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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党委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04年1月起,将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年龄从原规定的75周岁降为70周岁,标准仍为每人每月100元。经费渠道不变。
特此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04年6月1日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离休干部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一旦条件允许,即着手提高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最近,在省财政不宽裕的情况下,省委、省政府又根据物价上涨、老同志健康状况等因素,提出降低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年龄标准。经过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并出台了广大离休干部期盼已久的降低享受护理费年龄标准的政策。日前,以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的名义下发了《关于降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年龄的通知》,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年龄从75岁降为70岁。至此,我省离休干部年龄护理费的发放基本涵盖了所有的离休干部。
目前我省发放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具体做法是:
1、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按赣财文字[1995]18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140元。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按赣老发[2004]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100元。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04年1月起,将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年龄从原规定的75周岁降为70周岁,标准仍为每人每月100元。经费渠道不变。
特此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04年6月1日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离休干部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一旦条件允许,即着手提高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最近,在省财政不宽裕的情况下,省委、省政府又根据物价上涨、老同志健康状况等因素,提出降低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年龄标准。经过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并出台了广大离休干部期盼已久的降低享受护理费年龄标准的政策。日前,以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的名义下发了《关于降低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年龄的通知》,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年龄从75岁降为70岁。至此,我省离休干部年龄护理费的发放基本涵盖了所有的离休干部。
目前我省发放离休干部护理费的具体做法是:
1、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按赣财文字[1995]18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140元。
2、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按赣老发[2004]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