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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关系还可不可以公证?一个有代表性看法是:根据婚姻法及收养法有关条款精神,送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合意或事实的成立而消除(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维护新的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证明送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关系,不仅因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而失去公证的意义,还会带来诸如继承、赡抚养等诸多法律问题。毫无疑义,这个意见肯定是对的。但是,如果据此将所有此类请求均拒之门外,又似有不妥。许多此类当事人乘兴而来,抱憾而去。对于同在国内的人,问题倒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