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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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道德体系中最高层次的道德准则。在执政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应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并把其作为提升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民主 中国共产党 执政道德 基本原则
  分类号 D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6505(2008)06-0124-05
  
  研究执政道德,首先要明确执政道德的基本原则,因为执政道德原则是执政道德体系中最高层次的道德准则。它既指明执政行为的总方向,具有广泛的指导性和制约力,贯穿于执政道德体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又是执政道德准则体系中阶级利益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不同道德体系之区别,即表现为道德基本原则上的根本区别。一、执政道德视域的民主及其实质
  “民主”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术语,其原意是指民众的统治或权力。从历史上看,民主主要是或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一种国家政治形式或管理形式。由于利益的分化和冲突,人们必须通过建立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权力实体来协调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公共权力领域。
  然而,在今天,民主范畴已越出了政治学的疆域,民主问题已成为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的问题,譬如在家庭生活、学校教育、企业管理、人际交往、国际交往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民主问题。“尽管构成民主主义的核心是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主义,但在这里,必须把民主广义地理解为各种各样的生活领域中自由而平等的关系的原理。”“应当把民主主义理解为涉及从日常生活到生产、分配、政治、教育、文化的广泛的社会一切范围的东西。”只要有社会关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着谁来当家作主的问题和人的自主权利问题,也就存在着民主问题。
  既然非政治领域也有民主问题的存在,这就表明把民主仅仅看作政治范畴是很不够的,民主还是一个道德范畴。作为道德范畴的民主,其一般含义是民众当家作主,其最根本的实质、精髓或基本精神乃是主体的自主,即谁的事情谁作主,它包括公事公(众)作主、私事私(人)作主。一切民主仅仅是从“自主”这一意义上才被称作“民主”,离开了自主,民主就不成其为民主。道德意义上的民主,要求尊重他人的自主权利。因此,凡是损害、侵犯别人自主权的行为,都具有反民主的性质,如欺压、奴役、独断专行、家长制作风、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干涉或包办他人私事、集权主义等,都是直接和民主精神相对立的,是道德意义上民主的对立面。
  既然民主是一个道德范畴,那么,作为执政道德视域的民主的实质或内涵又是什么呢?学术界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本质属性:
  首先,“民主”是一种执政价值尺度。最早持此观点的是康德。他认为民主不仅是一种国家制度,而且还是一种价值。民主是评价执政主体执政行为的价值尺度和价值标准。执政党只有当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真正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程序办事,人民享有广泛的言论和行动的自由,基本权利得到确实保障,意志和要求得到充分尊重的时候,才能被认为是民主执政,其执政才是道德的、文明的、进步的。事实上,在政治生活中,人们早就把“民主”当作执政价值尺度来对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的行为或品质进行道德评价,如评价执政党决策“是不是民主”,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办事是不是民主”、“作风是不是民主”等。
  其次,“民主”是一个执政道德范畴。这是因为:首先,民主的精髓是人们对自己的事务当家作主,这一社会关系如果和国家政权相联系,表现为国家制度和国家管理形式,那么则是政治意义上的民主。如果这一社会关系是依靠执政主体的善恶观念、心理、习惯、传统和道德舆论来维系的,那么民主也就成为一种执政道德关系,民主原则如果内化为执政党的执政信念、羞耻心、责任感、荣誉感之类的东西,就转化为一种执政道德原则。事实上,即使在国家政治领域,民主的实行也不是仅仅依赖于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它还要依赖于民主的道德化,即民主转化为执政党和人们的善恶观念、传统、习惯和道德舆论。其次,执政党是否讲民主、是否按民主原则办事,这是一个是否尊重他人人格和自主权利的道德问题。有日本学者指出:“人格的相互承认是民主主义的支柱,并构成民主的真正内容。”民主具有善恶意义,是一个道德问题。在现代社会,人们的自我意识普遍提高,自主意志、权利意识普遍增强,更加注重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利,对于包办、干涉、专断等不民主现象更为厌恶,因此民主的道德意义也更为突出。由此可见,执政道德意义上的民主是客观存在的,民主的确是一个执政道德范畴。
  其三,“民主”是一种执政道德意识。民主作为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的心理状态、思想品质,是民主制度、民主权利等在执政观念上的反映。这种执政心理层面的民主意识,时刻影响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的态度、情绪,激发和调整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的愿望、要求和行为,是一种潜在的民主需要上升到思想层面的民主意识,是对民主的理性的认识,表现为民主理论,是执政党对民主的理论抽象。作为执政道德意识的民主还包括民主精神,即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的民主执政意识与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等。
  其四,“民主”是一种执政道德信念。作为执政道德信念的民主原则,是作为执政道德理想的民主在心灵中的内化,它来自于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内心的一种稳定的道德冲动。它既存在于执政者的心灵中,又存在于急剧动荡的社会变革之际,还恒久地贯穿于常规的政治生活和执政党的执政实践中。作为执政道德信念的民主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是公众对政治平等、人身自由权利的渴望,对废除现实社会中等级贵贱、实现人格平等的希望。正如C.法拉爾所说:“民主政治使所有公民,无论穷人富人,都能表达和追求他们自己的目的,民主政治也激励公民从政治上理解他们的目的,依据一般的、相对抽象的考虑思考他们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执政党运用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制约其非民主行为(逾权行为)的同时,心存强烈的民主的执政道德意识,时刻提醒自己权力来自公民的委托,从而就能成功地抑制住私欲的膨胀,自觉地在民主制度与法律的限度内,采取民主的行为,以行使公共权力。
  其五,“民主”是一种执政道德追求。民主既是一种道德冲动,又是公众对执政公开和平等参与的理想追求。作为执政道德的民主,首先,是执政者民主执政的道德理想。对执政者(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来说,他们是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与行使者。如果执政者(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将合理的执政关系和执政行为内化为自我的道德冲动,他们就会自觉地依据民主原则来执政。因此,民主执政或者执政民主的直接根据来自执政者内在的民主冲动。其次,是公众对执政民主的利益诉求。对公众来说,民主关系着公众 的切身利益,人们有寻求民主的天性,迫切希望執政公开化和参与有关其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及其执行。因而,民主作为“一种自下而上运行的权力,它是在政治管理系统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多数人对处于管理地位的少数人的制约”。正是公众这种强烈的民主渴望刺激着执政体系,使民主的实现成为可能。再次,是执政者与社会、公众关系的道德要求。作为自己的崇高使命,执政者把自己真正置于公仆的位置上,在行为中自觉遵从民主的原则,切实地实现和维护绝大多数民众的根本利益,就可以防止执政者的腐化、异化、惰性化。如果执政主体只能做到“为民作主”的限度,那么他会自觉不自觉地将法律、制度等外在规范看作是对自身追求自由的一种约束、障碍,从而想方设法摆脱、破坏这种规范,个人权力就会无限膨胀。
  
