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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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于具有典型“二元经济”特征的我国西部地区而言,在技术落后、人力资本匮乏的制约下发展农村经济,资金要素至关重要。良好的农村投融资体制能够将农村资金高效地转化为农村生产资本,进而促进农村产出的提高。然而,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并不能适应“三农”发展的现实需要,造成西部农村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与资金配置效率低下的双重“瓶颈”。从法经济学视角可以发现,我国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变迁轨有着特殊的演化逻辑与规律,为此,应有针对性地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实现以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的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路径创新。
  关键词: 城乡统筹发展; 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演进逻辑;路径创新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05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回顾了30年农村改革的伟大实践,重申了“三农”问题的突出重大意义。会议指出,在我国业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为了改变上述局面,中国农村改革将有三大任务,首要的就是“加强农村制度建设”;这意味着我们党在农村改革30年后,再一次把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作为农村改革的首要目标。农村投融资体制作为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各种投融资活动的法律规范与管理制度,反映的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具体形式和农村生产力的组织形式,因而对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至关重要。然而,我国西部地区农村发展正面临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所导致的制度“瓶颈”,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运行。如果农村投融资体制的问题不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西部地区“三农”的可持续发展将难以为继,城乡统筹发展目标更无法实现。基于此,本文将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回顾建国以来我国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变迁,力图厘清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演化逻辑与规律,并在此基础上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为目标重点探讨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路径创新。
  
  一、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的历史性考察
  
  法经济学承认“日益精简的法律——制度安排被视为对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至关重要”,当人们分析中国与美国经济增长经历何以如此不同时,制度的关键作用毋庸置疑[1]。在各种“对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至关重要”的制度安排中,法律制度,尤其是与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尤为显著[2]。然而,任何制度的形成、发展都不是自在自为的,总是处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中,是特定时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现象互动的结果[3]。历史既是现实的过去,也是过去的现实。我国具有悠久的农业文明和深厚的农业传统,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形成也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放宽视角,从历史角度来考察我国西部地区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演进,对于深入揭示其问题的形成逻辑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的初始条件
  虽然,中国的国情从根本上决定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理应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重要目标,但新中国成立后所面临的环境反而成为约束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的初始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国家赶超战略,在很长时间面临一个关键性的外生变量,即国际政治、军事竞争和严酷的外部经济环境共同形成的压力。在这一约束条件下,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选择政治上的集权制度、经济上的计划控制、产权上的国家垄断、战略上的重工业化,是巩固和发展新兴社会主义政权的“理性”选择。这种选择不是随机的,也不是无知、盲从和狂妄,而是内外环境约束下的必然结果。这是中国经济体制,也自然是西部地区乃至全国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不可忽视的初始条件。这种选择在投融资体制上的反映就是其完全成为国家动员经济资源和经济剩余投入重工业,尽快建立比较完备的工业体系,以独立对付外来竞争威胁的工具,从功能上讲,当时的投融资体系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4],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当时的投融资体制是内生于经济发展战略的。然而,在一个落后的小农国家发展重工业必然遇到资金短缺的制约。出现资金短缺,利率偏高;外汇短缺,汇率偏高。这些与重工业倾斜战略背道而驰的现实条件,决定了无法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发展重工业的目标;因此,通过国家行政权力介入,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成本,即压低资金、外汇、能源、原料、农产品和劳动力的价格,降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门槛,形成一系列以全面扭曲产品和要素价格为主的宏观政策(注:这些政策包括1950年起控制低利率和汇率,管制外汇,统一低工资水准,实行农产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及服务的低价与配给等。)是十分自然的选择。而这些政策的实施平台自然只能是计划经济和集权政治制度。在这种经济发展战略下,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只能成为经济资源和经济剩余的源头,必然以牺牲农业、农村和农民利益为代价。在农村经济体制上的必然反映,就是后来的人民公社制度、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和城乡分割的户藉管理制度。在农村投融资体制上的必然反映,就是强制性地使农村投融资体系服从于经济发展战略,成为国家控制下向工业和城市输送农村经济资源与剩余的管道。
  (二)计划时期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演进的趋同路径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初始条件的限制,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中部和东部地区,都以国家赶超战略为指导,因而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形成在全国大同小异,依赖于中央政府的指令,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也形成了由上至下的政府强制性路径依赖,演进模式具有统一性。这一时期确立了中央政府、省、县(市)和乡镇四级政府和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财政的体制,这是一种“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经济体制。从1953年到1970年代末改为“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以中央集权为主,适当下放财权的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这一时期农村金融体制逐步建立。为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的重建,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筹设农业合作银行的提案》,明确提出农村信用社是组织农民自助的基层信用组织。