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00万元信托产品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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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王军诉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时代信托”)不当得利案再次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要求后者返还不当得利款6700万元。
  这是一起扑朔迷离的案件——在信托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后,当事人才发现6700万元巨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被偷梁换柱,原信托产品子虚乌有,而被购买的一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违约;其后,合同被涉事的银行理财经理从家中取走;新时代信托拿出的信托合同签名却得不到当事人的承认。
  同时,这起涉案金额较大的民事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引爆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中的灰色地带。而本案的导火索则是由信达证券承销的、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博瑞格生物”)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13博瑞格(125113.SH)违约,不能按时兑付利息。
  不当得利之辩
  4月27日的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聚焦在原告购买的信托产品是否为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原告王军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雪莉、胡卫星两位律师称,“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账户后并未指令被告替原告购买任何性质的理财产品,原告汇入被告账户中的款项至今仍由被告占有,且拒不返还,该款项为原告所有,被告占有此款于法无据,为不当得利。”
  新时代信托的代理律师则称,“原告王军向新时代信托账户汇款,表明原告在回款之前就已经完全知晓这笔钱是要购买13博瑞格,原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
  庭审过程中,新时代信托的代理律师向法庭上讲述了王军与新时代信托的交易过程:
  2013年初,和信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和信资本”)跟新时代信托联系称,信达证券承销的13博瑞格即将发行,作为管理人的和信资本已找到了意向投资人,即原告王军,询问新时代信托是否愿意做通道业务。此后,新时代信托向信达证券核实,确实有13博瑞格发行业务,就同意做该债券的通道业务。
  2013年3月底,和信资本称客户已经答应投资了,让新时代信托把合同发过去。2013年4月王军打来电话,询问是否有信托产品出售,并在当天新时代信托就收到了王军6700万元的汇款,随后,新时代信托就与信达证券联系债券购买问题。4月15日,和信资本发来合同。4月18日,新时代信托把6700万元打给信达证券用于购买13博瑞格。
  庭审过程中,法官问新时代信托是否核实过王军身份的真实性。新时代信托的代理律师称核实过,并称在2012年就与王军有信托产品销售的业务往来。
  法官继续询问,新时代信托是如何核实交易指令是王军本人发出的,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新时代信托代理律师称,“是和信资本一并把所有材料发给我们的,新时代信托档案里所有王军签字的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交易指令等都是和信资本4月15日送来的。”
  新时代信托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王军的合格投资人调查表、委托人存折、承诺函、尽职调查报告和交易指令。并表明,是基于原告王军签署的这些文件,委托设立了“【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王军的代理律师称,“新时代信托所提出来的和信资本,王军根本不知道这个公司,从来没有跟和信资本的任何人接触过。”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要求双方做最后陈述时,王军的代理律师提出,“如果没有对王军签名的真伪进行鉴定的话,并不认为本案法庭调查已结束。”
  王军的代理律师于2015年4月9日向法庭申请鉴定这些材料上王军的签字,是否为王军本人签署的。但对王军笔迹的鉴定,在当日开庭结束后,依然没有得到法院的裁决。法官称,庭后会对申请笔迹鉴定一事做出裁决。
  合同不翼而飞
  上述案件的起源则是2013年王军购买的一款信托产品。
  据当事人王军讲述,2009年与王震(王军的先生)认识了在中信银行工作的理财经理原晨,随后的四年间,原晨作为王军夫妇在中信银行的理财经理,期间未出现过任何问题,得到了王军夫妇的信任。
  王军称,在原晨的推荐下,2012年曾买过新时代信托的一款产品,至2013年4月3日,本息均按时兑付。当日,在中信银行的理财室,原晨向王军又推荐了新时代信托的另一款产品鑫风1号,金额为6700万元。上午签的字,下午王震就给新时代信托打了电话,一是询问资金是否汇到新时代信托的账户;二是询问鑫风1号信托产品是否存在。当时,新时代信托六部一名周姓经理称有这个项目,新时代信托财务部张姓员工则称资金已到账。
  随后的一年间,王军夫妇就没有再问过鑫风1号的情况,直到2014年4月3日信托产品到期后,原晨才对他们说信托产品本息不能兑付了。
  王军讲述,2014年4月7日,原晨和同事袁慧玲(音)来到王军家中,索要另一个理财产品——绥芬河项目的委托书,产品日期是2013年11月15日,金额为1030万元,该理财产品也出现了不能兑付的问题。随后,原晨又对王军称要看鑫风1号的合同,王军则称,“这个钱我们还没有拿到,不能把合同给你。”
  4月8日,原晨和袁慧玲再次来到王军家中,称要看鑫风1号的合同。而当时,只有王震一个人在家。王震称,“他们(原晨和袁慧玲)用了调虎离山计把我的文件偷走了,他们走之后,我就开始检查我的文件,我发现文件少了,我就追出去了,给原晨打电话,原晨不接电话,然后我就去中信银行国际大厦支行去等他(原晨)。”
  一直到下午两点,袁慧玲打来电话说不能返还合同。然后,王震就去家附近的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建议王震去中信银行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
  4月9日,王震写了报案材料。4月10日,王震先去了中信银行,然后准备再去派出所报案。
  王震称,“当日中信银行相关领导就不让我们报案,说影响不好。我岁数也大了,认为国有企业的银行一定会给我们解决问题,所以就没有去报案。”
  此后,王震再去找中信银行,中信银行相关领导说这件事与中信银行没有关系,原晨已在2014年6、7月份的时候被开除了。王震说,“如果是在大路上认识原晨我肯定不相信他,但他在中信银行的办公室里坐着,还在工作时间,在你们(中信银行)的理财室,怎么跟你们没关系。”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致电中信银行国际大厦支行,相关工作人员称不了解情况。
  谁签了信托合同
  鑫风1号出现兑付问题,与13博瑞格又有什么关系?
