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心理援助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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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未成年犯是犯罪群体中的特殊群体,鉴于其所处年龄阶段以及生理、心理之特殊,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出与成年犯不同的状态,即往往尚未形成类似成年犯那样顽固的犯罪心理。同时,对未成年人适用监禁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消极影响,极易造成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挫伤,制约教育改造效果,正因此,如何开展对罪错少年的心理援助成为当前我国各地未成年犯管教所做好未成年犯再塑工作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未成年犯心理援助;困境与难处;策略
  中图分类号:D66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7-0089-02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于身处监禁之中的未成年犯的心理援助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适宜未成年犯的改造体系已成为我国狱务工作的重点。
  一、未管所心理援助的模式概况
  (一)我国未管所心理援助总况。
  从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
  全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罪犯情况,在1997年,未成年罪犯数为30446人,占青少年犯罪犯总数的1528%,占刑事罪犯总数的578%,至2013年,该年份的未成年罪犯数增至55817人,占青少年罪犯总数的2103%,占刑事罪犯总数的482%。①
  从统计数据来看,我们能够得出如下几点结论:青少年犯罪问题态势严峻,而未成年犯罪又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据突出的地位;尽管青少年罪犯在整体刑事罪犯中的比重呈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未成年罪犯无论在罪犯总数还是所占青少年罪犯总数上都呈现上升的趋势。
  我们应当认识到,未成年处于特定的成长阶段,注定该群体在生理特别是心理方面不同于成年人群体,然而未成年人特殊不代表司法机关在对罪错少年进行定罪量刑时可以超越罪刑法定的框架,而应当在对该类群体的教育改造上区别于成年犯的处遇。
  我国对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开始于1987年,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开设了全国监狱系统内的第一家心理诊所,并广泛开展心理测试和心理咨询工作这之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很快在全国各省市逐渐开展起来;1989年,在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上提出罪犯教育改造需要解决罪犯的心理缺陷和心理障碍,要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建立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的若干规定都蕴含着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在要求;2003年8月,司法部发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明确将心理矫治工作定义为继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三大改造手段”之后的又一大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手段。②
  对于这项工作的称谓,笔者倾向于将其视为对罪错少年的心理援助,将“心理矫治”一词适用于罪错少年的教育改造中略有不妥。罪犯的心理矫治,包含了两层含义,即行为矫正与心理治疗,根据国内学者的观点,指:“运用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服刑者进行矫正与治疗,以消除其反社会性,医治其心理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精神疾患,达到重塑健康人格,提高适应社会能力之目的”。③在对罪错少年的教育改造过程中,适用“矫治”一词无形中会让一种“我有心理疾病”的观念扎根于孩子的心中,客观上反而抑制了这项工作的效果。而称其为“心理援助”,则避免了使用“矫治”这个术语的消极影响,使得他们更倾向于接受工作人员提供的帮助,从而达到教育和改造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各地未管所多将过去的心理矫治中心更名为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或心理辅导中心,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也佐证了笔者的观点。
