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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网站消息,2015年5月19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对中国53英尺内陆干货集装箱双反调查终裁中认定,中国输美产品未对美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据此,美商务部将不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这是今年我国应对美贸易救济调查首起取得无损害结果的案件。
无独有偶,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的白热化,来自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层出不穷。面对国外咄咄逼人的气势,我国企业如何应对,相关政府部门如何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协助企业积极应诉,且看来自山东济南的一起成功应诉案件。
面对来自澳大利亚方面的反倾销调查,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与企业携手,找准定位,沉着应对,最终胜利应诉,帮助企业避免了每年3000万元的损失,维护了企业与澳方的经济贸易通道。
记者来到济南市时,一场针对钢铁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大战刚刚落幕,硝烟犹存。参与此次调查的税企双方——济南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A钢企”)和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的有关负责人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历历在目。
战果: 3000万/年+深掘澳洲市场
澳大利亚对我国的热轧钢反倾销反补贴案终裁结果出来已有半年,参与此次调查的山东A钢企对刚刚经历过的这场“大战”仍然 “心有余悸”。
在2013年12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对热轧钢反倾销反补贴案终裁,决定对中国热轧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终裁中还决定,在此次调查中积极应诉的济南A钢企倾销幅度小于2%,补贴幅度为2.6%,将被免于征税;而其他未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22.1%,补贴幅度为36.9%,联合税率为54.9%。
这一结果的重大影响对A钢企不言而喻,根据澳大利亚海关统计,2012年,A钢企共出口该国13000余吨钢板,占其进口市场份额的一半左右。这就意味着,如果A钢企不参加此次澳方的“双反调查”或者应对调查失败,按照澳方的终裁结果,A钢企将要承担高达54.9%的高额税收“惩罚”。以A钢企2012年的出口量来计算,年损失将高达3000万元,其辛苦开拓的澳洲市场也有可能被迫退出。值得庆幸的是,此次免于澳方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A钢企可以继续保持原来与澳方的经济贸易通道,同时为新开辟澳洲区域市场、扩大其他钢种向澳洲出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进一步提升了A钢企品牌在海内外的影响力。
缘起:一封澳方的反倾销来函
所谓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简言之,二者都是进口国为限制此类商品的进口,维护本国该类商品生产企业,对此类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税额,提高其价格,限制其进口的措施。时间回到2013年3月份,一封来自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函经由商务部转国家税务总局,逐级下发到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内容是澳大利亚政府要求对来自中国以及日本、印度尼西亚、韩国等国的中厚板钢材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澳方在来函中提到,该国政府要在201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涉及到的中国钢铁企业进行调查。澳方认为,山东A钢企的产品比澳洲同类厂家的价格低,可能低于成本销售,中国政府提供了税收补贴、贷款补贴等,使其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损害到澳洲企业的利益。
接到调查函后,经过周密分析,税务部门判断,此次涉税调查的重点在于了解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以推断其是否构成补贴。“为慎重起见,我们根据问卷制作了调查提纲,到A钢企实地核查基本情况,包括调查期内申报纳税情况和税收优惠情况,并详细了解澳大利亚方启动反补贴调查的具体情况及企业拟采取的措施,同时,调阅CTAIS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等电子数据和税收优惠审批资料,与A钢企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采集到的信息准确无误”,该局参与此次调查的工作人员介绍,“尽管信息采集工作如此复杂,但是我们仅用两天的时间就完成了澳方的调查问卷”。
过程:没有硝烟的战争
在A钢企方面,虽然有些紧张,但是A钢企立刻召集会议研究对策,准备“积极参与应诉,争取最好结果”。一个由A钢企内部12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双反应诉小组成立,一场全力以赴应对双反调查的“战役”在A钢企悄然打响了。
第一阶段,从2013年3月开始,A钢企按照国际惯例填写收到的澳方调查问卷。来自企业各部门的业务骨干被集中起来,历时20多天奋战完成了问卷,随后,又被澳方要求填写更多内容的大问卷,企业几乎被翻了个底朝天。对当时的场景,A钢企财务处税管科副科长孙浩记忆犹新,“需要复印的资料、帐页和凭证太多,那台专供‘双反’复印的复印机都被累坏,彻底没法用了”。
山雨欲来,大战在即,在应对调查中感到“几乎没有秘密可言”的A钢企也充分做好了法律方面的准备。“企业本身的法律部门参与之外,我们还专门聘请了有丰富涉外应诉案件经验的律师,并且就调查中涉及企业的一些情况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法律事务部的曹舒语回忆。