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和《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注:农民自己的资金互助组织,按一人一股或一户一股的合作原则组建,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贷款应先贷给社员、组员;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盈利优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教育基金,社员股金以不分红为原则,以积累资金扩大业务,如分红,则不得超过20%或不超过一年存款利息所得为限;银行以低息贷款扶持信用社发展。)1957年,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了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任务、社员条件、组织机构、业务范围、财务管理和盈利处理以及成立、合并、解散等均做了规定。“大跃进”开始以后,农村金融“五风”(注:“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式的“农村金融大跃进”(注:大办实物存款、弄虚作假、强迫命令、信用社和后来的信用部、信用分部充当平调社员财物的工具,不受信贷政策约束,随意发放贷款,存款贷款放卫星。)十分严重。1962年,人民银行总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对银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银“六条”》(注:《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的简称。),制定了《信贷员条例》等一系列加强农业信贷资金管理的制度。但由于中国农业银行体制和人民银行体制在农村基层的矛盾,1965年中国农业银行第三次被撤消,又恢复了人民银行对包括农村金融业务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一统天下”的格局。
  这种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曾经在建国初期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农村经济的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一时期的农村投融资体制主要体现的是政府意旨(注:实际上计划经济时期,由于资金配置的政府主导,农村投融资体制只具备投资的运作功能。),农户并不是农村投融资的主体,而农村私人投资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几乎没有。总之,计划时期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在投资方面,呈现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农职能范围模糊,财权过于集中于中央,地方缺乏自主财权与财力的局面。农村实行的人民公社是基层政权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社合一”的体制,基层政权没有建立相应的财政机构,也就没有了与事权相对应的财权与财力。在这种传统的财政体制下对于农业的投入都是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地方财政为辅,且财权与事权密切相联,制度约束滞后,构成一个中央财政为主体,资金运行高度集中于财政部门的相对封闭的管理体系。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低下,资金分散,中间环节多,引导其他资金进入农业的能力不强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财政农业投入的效果与财政功能的发挥。在融资方面则表现出体制变革反复不断,发展停滞,性质异化,组织和功能结构单一的特征。农村金融机构的不断反复调整,并不是由农村经济发展所决定的,也不是农村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的适应性调整,而是取决于整体经济发展战略、政府行为偏好、整体金融发展需要以及服从于这些因素的行政区划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调整的方式也是按行政机构调整的方式进行;因此,计划时期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并不能适应当时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
  (三)转型时期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演进的日益分化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我国农村投融资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区域差异日趋显现。在市场化改革前期,得到优先发展的东部地区,民间投融资体制开始形成,农村投融资主体也出现多元化趋势。改革进一步深化以后,东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与西部地区的两极分化也越来越明显。
  1.市场化改革前期东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的差异逐渐显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建立和普遍实行农业家庭承包责任制,最终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同时农村经济体制也逐步完善。与此同时,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也逐步推进。1983年,国家发布建立乡政府的决定,随之也建立了乡镇财政,这实际上是国家加强财政收入,划分财政职能,将权力和责任下放的需要。此后,乡镇财政建设在经过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从而形成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县(市)以及乡镇五级财政,确立了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多级财政管理体系,农业财政管理体系也相应得到健全。财政支农职能得以初步区分,地方各级政府承担了主要的财政支农事务。(注:具体来说,中央级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行政、事业、企业的运行与发展所需经费,如行政管理费、农林水利气象事业费、基本建设支出等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地方级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行政、事业、企业的运行与发展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在地方政府所得财政收入分成和机动财力中予以安排;同时,采取“专项补助与配套安排相结合”,就是一方面中央财政以专项拨款方式对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一方面采取比例匹配的办法,中央、地方各级财政各按某种比例配套安排资金,共同支持某一农业项目的建设。)在农村金融体制方面,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确提出“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大力发展农村信贷事业”。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也开始出现调整,主要是开始重新恢复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1983年,农业银行总行下发《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试点的通知》,规定信用社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经济金融组织,提出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其成为相对独立的合作金融企业。1984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从此开始了恢复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性质的改革。(注: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改革,下放了部分经营权。)1987年,农业银行提出把信用社办成由农户和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的信用合作机构,主要为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1990年,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信用社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农村信用社管理。(注:这段时期尽管农村信用社在机构和业务上都有较快发展,体现合作原则的“三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但产权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或准国家所有,管理体制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农村合作基金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对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合作基金会45%的贷款提供给了农户,24%的贷款提供给了乡镇企业。(注:农村合作基金会源于1980年代中期兴起的准正规金融组织,1980年代末首先在四川省成立,其经营资本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到1996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规模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9。)这不仅大大超过了农业银行的相应贷款比例,而且超过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中投入农村经济的比例。