  通过对资料的总结与归纳,笔者将当前我国未管所的心理援助工作架构分为三个层次、两条线路。三个层次为:在未管所内设立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在监区设置心理辅导站;持证民警作为心理辅导员并在未成年犯中安排心理互助员,负责提供罪错少年的心理信息、反馈其心理动态。两条线路则是一种总体和个体相结合的建构模式,前者是通过教学的方式,例如举办心理课堂、邀请专家入所开展讲座等,向所内的罪错少年传达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从而在他们的心中树立起正确的标杆;后者是针对个别心理障碍较严重的罪错少年,通过面对面的咨询与分析,帮助他们扫除内心的阴霾。未管所通过三个层次、两条线路从而形成面向所有服刑人员的辐射型的心理援助网络。
  二、未成年犯心理援助工作的困境
  我国未成年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通过近30年的探索与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从总体上来看,依然存在诸多弊端,如何突破困境、实现未成年犯心理援助工作的价值目标首先需要我们去剖析问题所在。结合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我国的未成年犯心理援助工作存在如下几点突出问题。
  (一)我国未成年犯心理援助工作自身的缺陷。
  我国未管所当前开展的心理援助工作是以现代心理学为理论基础的矫治模式。弗洛伊德开创精神分析学派以来,心理治疗中已形成精神分析、行为主义、人本主义和认知主义四大范式。然而,这种以实证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心理学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就面临困境,以其为理论基础展开的矫治模式显然会产生相应的不足;④另一反面,现有的矫治模式为心理援助工作提供的理论与方法完全照搬西方教科书的理论,在心理测量中运用的量表主要是翻译和修订西方的,如《艾森克个性问卷》(EPQ)、卡特尔16种个性因素测验(16PF)、明尼苏达多相个性测验(MMPI)以及《90项症状自评量表》(SCL-90)等,尽管有关学者也结合我国实际,根据我国罪犯的心理特征变量自行编制量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现有的矫治模式应用于未成年犯心理援助的方法大多源于对西方技术的简单移植,而结合我国罪错少年实际情况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忽视了理论实际效用的检验研究,产生了我国未成年犯心理矫治理论与实践操作衔接脱节的现象;此外,在未成年犯心理矫治工作中采用的相关配套设施未必真正适用于特殊群体的心理矫治工作,以某市的实践经验为例,工作人员发现沙盘治疗中的模具大多直接引用社会上普遍使用的一套,一些模型的设计上存在与罪错少年实际需要脱节的情况。   (二)监禁刑对心理援助工作效果的阻碍。
  监禁刑,特别是短期监禁刑的负面性早已多有诟病。未成年人处于人格的成长阶段,相比成年人,其人格具有较高的可塑性,但这同样意味着该群体人格的稳定性相比成年人更易遭到动摇。因此,对于未成年犯适用监禁处遇所带来负面效果远严重于成年犯。我国学者姚建龙教授认为,“未成年人对于监禁痛苦的感受不同于成年人,监禁更容易带来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伤害”,此外,接受监狱服刑的过程同样是一个接受“罪犯”烙印化的过程,罪错少年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理上打下耻辱的烙印,“进入监狱机构将给未成年人的一生烙下沉重的犯罪标签,严重影响到未成年犯罪人之后漫长的生活、成长与发展”,“在监禁机构内未成年人的交叉感染可能性相对成年人更高”。⑤在我国的狱务实践中,受限于监舍的条件,对短期刑罪错少年与长期刑罪错少年的关押很难做到完全的区分,少年与少年之间极易交叉感染,从而加深其主观恶性,有碍对罪错少年心理援助工作效果的发挥,抑制罪错少年的再社会化过程,使其内心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造成社会大众对其产生偏见和歧视,大大降低出监后被家庭、社会的接纳度,最终进一步造成心理创伤,以致恶性循环。
  三、完善未成年犯心理援助工作的建议
  心理援助对于罪错少年的教育改造具有强烈的特殊性与重要性。而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展开迫切需要结合中国社会实际,保证改造手段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化。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未成年犯心理援助的社会建构论之引用。
  我国传统的心理矫治以现代心理学为理论基础,在矫治方式上将对象视为有“心理疾病”的人,这与对罪错少年的标签化如出一辙,显然不适宜作为对未成年犯心理援助的做法。
  相对于以现代心理学为理论基础的通过发现问题症结所在从而进行“修复”的心理矫治方式,以社会建构论为理论基础的将“青少年的问题行为视为人际关系的产物而非一种个体过程”的矫治思路显然更容易被罪错少年所接受,侧重于少年未来发展的矫治方式必然更利于罪错少年的发展。
  基于社会建构论为理论的心理矫治方法有两种:焦点解决短期心理治疗(SFBT)与叙事心理治疗。
  SFBT的基本原理是,用正向的、朝向未来的、朝向目标解决问题的积极观点,来促使改变的发生,避免局限于探求原因或是问题取向的讨论。⑥SFBT应用于未成年犯的心理援助工作中,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现罪错少年问题的正面意义。通过挖掘问题行为中的蕴含着的积极因素,让罪错少年认识到自己的本质并非那种由行为所致结果推测出的主观恶性;第二,强调正向的力量。SFBT的创立者之一的伯格将“阴阳太极鱼形图”中“黑”的部分命名为“问题发生时的互动”,将“白”的部分命名为“问题不发生时的互动”,区别于传统的心理矫治方法,SFBT强调问题的正向力量,而不是去剖析问题的缺陷;强调个案成功的经验,而不是失败。SFBT是从正向的角度来拟定矫治目标,强调做什么能够解决问题;第三,发现例外,从例外中找到解决的办法。心理咨询师通过引导罪错少年看到自己未犯错时的例外,再放大例外,以例外为切入点带来整体的改观。