第二阶段,澳方两名调查官带着翻译进驻A钢企。这是该钢企第一次接受由外方派驻人员进行的“双反”调查,在税务部门的帮助下,按照澳方要求提供了相关文件、纳税申报表、办税手续等。
经过了紧张繁忙的调查,2013年的7月18日,澳大利亚方面公布了初裁结果。A钢企随后提出抗辩,针对澳方的相关资料据理力争,并提供更多数据作为佐证。最终,12月19日的终裁结果出来,作为国内唯一一家全程参与问卷调查及实地核查的企业,A钢企迎来了此次应诉的胜利。
反思:找准定位 税企联动 共同应对
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是应诉主体,但在解决反补贴争端中,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政府是参与者和应诉主体。从税收角度看,应对反补贴调查,既是对企业纳税情况的调查核实,也是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情况的严格测试。
在此次双反调查中,A钢企付出了96万元的律师费用和大量人力物力,也积累了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的丰富经验。A钢企全程参与此次调查的孙浩坦言:对WTO大体系之内的国内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而言,所享受的国内税收优惠很容易成为他国“双反”调查的目标,躺在税收优惠屏障下安然享受的日子很可能一去不返了。从企业层面来说,如何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制定更有效的出口策略、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挑战迫在眉睫。
在税务机关层面,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灏表示,本次涉税反补贴应对,税务人员严格按照《涉税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应对过程较顺利,对今后开展此类工作亦有借鉴意义。
王灏介绍,当前,外国启动的反补贴调查已从初期的政策内容、法律依据为主,逐渐深入到政策背景目的、征收管理程序、报表数据层面。企业雇用的律师团队对这些调查内容的把握,并不比税务机关更专业。税务机关应为企业提供政策解释和辅导、涉税资料查询、涉税证据搜集等服务,缓解企业紧张情绪,支持企业积极应诉。在提交调查问卷阶段,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助企业证明不存在补贴,并充分抗辩。同时,全程跟踪应诉进展情况,为下一步工作提前做准备。
在税企答卷阶段,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对事实的阐述应保持协调一致。一是涉案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确定专人专项负责案件问卷的答复。二是对上级税务机关转来的政府问卷信息,要如实反映情况,仔细填答,及时与涉案企业联系,保证双方填写的问卷在对事实的阐述上协调一致。三是反补贴如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必要时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确保口径一致。
最后,王灏提醒说,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涉案企业提供的各类申报纳税资料信息保密。
无独有偶,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的白热化,来自国外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层出不穷。面对国外咄咄逼人的气势,我国企业如何应对,相关政府部门如何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协助企业积极应诉,且看来自山东济南的一起成功应诉案件。
面对来自澳大利亚方面的反倾销调查,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与企业携手,找准定位,沉着应对,最终胜利应诉,帮助企业避免了每年3000万元的损失,维护了企业与澳方的经济贸易通道。
记者来到济南市时,一场针对钢铁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大战刚刚落幕,硝烟犹存。参与此次调查的税企双方——济南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A钢企”)和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的有关负责人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历历在目。
战果: 3000万/年+深掘澳洲市场
澳大利亚对我国的热轧钢反倾销反补贴案终裁结果出来已有半年,参与此次调查的山东A钢企对刚刚经历过的这场“大战”仍然 “心有余悸”。
在2013年12月19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对热轧钢反倾销反补贴案终裁,决定对中国热轧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终裁中还决定,在此次调查中积极应诉的济南A钢企倾销幅度小于2%,补贴幅度为2.6%,将被免于征税;而其他未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22.1%,补贴幅度为36.9%,联合税率为54.9%。
这一结果的重大影响对A钢企不言而喻,根据澳大利亚海关统计,2012年,A钢企共出口该国13000余吨钢板,占其进口市场份额的一半左右。这就意味着,如果A钢企不参加此次澳方的“双反调查”或者应对调查失败,按照澳方的终裁结果,A钢企将要承担高达54.9%的高额税收“惩罚”。以A钢企2012年的出口量来计算,年损失将高达3000万元,其辛苦开拓的澳洲市场也有可能被迫退出。值得庆幸的是,此次免于澳方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A钢企可以继续保持原来与澳方的经济贸易通道,同时为新开辟澳洲区域市场、扩大其他钢种向澳洲出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进一步提升了A钢企品牌在海内外的影响力。
缘起:一封澳方的反倾销来函
