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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要求,自2008年第9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免检资格,不得开展含有免检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2008年12月31日前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它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