  叙事心理治疗应用于未成年犯的心理援助工作中,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问题的“拟人化”。问题的形成过程是当事人将问题内化为自己的一部分,并产生消极自我认同的过程,而“拟人化”就是要逆转问题形成的过程,帮助当事人把问题看作一个客体的“它”。对于罪错少年所犯之错,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人”,是此“人”的问题令少年陷入了麻烦;⑦第二,寻找例外并放大。这与SFBT在这方面的探索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在此不重复赘述;第三,解构问题故事,重构积极的故事。罪错少年在心理援助中往往将自己局限于对问题描述的循环之中,咨询师通过引导罪错少年看见自己不曾察觉的部分,重塑少年曾经经历过的积极的东西,进而帮助他自行找出问题的解决之道;第四,借助支持性技术,建构新的社会关系。对罪错少年进行心理援助的目的是为了其在回归社会后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然而国人传统观念的作祟,令罪错少年重新回归社会后面临遭受排斥和歧视的可能。叙事心理治疗的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罪错少年重建新的社会关系。通过“借助一些技术或仪式与社会相联,以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些支持性技术包括通信、局外人见证人团队等”。⑧
  以上两种基于社会建构论展开的矫治方法对现行矫治理念乃至以往主流的刑罚理念可谓是一种颠覆,但笔者认为,其不失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用于未成年犯心理援助的良方。
  (二)实现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
  监禁刑对未成年犯心理援助工作的效果必然产生抑制与阻碍。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监禁化,对罪错少年心理援助的展开大有裨益。发达国家在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处遇方面建立起一套系统、健全的制度。笔者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考察,归纳出值得我们借鉴的几点经验。
  1.保护观察制度的适用。对实施犯罪的少年,日本的司法程序中存在保护观察这一制度,即在一定的观察期内,在社会中展开对少年的指导监督与辅助援助,使其遵守法律规定,更好的适应生活。通常情形下,观察期到少年年满20周岁为止,但从保护观察之日起到20周岁间不满2年的按2年计算。⑨对于经法院审理被判处短期刑的罪错少年,保护观察制度的适用可以有效避免未成年人之间的交叉感染,保护心理援助工作的成果不被侵蚀与破坏。
  2.立足社区。英国早期曾一度推崇监狱矫正理念,然而实际结果却大相径庭,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社区刑法被大量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以英格兰1995年的数据为例,适用监禁刑的罪犯仅占总数的10%不到。对于未成年罪犯,英国司法机关强调应立足于社区,开展对失足少年的有效矫治。通过规定社区服务令,让罪错少年去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此赎回罪过或赔偿被害人;或者为公益和私人从事一定时数的有偿劳动,以赔偿其对公私法益的损害,使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和社区的伤害承担责任。⑩将罪错少年置于社区之中,通过社区服务融入了人际交往,是一种着眼于少年未来发展的改造模式,可以促进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形成教育失足少年的合力,有利于为其构建适合成长的人际关系网,增强少年内心的信心与责任感,避免因过去犯的错而从内心否定自我,融洽和谐的环境必然是对其进行心理援助的最佳场所。
  注释:
  ①参见《2014中国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
  ②参见张坤:“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研究述评”,载于《青少年研究》2011年第6期。
  ③引自何为民:“论犯罪心理矫治的概念及其操作体系”,载《第八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文摘选集》。
  ④参见杨丽萍:《社会建构论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⑤引自姚建龙:“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载于《政法学刊》2004年第5期。
  ⑥引自王玲:“焦点解决短期心理咨询法的评介”,载于《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2年第10期。
  ⑦参见刘亮,赵旭东,缪绍疆:“后现代主义下的叙事治疗及其临床应用”,载于《上海精神医学》2004年第4期。
  ⑧ 引自赵君,李焰:“叙事治疗述评”,载于《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9年第12期。
  ⑨参见“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最近的动向”,载于http://www.cclaw.org.cn
  ⑩参见刘桃荣:“英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5期。
  作者简介:吴何奇(1992-),男,汉,安徽桐城,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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