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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对社会矛盾特别是突发事件时,各地通常对于眼前可能引发的危机给予高度重视,而对于一段时间后才发生的损害全局和战略利益的长远危机,要么完全没有意识到,要么抱持“顾不了那么多,过了今天这关再说”或者“我的任期不出事就行,我走后哪怕洪水滔天也不关我事”的心态。在这种情况下,“突发事件”被压下之日,就是更加广泛的危机开始萌发之时。由于实践中“突发事件”应对时的“短期行为”屡见不鲜并日趋严重,因而,“突发事件”应对不当所可能导致的危机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
把讲政治、讲大局与讲法治割裂开来,以讲政治、讲大局为名,不依法办事,实际上是以一时、一地的“小局”破坏了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认的“大局”。一些地方学习的时候讲法治,办事的时候讲“政治”,实质上就是搞人治和个人专断。我国社会有很深的“清官”情节以及政治负责官员(一把手)办案的传统,传承其中的有益成分没有什么不好。但时代毕竟不同了,在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突发事件时,确立并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法治机制”的权威比树立官员个人的“清官”形象更重要,也更可靠。
把维护法律权威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割裂开来,在法律之外讲公平正义,使得“法律”与“公平正义”二元化,公平正义在一些场合变成无视法律权威,不依法办事的借口。脱离法律讲公平正义,这样的公平正义讲得越多,法律的权威就越低;法律权威越低,就越难找到化解矛盾双方分歧的共同点与突破口。
实践中一些部门和个人把追求法律实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严格依法办事对立起来,以一时一地的政治效应和社会效应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依据,而把法律规定晾在一边。法律实施者“不食人间烟火”,在适用法律时“书呆子气”太浓,人为割断法律规范与社会之间联系,固然不对。但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对待法律,不把法律权威放在眼里,这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如错误理解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政治和法治原则,片面地把当事人是否满意等同于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把司法以及其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评价标准简单化。如简单地认为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比以判决方式结案更能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简单地以案件的调解率以及当事人是否信访作为衡量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要标准,甚至实行“一票否决”。这些简单化的要求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无形中使“案结事了”成为司法机关追求的首要目标,其捍卫法律尊严的崇高使命被降到次要地位。为什么实践中会出现“越闹越有理”、“越闹越有利”的现象?为什么“花钱买平安”的做法能够大行其道?个中原因很值得我们深思。
那些引起较为严重后果和社会较大关注、成为一时舆论热点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充其量不过是属于社会的短期危机,对于这类危机,我们当然不能掉以轻心。但是,在短期危机背后暗流涌动的“长期危机”才是真正可怕的危机,需要下大力气予以防范和治理。短期危机看得见、摸得着,与危机处理者的利害关系比较直接,因而容易得到真正的重视,而“长期危机”隐藏在具体表象的背后,与特定危机处理者的利害关系往往不那么直接,因而易于陷入“口头重视、实际轻视”的困境。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只看到短期危机而忽视“长期危机”的存在,固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更为严重和更需要严加防范与制止的是以催生和加剧“长期危机”的代价换取“短期危机”的一时消除或缓解。从这个意义上讲,高度重视“长期危机”的防范和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把讲政治、讲大局与讲法治割裂开来,以讲政治、讲大局为名,不依法办事,实际上是以一时、一地的“小局”破坏了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确认的“大局”。一些地方学习的时候讲法治,办事的时候讲“政治”,实质上就是搞人治和个人专断。我国社会有很深的“清官”情节以及政治负责官员(一把手)办案的传统,传承其中的有益成分没有什么不好。但时代毕竟不同了,在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突发事件时,确立并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法治机制”的权威比树立官员个人的“清官”形象更重要,也更可靠。
把维护法律权威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割裂开来,在法律之外讲公平正义,使得“法律”与“公平正义”二元化,公平正义在一些场合变成无视法律权威,不依法办事的借口。脱离法律讲公平正义,这样的公平正义讲得越多,法律的权威就越低;法律权威越低,就越难找到化解矛盾双方分歧的共同点与突破口。
实践中一些部门和个人把追求法律实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严格依法办事对立起来,以一时一地的政治效应和社会效应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依据,而把法律规定晾在一边。法律实施者“不食人间烟火”,在适用法律时“书呆子气”太浓,人为割断法律规范与社会之间联系,固然不对。但以“机会主义”的态度对待法律,不把法律权威放在眼里,这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如错误理解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政治和法治原则,片面地把当事人是否满意等同于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把司法以及其他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评价标准简单化。如简单地认为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比以判决方式结案更能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简单地以案件的调解率以及当事人是否信访作为衡量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要标准,甚至实行“一票否决”。这些简单化的要求也许出发点是好的,但无形中使“案结事了”成为司法机关追求的首要目标,其捍卫法律尊严的崇高使命被降到次要地位。为什么实践中会出现“越闹越有理”、“越闹越有利”的现象?为什么“花钱买平安”的做法能够大行其道?个中原因很值得我们深思。
那些引起较为严重后果和社会较大关注、成为一时舆论热点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充其量不过是属于社会的短期危机,对于这类危机,我们当然不能掉以轻心。但是,在短期危机背后暗流涌动的“长期危机”才是真正可怕的危机,需要下大力气予以防范和治理。短期危机看得见、摸得着,与危机处理者的利害关系比较直接,因而容易得到真正的重视,而“长期危机”隐藏在具体表象的背后,与特定危机处理者的利害关系往往不那么直接,因而易于陷入“口头重视、实际轻视”的困境。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只看到短期危机而忽视“长期危机”的存在,固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更为严重和更需要严加防范与制止的是以催生和加剧“长期危机”的代价换取“短期危机”的一时消除或缓解。从这个意义上讲,高度重视“长期危机”的防范和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