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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用于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72号)和《关于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府发[1997]40号)中有关我市结构调整资金使用方式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1年起,安排给工业、商业、旅游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