  王军称,转给新时代信托的6700万元并未用于购买鑫风1号产品,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13博瑞格。而一年后,13博瑞格出现了兑付问题。
  王军的代理律师称,王军给新时代信托汇款时间为2013年4月3日,从律师获得的一份尽职调查报告看,“【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在2013年4月7日仍然处于新时代信托内部的评估当中,当时还无法确定能否发行。这足以证明,王军在4月3日汇款的当天,13博瑞格产品根本就不存在。
  资料显示,2013年4月15日,有王军签名的承诺函一份,内容为王军承诺新时代信托将财产委托人申请设立“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同日,有王军签名的还有一份委托交易指令,即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交易指令第1号,内容为:“鉴于贵司与我本人签署的《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约定,特向贵司申请如下‘13博瑞格债’交易。交易方式:发行认购。交易对象: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标的: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面值:6700万元。”
  本刊获得的王军与新时代信托的信托合同显示,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合同编号为【2013-XF13(D)XT267】,信托计划6700万元资金由委托人(王军)指定受托人新时代信托专项投资于13博瑞格,期限为12个月,预计年信托净收益率为11.5%。合同签订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甲5号信托金融大楼。该信托合同没有具体的签署日期。
  按照一般的信托产品流程,应先有信托产品,再由委托人付款。而13博瑞格产品,王军付款日期为2013年4月3日,签署承诺函与交易指令则是2013年4月15日,信托合同书则没有签署。
  王军则称,其本人从未与新时代信托签署过13博瑞格产品的信托合同,也未在2013年4月份时去过包头。直到2014年4月鑫风1号出现兑付问题,合同丢失后,才知道新时代信托6700万元资金购买的是13博瑞格。
  庭审过程中,新时代信托的代理律师对于双方签约过程也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
  13博瑞格被处罚
  13博瑞格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博瑞格生物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资本163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位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工业园。主要生产餐饮业、超市、学校、医院、铁路、航空以及适用于各种食品服务业的一次性优质本色和白色全降解植物纤维模塑环保餐、器具。
  2014年1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博瑞格生物及时任总经理梁苏予以通报批评。经查明,博瑞格生物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未就私募债券募集资金违规转移事项进行披露。13博瑞格完成发行后,大部分资金被转移至债券担保人关联单位,未全部用于博瑞格公司经营。
  博瑞格生物未就私募债券付息违约事项进行披露,根据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应于2014年4月17日偿付13博瑞格当期应付利息,但公司未按时履约,也未就相关违约事项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作为一项创新业务,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发行初期同样面临一系列不规范的情况。作为13博瑞格的承销商,信达证券也因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充分而受到债券持有人的质疑。根据相关规则,若监管层认定承销商在承销过程中存在过错,这些券商或还将面临暂停业务等处罚。
  法律界人士表示,承销人及受托管理人,如因疏忽大意或虚假陈述,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发行人存在违约事项的,那么投资人举证,可主张信达证券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如信达证券明知发行人无力偿还本息却没有告知投资人,最有可能构成的还是集资诈骗罪或欺诈发行债券罪。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同时,近年来银行员工私自销售非本行自主发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理财产品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被成为“飞单”,并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上访维权事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曾对媒体说,“目前,理财产品中‘飞单’频发,消费者维权艰辛。”
  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政府全面启动了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重点载体和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则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银行在职员工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售卖不属于本行的理财产品,就是所谓卖“飞单”行为,一旦发现,即使员工已经离职,也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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