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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