  二、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道德原则
  
  执政道德决定着执政党的威信和人心的向背,而民主应当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道德理念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社会生活中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工作好坏的最高标准。党和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执政者的言行不得丝毫脱离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凡违背人民意愿的决策、管理、指挥等都应该受到严格查处。各级党委要管好干部,从严执纪。各级人大常设机构必须全面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管理好本级可以任免的公职人员,在他们中间决不允许存在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瞒上欺下的投机主义、为所欲为的自由主义和霸权主义。执政者(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对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德才表现,要定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对那些摆不对位置,颠倒了主仆关系的党员、干部,要坚决果断地予以罢免。要严格按照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最高原则处理国家事务。只有把人民当家作主原则贯彻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才能根除执政者执政行为中的随意性和自由性,防止执政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尤其需要对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树立民主监督的权威,确保民主监督及时有效。
  
  第二,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道德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是保障全体人民享有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和各项公民权利的制度。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长期的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还存在着家长制、官本位、人身依附、裙带关系等现象,即使是在党内的一些干部中,也仍然存在着种种专横跋扈、独断专行、压制民主、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影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要减少或消除这些现象,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但是,法制不是万能的,我们还应从道德建设方面来加强民主建设,即从民主的道德意义上促进民主政治建设。中国共产党在极其艰苦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就为实现中国政治的民主化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新中国成立后,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中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民主基本原则,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七大报告再一次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这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进入一个新的、更好的发展阶段;同时,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的实行和巩固必须借助于作为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内在精神的道德支持,即转化为千百万人的信念、情感、心理、品德、传统、风尚,才能在一个社会真正扎下根。
  
  第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政治道德责任的必然要求。
  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对人民所赋予的职权必须且只能合理合法地履行,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必须承担政治道德责任,即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从某种意义上看,政治道德责任,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原则,是执政党的一种执政道德良心。因为,权力与责任是相统一的,在党拥有执政权的同时,实际上也担负了一种责任,一种对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的崇高历史责任。因此,在执政实践中,要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定共产主义道德理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伟大旗帜,将掌握的执政权力看成是为人民谋利益、负责任。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执政者能够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一般公民难以获得的信息,并可能进行暗箱操作。因此,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不但要有政治责任感,而且要有道德责任感,以为人民办好事、做好人民的公仆、为人民的利益着想为荣,以公权私用、与民争利、帮民做主、专制独裁、长官意志等为耻,并内化为自己的一种崇高的信仰,时时刻刻以此来衡量自己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提升执政道德水平
  
