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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质押融资的概念出发,比较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异同,对仓单质押的内涵和本质进行了金融学分析和法律界定。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物流企业目前开展的质押融资业务多属于动产质押,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最后对仓单质押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质押融资;动产质押;仓单质押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5-0056-03
1引言
目前,作为新兴的物流金融领域的重要业务形式,仓单质押业务能够在提升供应链效率的同时,增强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经营绩效,因而备受物流业关注。国内外UPS、中储等物流企业提供的仓单质押业务已经达到相当规模,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对仓单质押业务的模式、风险及其规范等进行理论研究。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和制度基础环境未完全成熟,一般物流企业(非期货市场交割仓库)签发的仓单没有权威的机构认证,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有限,仓单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存货凭证进行使用,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业务目前在国内开展得很少。所以,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开展的质押融资业务大多是动产质押融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
2质押融资的内涵
当前在我国物流金融领域中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实质上是物流企业受银行的委托现场管理质物,银行向借方企业提供质押融资的一种业务。在法律上,它属于金融学定义的质押融资贷款的范畴。
2.1质押融资的定义
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质押又被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移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在质押关系中提供动产或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融资是相对于基于不动产的抵押融资的理论范畴,是指企业在需要向银行贷款、而又没有足够的不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存货、商品等动产或权利,质押给银行,银行依据该动产的价值或财产权利为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的定义具有三个内涵:
(1)质押的质物是动产或某种权利(可转让并适合用于质权的财产权)。
(2)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质物的变价(协议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清偿。
2.2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质押融资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担保法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分为四类: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基于动产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也常常称作存货质押融资,是指借方企业将其拥有的动产作为担保,向资金提供方如银行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动产资格的物流企业(中介方)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款的业务活动。
基于权利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也常常称作仓单质押融资。是指借方企业以物流企业(中介方)开出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业务。
从质押融资的定义中可以得出两种质押融资模式的共同点与不同点,见下表:
3关于仓单质押
仓单是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的基础,在我国法律中对仓单有明确的定义。《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就表明仓单不仅具有提货单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已经成为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仓单质押是基于仓单的特性而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国内理论界对于仓单质押有多种定义。高原、李静、王辉(2007年)将仓单质押定义为:商业银行以借款企业自有或有效受让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根据一定质押率向借款企业发放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通常不超过6个月)。汪言安(2007年)将仓单质押定义为: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我们认为,仓单质押是货主企业将货物存放在特定的仓库中并由物流企业监管,物流企业开具出可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可流通的标准注册仓单,货主企业以仓单作为质权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质押融资业务。
仓单质押的实质是以仓单本身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之所以强调仓单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而不是现行的简单存货质押,原因有以下两点:
(1)从法律上来看,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项目中,仓单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提单并列其中,足以说明仓单是权利,不是动产,因此仓单质押应为权利质押的一种。
(2)从仓单质押的实质来看,它是以仓单为标的物的质权,而仓单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仓单也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4我国现有的“仓单质押”业务分析
近年来,我国物流企业及银行着力开展质押融资业务,业务规模和业务种类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以中储为代表的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提供面向中小企业的质押融资服务,2005年其质押融资规模就已达到150亿元以上。可以说我国物流金融中的质押融资业务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但就实质而言,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开展的质押融资业务多属于动产质押,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我国物流企业无法开具标准仓单。仓单是物流企业签发的接受特定货物储藏的书面凭证,是物流企业和委托人的货物储藏合同。仓单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及内容的有价证券,可背书转让、可交易、可抵押。这就是说仓单不仅是一种货物存储凭证,更是一种证券凭证。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标准仓单进行明确规定,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在格式和内容上都不统一,大多只具备提货单的功能,不可作为有价证券使用;而且我国物流企业资质参差不齐,开出的“仓单”没有得到权威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虽然一些银行承认其合作的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但其使用范围和功能都受到严格的限制,社会并不承认其“仓单”地位。