所谓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简言之,二者都是进口国为限制此类商品的进口,维护本国该类商品生产企业,对此类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税额,提高其价格,限制其进口的措施。时间回到2013年3月份,一封来自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函经由商务部转国家税务总局,逐级下发到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内容是澳大利亚政府要求对来自中国以及日本、印度尼西亚、韩国等国的中厚板钢材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澳方在来函中提到,该国政府要在201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涉及到的中国钢铁企业进行调查。澳方认为,山东A钢企的产品比澳洲同类厂家的价格低,可能低于成本销售,中国政府提供了税收补贴、贷款补贴等,使其在国际市场上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损害到澳洲企业的利益。
接到调查函后,经过周密分析,税务部门判断,此次涉税调查的重点在于了解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以推断其是否构成补贴。“为慎重起见,我们根据问卷制作了调查提纲,到A钢企实地核查基本情况,包括调查期内申报纳税情况和税收优惠情况,并详细了解澳大利亚方启动反补贴调查的具体情况及企业拟采取的措施,同时,调阅CTAIS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等电子数据和税收优惠审批资料,与A钢企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采集到的信息准确无误”,该局参与此次调查的工作人员介绍,“尽管信息采集工作如此复杂,但是我们仅用两天的时间就完成了澳方的调查问卷”。
过程:没有硝烟的战争
在A钢企方面,虽然有些紧张,但是A钢企立刻召集会议研究对策,准备“积极参与应诉,争取最好结果”。一个由A钢企内部12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双反应诉小组成立,一场全力以赴应对双反调查的“战役”在A钢企悄然打响了。
第一阶段,从2013年3月开始,A钢企按照国际惯例填写收到的澳方调查问卷。来自企业各部门的业务骨干被集中起来,历时20多天奋战完成了问卷,随后,又被澳方要求填写更多内容的大问卷,企业几乎被翻了个底朝天。对当时的场景,A钢企财务处税管科副科长孙浩记忆犹新,“需要复印的资料、帐页和凭证太多,那台专供‘双反’复印的复印机都被累坏,彻底没法用了”。
山雨欲来,大战在即,在应对调查中感到“几乎没有秘密可言”的A钢企也充分做好了法律方面的准备。“企业本身的法律部门参与之外,我们还专门聘请了有丰富涉外应诉案件经验的律师,并且就调查中涉及企业的一些情况签订了保密协议”,企业法律事务部的曹舒语回忆。
第二阶段,澳方两名调查官带着翻译进驻A钢企。这是该钢企第一次接受由外方派驻人员进行的“双反”调查,在税务部门的帮助下,按照澳方要求提供了相关文件、纳税申报表、办税手续等。
经过了紧张繁忙的调查,2013年的7月18日,澳大利亚方面公布了初裁结果。A钢企随后提出抗辩,针对澳方的相关资料据理力争,并提供更多数据作为佐证。最终,12月19日的终裁结果出来,作为国内唯一一家全程参与问卷调查及实地核查的企业,A钢企迎来了此次应诉的胜利。
反思:找准定位 税企联动 共同应对
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是应诉主体,但在解决反补贴争端中,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政府是参与者和应诉主体。从税收角度看,应对反补贴调查,既是对企业纳税情况的调查核实,也是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情况的严格测试。
在此次双反调查中,A钢企付出了96万元的律师费用和大量人力物力,也积累了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的丰富经验。A钢企全程参与此次调查的孙浩坦言:对WTO大体系之内的国内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而言,所享受的国内税收优惠很容易成为他国“双反”调查的目标,躺在税收优惠屏障下安然享受的日子很可能一去不返了。从企业层面来说,如何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制定更有效的出口策略、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挑战迫在眉睫。
在税务机关层面,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灏表示,本次涉税反补贴应对,税务人员严格按照《涉税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应对过程较顺利,对今后开展此类工作亦有借鉴意义。
王灏介绍,当前,外国启动的反补贴调查已从初期的政策内容、法律依据为主,逐渐深入到政策背景目的、征收管理程序、报表数据层面。企业雇用的律师团队对这些调查内容的把握,并不比税务机关更专业。税务机关应为企业提供政策解释和辅导、涉税资料查询、涉税证据搜集等服务,缓解企业紧张情绪,支持企业积极应诉。在提交调查问卷阶段,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协助企业证明不存在补贴,并充分抗辩。同时,全程跟踪应诉进展情况,为下一步工作提前做准备。
在税企答卷阶段,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对事实的阐述应保持协调一致。一是涉案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确定专人专项负责案件问卷的答复。二是对上级税务机关转来的政府问卷信息,要如实反映情况,仔细填答,及时与涉案企业联系,保证双方填写的问卷在对事实的阐述上协调一致。三是反补贴如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必要时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确保口径一致。
最后,王灏提醒说,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涉案企业提供的各类申报纳税资料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