  既然民主是一个道德概念,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道德的基本原则,那么,在执政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应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并把其作为提升执政能力和执政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正如十七大报告指出的:“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具体要求包括:
  
  (一)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
  在社会的基层实践和生活单位,每位公民都是民主的主体,都具有民主的人格。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和群众是平等的,不允许一部分人欺压另一部分人,不允许执政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以个人的好恶来取舍群众的意见,更不允许以某种私欲为纽带拉拢小团伙,自觉或不自觉地制造群众队伍的分裂。因为,从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上说,凡是应该由人民行使的民主权利要全部交给人民,真正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正因为这样,邓小平特别强调保障人民民主的重要性。1978年,他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980年,他在谈修改宪法的建议时又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密切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 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1982年根据邓小平的建议而修改通过的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包括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等。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总之,执政党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建立正常的民主生活制度,才能调动和发挥群众主人翁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才能克服各种消极因素,才能把基层单位的事情办好,才有美好的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也才能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发展党内民主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执政道德形象在整个国家中起着主导和示范作用。在我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根本不同于西方的政党制度,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承担一党执政任务等因素,决定了我国的民主化、法制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自身的民主化,党内民主在民主政治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因而,毛泽东早在1938年10月就指出:党内“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大批能干的人才的创造,也只有在民主生活中才有可能”。“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
  为什么要发展党内民主?第一,党内民主决定着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治生活方式的民主化。实践证明:一党执政,容易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从理论上看,权力过分集中,不仅难以从制度上为民主政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且容易形成只对上负责,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不到实处。同时,容易导致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盛行,从而阻碍政治民主化进程。从权力结构上看,权力过分集中于各级党组织,很容易形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使人民选举的国家政权机关流于形式,并且党和国家的权力很容易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从而出现权力的滥用。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党委的权力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会因此而变成个人领导。从观念形态上看,权力过分集中,会导致重权轻法,崇尚有权就有一切的封建主义陈腐信条。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等问题的出现,固然有其客观的、历史的原因,但党内存在“以党治国”的观念和行为,“共产党员一般缺乏民主的习惯,缺乏民主政治斗争的常识与锻炼”。则是非常重要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党内不民主,一言堂、家长制、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必然会反映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党对发展人民民主的认识,是与发展党内民主的认识相联系的;党对人民民主建设的领导,也是以党内生活民主的习惯和经验为基础的。第二,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很难保障。如果党内民主制度不健全,不能建立党员人人平等的关系,不能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选举制,建立对党员的监督制度,就不能保证国家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要通过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把党的各级领导置于全体党员的监督之下,以保证把担负国家公职的党员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第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真正有力地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党有7000多万党员,其中很多在政权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这就决定了党内民主具有极大的表率作用。只有他们模范地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把在党内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民主习惯带到各级组织中去,才能有效地推动整个民主政治的建设。历史已充分说明,什么时候党内民主生活比较好、比较正常,人民民主就实行得好,反之,人民民主就受到损害。邓小平曾引用毛泽东的话说:“只要我们党的作风完全正派了,全國人民就会跟我们学。党外有这种不良风气的人,只要他们是善良的,就会跟我们学,改正他们的错误,这样就影响全民族。”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进一步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党自身建设的新要求。
  
  (三)提高执政者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
  要提高执政党驾驭民主政治的能力,当务之急是要提高执政者的民主意识和领导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具体要求是:第一,提高民主意识。要教育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发扬民主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认识发扬民主与保持社会稳定的关系,正确认识发扬民主对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的重要意义,使他们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第二,改善领导方法。领导干部要提高对民主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善于运用协商、对话、讨论等民主方法实施领导,坚决屏弃那种独断专行、强迫命令的领导方法。第三,增强正确引导群众情绪的能力。在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众政治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经常性、法定性;通过改革代表选举法和组织法,把真正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代表选人各级代表大会,让更多的民主人士担任政府各级领导;要健全人民信访制度等。总之,对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既要积极保护,又要正确引导,防止自发性和情绪化;既要增强群众的参政意识,又要提高他们的参政素质;既要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又要保证这种参与的健康有序,防止极端民主化,从而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第四,提高与群众沟通的能力。民主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紧密相联的,所以,要提高干部的政策沟通能力,使群众正确理解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干部的利益沟通能力,处理好群众之间以及群众与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提高干部的感情沟通能力,真正形成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
  
  责任编辑 吕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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