  与此同时,由于“先东部,后西部”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地区经济差距的逐步扩大,农村投融资体制开始出现区域差异。东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收入的增长,使得民间资金积累水平提升。东部地区逐步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金融组织,允许包括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的融资方式并存,农村各类投融资形式异常活跃,民间金融制度逐步自发形成。例如,由于获得正规金融资金支持的困难,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浙江、福建、广东、江苏等地,合会开始重新流行,并成为农村民间投融资的一种重要途径。民间集资也如雨后春笋般飞快地发展起来(注:当时,由于国有银行的资金主要用来支持国有经济,而靠个人积累完成投资周期又很长,于是国家鼓励民间集资兴办实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生活环境。198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鼓励集体和个人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将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通过聚散为整,很快在东部兴办了一大批企业,尤其以乡镇企业的发展为快。当时乡镇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有近1/4—1/3来自于民间集资,在企业负债中占有很高的比例[5]。反观西部地区,这一阶段虽然同东部地区一样,农村集体和农户私人投入开始成为农业、农村资本积累的重要渠道,尤其是农户个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非常快的增长速度,但在民间资金介入农业生产和乡镇企业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深度与力度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政府对待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态度,也相当谨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不仅没有像东部地区那样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进行公开营业,反而一直处于西部地区各级政府的严密监控和围追堵截之下。民间金融只能以借贷为主,满足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生活资金余缺调剂。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运作,更加依赖于政府财政和正规金融的支持。在农民收入、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政和地区金融实力存在差距的条件下,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资金配置能力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其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功效也必然难以与东部地区相提并论。以乡镇企业发展为例,同样起步于1970年代末期,但由于投资不足,进入1990年代后,差距不断拉大。到1996年,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增加值仅为1 460.21亿元,在全国占比为8.27%;而东部地区高达10 458.63亿元,在全国占比为59.22%。这又成为东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差距与农村投融资能力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因素。
  2.市场化改革深化时期东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差距的不断扩大
  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农业和农村沿市场经济深化方向的速度加快。在农村各项改革顺利推进的大好形势下,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也有了新的进展。首先,实行了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来划分财政收入,以确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建立了一种以集权为主的财政模式,改变了市场化前期地方财权过大的局面。(注:分税制改革以前,1993年的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这一比重达到55.7%。)
  随着中央财力增强,中央财政农业投入的可支配度迅速提高,尤其是1998年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中央通过增发国债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尽管中央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下降,但对农业的投入却在不断提高,说明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所采取的倾斜政策是明显有效的。而地方财政,特别是经济发展相对迟缓的西部地区,不仅财政增长缓慢,且其自身的事业性支出不断扩张,制约了对农业的投入。同时,农村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三足鼎立”的格局也逐步形成。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发展商业银行,现有的专业银行要逐步转变为商业银行,并根据需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商业银行要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根据这一要求,1996年底,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实现资产划转(注:信用社缴存农业银行的990亿存款准备金和888亿转存农业银行款项,分别缴存和转存人民银行。),行政隶属关系正式脱钩。至此,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脱钩,由中央银行领导的,以合作金融(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农业发展银行)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开始形成。此间,“孟加拉GB小额信贷模式”也于1994年被引进我国开始试点。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以及2001年加入WTO金融不断开放后,我国政府对金融的监管和控制变得更加严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
  伴随着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东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差距也越来越明显。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仍然与市场化改革初期一样,各级政府是相关制度的主要供给者,这些措施均是政府从实现自身目标的角度对农村资金市场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存在较为明显的市场化的收缩效应,使得农村资金的供给严重滞后于需求。加之受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农户经营能力和道德认识水平的影响和制约,特别是追求资金效益的企业化行为,使商业性保险、证券、担保、信托投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在西部地区农村的业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完全意义上的农村投融资系在西部地区尚未发育成熟。现行西部的农业资本积累机制仍是以政府、农村集体和农户投入为基础的投融资机制,而且农户在新的投资主体结构中已占据主导地位。而东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呈现出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特征,为投融资渠道的拓展和工具的创新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东部地区的农业、农村资本积累机制已经是以企业投融资决策为基础的投融资机制,而且这一投融资机制发挥了良好的功效,促使企业在新的投资主体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更好地推动了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创新。
  
  二、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的深层逻辑
  
