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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诉讼理论早已抛弃严格的实体当事人概念,认为诉权和实体权利可以分离,这为工会组织基于职工利益参与民事诉讼奠定了理论基础。工会组织对自体权益受损以及职工的集体利益受损的案件具有诉讼利益,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对于职工个体利益受损的诉讼,工会组织则不具有诉讼利益,而应该以诉讼协助者的身份出现。在我国,由于工会自治性欠缺等原因,工会组织很少参与民事诉讼。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采取措施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会组织的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