这种环境下,正确地判定标准,需要以风险社会理论来作为依据,并以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作为根本,进行风险刑法理论的革新。对于第二种批判思想,主要是针对风险社会的理论,并将此设为批判学说的切入点,来对风险社会的科学性、有效性及现实性提出质疑。此种批判思想,主要是因为风险刑法理论复杂性所决定,由于在风险社会的理论视角下,风险刑法并没有真正从社会风险的因素所出发而造成的。风险刑法依据社会学的理论,主要是以传统的社会的风险因素与社会的状态来作为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所以,该种因素不可真实地反映出社会状态之下的不同社会变量,也不能让风险刑法理论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所以,针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反思,还需要从科学角度、政治教育角度进行。
(一)从本质上来讲,风险社会主要是对自我批判与反思的一种社会形式,而风险社会的因素则属于系统的危机因素
所以,要采取较为系统而合法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并从科学及政治制度等方面入手。让刑事法律人充分运用自身的知识结构与研究视野,并不断拓展至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而并非仅仅局限于非刑事法律领域,以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在科学的反思当中,由于科学能够对各种带有宗教色彩神秘感进行解释和分化。因此,在反思现代风险刑法理论时,同样要从科学的角度进行反思,让反思除了关注事物的外在体现,更可以通过社会的现象来看清本质。当然也可以借助一些特定形式及方法,来对现实存在问题予以分析研究,并将次种方法作为理论的基础,从中找出社会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二)政治上的反思。当前的社会属于高速发展的社会,各种传统思想观念若不予以及时地更新,势必会被淘汰
在民族国家政治不断走向世界主义与全球政治环境下,政治民主开始逐渐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及社会各种领域,也开始被赋予了新的政治及道德约束,向着伦理学、哲学方面发展。在风险社会当中,各种危险因素可谓无处不在,而刑法不可脱落了社会现实,也不可盲目地进行,而是需要进行时时刻刻地反思,在反思过程中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与调整,化解风险社会中的各种风险,成为社会前进的动力。因此,在政治反思下,还应该对刑法基础方面的内容进行反思,包括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范围,明白刑法反思中可能会受到的科学影响和政治影响,将刑法的反思更加有效地转化为具体立法,为社会的实践活动提供科学指导。
六、结语
风险社会理论涉及较多的风险变量因素,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开始关注风险社会理论,但其所关注的理论与因素和我国的部分刑法理论有所契合,所以,风险社会的理论研究也受到了较大的关注。然而,当前风险刑法理论出现了相应的误区,所以,对刑法理论进行批判与反思就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张明楷.刑法学研究的五个关系.法学家.2014(6).77-98 178.
张亚平.环境风险的刑法应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2).42-51.
闻志强.中国刑法理念的前沿审视.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1(2).3-22.
高铭暄、曹波.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研究的变迁与深化.法学评论.2015,191(3).1-9.
参考文献:
[1]刘烔.法益过度精神化的批判与反思——以安全感法益化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