  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的历史回顾揭示出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既有农村经济体制变迁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剖析这种特殊性,是发现问题,进而探索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创新的基础。依据法经济学理论,联系农村经济体制变迁的实际,可以发现,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具有以下的基本规律。
  (一)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滞后于农村经济体制变革
  由于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只是刚刚启动,因此,其变迁动因仍然是主要服从于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所体现的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未能真正做到面向农村经济发展[6]。相比之下,由于西部地区农村经济体制变迁在农村经济主体参与下,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已经表现出摆脱外部压力,面向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所体现的主要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农村与城市、农业产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农民虽然缺少参与推动正式制度变迁的机会,但可以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甚至是对正式制度的抵制施加影响。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与农村经济体制变迁模式的差别,直接导致了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在时间上滞后于农村经济体制变迁。计划经济如此,市场经济条件更是如此。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从1979年起步,在短短几年内就迅速在西部地区普及,获得了巨大成功。而直到近年来,中央政府才开始明文规定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农村的资金支持;因此,尽管目前西部地区农村经济体制变迁仍然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但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更滞后于农村经济体制的变迁。其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无论是西部地区商业金融机构,抑或是合作金融机构,都存在产权不明晰、治理结构残缺、道德风险严重的问题,致使经营业绩不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动力不足,制度设计不完善,地方政府干预多,责任少;三是西部地区民间投融资的发展缺乏制度保障,没有成为正规金融和各级财政的有益补充;四是土地流转、农村民营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急需大规模的信贷、保险、证券等各类投融资业务的支持,而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服务仍然基本停留在信贷意义上,并且现有农村投融资体系也难以满足这些信贷要求。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得当前西部地区农业资金投入短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问题非常突出,农村资金已经成为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瓶颈”。
  (二)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路径依赖
  法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是潜在利润(制度变迁的报酬或收益减去相应的成本),制度变迁的主体只有发现了巨大的潜在利润(报酬或收益大于成本),才会在收入增加的激励下改变制度[7];因此,潜在利润的大小决定制度变迁主体进行制度变迁的动力强弱,即所发现的潜在利润越大,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就越强。从上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是一个伴随着制度供求由均衡→非均衡→均衡的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与此同时,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相关制度则形成由孕育→创立→试验→发展→成熟→实施→落后→淘汰→再孕育的不断循环往复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一种力量决定了变迁的潜在利润,并由此规范着变迁的路径。在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系中,无论是农民还是各类农村企业,都无力承担农业、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供给,而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对于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增长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又关系到社会运行的安全性和各级政府政权的稳固性,其边际社会收益都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即政府获得的潜在利润比农村其他经济主体都大,因而政府推动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的动力最强。而且,由于存在农村投融资相关制度的巨额初建沉没成本、组织的学习效应、正规制度和非正规制度的相互适应效率以及协作效应等4种自我强化机制,会对政府获得的潜在利润产生巨大的递增效应。这种递增效应必然使制度一旦运行(哪怕是外部偶然性事件所导致的),则会沿着一定的路径演进,而且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制度所替代[8],并由此导致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变迁具有“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特征——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
  (三)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形成了非需求导向性的演进模式
  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市场体系建设相当落后,农村投融资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完全市场产生的巨大交易费用,进一步决定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依赖”是具有刚性的。这种方式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滞及磨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系的脆弱性,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却未必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因而投融资效率总是难以提高[9]。西部地区各级政府严厉的金融管制,又使得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演化为一种非需求导向性的演进模式。政府是农村投融资制度的主要供给者,这些措施均是政府从实现自身目标的角度对农村资金市场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它仅仅从满足制度供给者和制度生产者本身的需求出发,不能适应农村资金需求者的正常需求,从而多方面表现出制度供给上的错位和不足。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矛盾使得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服务的供给严重滞后于需求[10]。在这种投融资体制演进模式下,农村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即使产生对资金的需求,也往往因为缺乏资金供给的匹配而无法实现。因此,它们对既有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农村投融资体系的建设并没有很高的积极性,参与程度明显不足。
  (四)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缺乏相应的创新激励机制
