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职官有犯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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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有犯,即职官有犯罪的行为。明代针对职官有犯的诉讼有明确法律规定,事涉官吏自己的事情,不允许官吏本人诉讼;民人对职官有犯的诉讼可以避开本管官,但必须是受害者,只能够诉讼该官不法行为,却不能够告己事。由于职官有犯的诉讼限制,不但使对职官的诉讼变得困难,因受理规定的缺失,还增加了诉讼风险。为了实施对官吏的有效监督,明王朝曾经出台一些补救措施,却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职官有犯的诉讼渠道不畅通,除了制度的原因,也受到君主专制与官僚政治的影响,最终使社会认可职官有犯的诉讼之难。即便如此,明代在职官有犯诉讼方面的努力,还是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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