  法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制度主体选择的差异会导致制度创新路径的不同,而决定选择的因素则可能是某种偶然事件或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因素决定的主体行为模式[8]31-37。从我国西部地区的现实来看,由于市场机制发育不良、市场意识缺乏,高度集权的政府意识形态和文化特征一直延续、保持下来,这就使得政府依靠行政力量的支持,始终影响并控制着经济发展的目标与方向,农村投融资体制同样也是沿着这一外力作用的轨道向前推进的[11]。从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过程中可以发现,无论是国有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抑或是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其产生与发展都依赖于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充分反映了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仍然受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制约。这种依赖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所导致的“路径依赖”的刚性,决定了在目前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中不可能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创新激励机制。而创新激励机制的缺失,必然造成投融资工具单一、手段落后、业务萎缩以及渠道狭窄,反过来,又进一步制约创新激励环境的形成[12]。正如Douglass C.North指出的那样,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征要求制度创新必须注意创新的激励,以防止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中[13]。因此,现阶段西部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必须建立新的创新激励机制,而这一创新激励机制,必须要打破传统意识形态,树立市场理念与文化,依靠政府但不完全依赖于政府,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具有的“强势”作用,为农村投融资水平的提高创造适合的政策环境和政策支持,通过政府和市场有效结合引导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逐步形成与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相适应的新路径。
  
  三、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路径创新
  
  制度是经济增长的源泉,“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有赖于科学的制度供给,并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现代农村投融资体制是支持和保护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西部地区应重视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创新,并充分发挥农村投融资体制在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
  (一)现阶段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
  法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制度主体初始选择的差异会导致制度变迁与创新路径的不同,如果初始制度选择不正确,则将导致低效制度的长期持续,反之亦然;而决定初始选择的因素则可能是某种偶然事件或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因素决定的主体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是制度变迁与创新的两大决定性因素,而意识形态和文化则是其最终决定因素[14]。从我国西部地区的现实来看,封建主义时期至今,高度集权的国家政府意识形态和文化特征一直延续、保持下来,这就使得中央政府依靠行政力量的支持,始终影响并控制着经济发展的目标与方向,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同样也是沿着这一外力作用的轨道向前推进的。(注: 政府具有自己的偏好和效用函数,它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的战略目标,往往决定了其行政力量作用的方向,并由此对外部的经济体系施加影响,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实现自己的目标。)从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过程中可以发现,无论是国有政策性投融资体系,抑或是民间非正规投融资体系,其产生与发展都依赖于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充分反映了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仍然受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的制约。这种依赖于传统意识形态和文化所导致的“路径依赖”的刚性,决定了在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脱离政府支持的条件下,想要促进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与“三农”的协调发展是非常困难的。然而,西部地区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在30多年来表现出的效率缺失,已经反映出这一既有路径难以适应当前西部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需要。随着西部地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主导的农村投融资体制不仅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更快更好地发展,反而使“三农”的资金供给陷入了一个难以自拔的陷阱。正如Douglass C.North指出的那样,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征要求制度变迁与创新必须注意创新的逻辑起点,以防止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中。因此,现阶段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变迁必须建立新的逻辑起点,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就现阶段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的制度供给来看,应该强调政府诱导型的制度创新方式,既要发挥政府的作用,更要充分调动农民和企业的积极性,积极探索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
  (二)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完善法律框架和法治环境
  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序推进,依赖于法律的支持和保护[15]。西部地区必须强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法律框架和法治工作,将深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化地推进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具体而言,包括3方面:一是夯实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法律基础,有效改善农村法治环境。一方面,要尽快组织不同领域的法律专家对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法律框架进行综合的系统审视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立即着手解决法律框架、法治环境与现实的差距。另一方面,要切实抓紧落实农业基本投入、农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立法工作,修正《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科技推广法》,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市场化发展、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环境保护以及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民主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整合农村法治资源,增进农村各种经济组织的协同参与,从根本上提高农村法治水平。二是依托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促进西部地区“三农”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重视并充分发挥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在现代农业、农村发展政策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宏观经济政策中的核心地位,并以此作为扶持和促进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三是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推进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村投融资体制的配套制度建设,通过农村经济制度的全方位整合与创新,为深化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宏观制度环境,形成城乡统筹推进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大好局面。
  (三)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能与分工
  如前所述,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问题的形成与政府经济发展目标和战略密切相关。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有赖于政府职责的明晰;因此,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创新必须明确中央和地方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关系,制定并实施区域性、针对性的财政金融制度与政策体系,切实保障加大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投入力度,有效扶持西部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16]。一要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在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职责分工。中央政府要致力于宏观方向的把握,地方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引导工作。扶持和推动新型农村投融资体制建立的财政资金注入,应该在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17]。二要科学制定并实施促进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一方面,要加大财政对西部地区城乡统筹的支持力度。继续增加中央财政投入,加强西部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西部地区做大经济和财政“蛋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合理运用财政贴息手段,扶持西部地区龙头企业的成长与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民与市场对接的组织化程度;搞好小额信贷和小额扶贫贷款到户试点的财政扶持,通过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全面发展。另一方面,要给西部地区开辟多种方式的金融支持渠道。利用开发性金融配合财政政策引导地方经济发展;发行西部支农特别国债,引导城市金融资金下乡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地区经济启动的资金需求;允许有条件的省级地方政府发行(或由中央代为发行,地方使用)地方债券,引进多渠道资金,通过置换、冲销等多种方式化解政府财政历史包袱;要进行资本运作,发挥直接融资对有效益的涉农项目的支持作用。三要切实保障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投入力度。要加大财政资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力度;政府支持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要抓准项目,突出重点,发挥西部地区农业生产的比较优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集中抓好重点产业;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新农村建设。
  (四)西部地区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必须有效促进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
  国有金融机构全面商业化转轨过程中,在全国“一刀切”的制度模式下,西部地区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滞后,这与高速发展的东部地区农村金融体系形成鲜明的对比。而事实上,我国农业生产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基础以及经济发展环境都呈现巨大的差异性。可见,集中统一的制度模式自身存在着种种难以克服的矛盾,是若干年来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18];而区域化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模式符合中国国情,是农村经济、金融发展规律的内在本质要求。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各异的金融服务需求、参差的农业生产布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都要求农村投融资体制必须有效促进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与区域化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需要借助于一系列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的政策和措施。应该看到,虽然经过较长时间的农村投融资体制实践探索,我国从宏观上还是缺乏农村金融的整体发展战略与措施。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各种规范和鼓励区域化农村投融资体制创新的政策、选择合理的区域性农村投融资制度模式、设计和开发具有区域性特征的农村投融资产品、厘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资金价格、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投融资结构,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农村投融资体制创新模式。当然,促进区域特色的制度创新,还必须重视区域合作制度的建设。要通过政府的引导逐步制定区域合作的法规条例、形成区域农村投融资协调机制、完善各种金融资源共享制度和健全农村投融资考核模式等等制度细则,从而加快西部地区城乡统筹发展步伐。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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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stern China’s Rural Financing and Investing Regime in the Context of Striking a Balanc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Paradigm of Law and EconomicsWANG Yuy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Abstract:
  Capital is of vital import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rural areas, especially in China’s western regions where “binary economy” prevails, techniques are backward and human resources are poor. A positive rural financing and investing system might have effectively changed funds into productive capital so as to stimulate productivity. Unfortunately, the existing financing and investing regime in China’s western rural areas cannot satisfy the demands of solving the “Three Agricultural Problems” (problems concerning agriculture production, farmers and development of rural areas), which has resulted in capital shortage and inefficient capital employment in the western rural regions. From the angle of law and economics, this essay, delving into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ng and investing system in China’s western rural regions, endeavors to reveal the logics and rules of the development, based on which it tries to strike out a new path for improving the financing and investing system in China’s western rural regions so as to quicken the pace of ascertain a balanc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Key Words:balanc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western regions; rural financing and investing system; development logic; to strike out a new path
  本文责任编辑:卢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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