(2)标的物是动产而不是仓单。真正的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是针对货物所有权的权利质押。由于仓单是一种可流通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借款企业在获得物流企业开出的标准仓单后,可以直接以仓单作为质物进行贷款。而目前我国的物流质押融资主要是针对货物的质押融资,即借款企业将其货物作为质物向银行进行质押获得贷款。由于银行没有能力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及监管货物,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会与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借款企业将货物存储在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对货物进行评估及监管。所以目前国内开展的物流质押融资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
(3)业务流程不同于真正的仓单质押。真正的仓单质押业务首先由认证机构对物流企业的仓单进行认证及注册,保证其开出仓单的有效性;然后货物入库后物流企业开出标准仓单,借款企业可直接凭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向认证机构确认仓单的真实性后即可根据一定比例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其流程如图1所示。
而目前在我国开展的物流质押融资业务中贷款企业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和《账户监管协议》;贷款企业、银行和物流企业要签订《仓储协议》,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贷款企业将货物存储置于物流企业的监管下,物流企业对货物进行估值并开出专用仓储凭证向银行贷款。银行核实后根据一定比例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物流企业对货物进行监管。其流程如图2所示。
5发展建议
仓单质押业务是物流企业、生产企业和银行三方共赢的产品,开辟了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瓶颈问题新的方法。质押融资业务已经成为我国物流业和金融业关注的热点。我国虽然已经开展了物流质押融资业务,但大多为动产质押,标准的仓单质押业务还没有全面开展。针对我国目前的情状,本文建议发展仓单质押业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5.1健全法律制度
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应合乎法律的规范,但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法律,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只能参考其他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货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保障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
5.2完善信用制度
仓单质押业务涉及多方的权利与义务,若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保证,银行和物流企业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从而不利于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因此应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对仓单质押中的行为人加以约束,以此作为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前提。
5.3标准化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已经有多家物流企业开展了质押融资业务,但由于业内还没有标准的业务运作模式,各物流企业都按照自身的特色来开展此项业务,这既不利于管理,也影响了仓单质押业务的权威性。所以应建立一套标准的仓单质押运作模式,来规范物流企业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
5.4探讨多种防范风险方式
仓单质押业务能够给物流企业、银行、借款企业带来利益,但此项业务开展以后引起的资金流动,涉及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存在运营风险、市场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对于银行、物流企业和借款企业而言有必要采取多种方式来应对风险,从而保障仓单质押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程宗璋.我国质押制度简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2):70-74.
[2]李毅学,徐渝,冯耕中.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演化过程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3):22-26.
[3]李伟红.仓单质押:多边三赢[J].中国储运与运输,2006(1):87-89.
[4]朱志晟.试论美国仓单法[J].政治与法律,1989(1):50-52.
[5]高原,李静,王辉.标准仓单质押贷款风险与防范[J].时代任务,2007(11):64.
[6]汪言安.“仓单质押”或成中小型药企融资新途径[N].第一财经日报.2007-10-23(C03).
[关键词]质押融资;动产质押;仓单质押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5-0056-03
1引言
目前,作为新兴的物流金融领域的重要业务形式,仓单质押业务能够在提升供应链效率的同时,增强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经营绩效,因而备受物流业关注。国内外UPS、中储等物流企业提供的仓单质押业务已经达到相当规模,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对仓单质押业务的模式、风险及其规范等进行理论研究。但是实际上,由于我国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和制度基础环境未完全成熟,一般物流企业(非期货市场交割仓库)签发的仓单没有权威的机构认证,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有限,仓单更多地是作为一种存货凭证进行使用,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业务目前在国内开展得很少。所以,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开展的质押融资业务大多是动产质押融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
2质押融资的内涵
当前在我国物流金融领域中开展的仓单质押业务,实质上是物流企业受银行的委托现场管理质物,银行向借方企业提供质押融资的一种业务。在法律上,它属于金融学定义的质押融资贷款的范畴。
2.1质押融资的定义
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质押又被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转移债务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在质押关系中提供动产或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融资是相对于基于不动产的抵押融资的理论范畴,是指企业在需要向银行贷款、而又没有足够的不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其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存货、商品等动产或权利,质押给银行,银行依据该动产的价值或财产权利为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的定义具有三个内涵:
(1)质押的质物是动产或某种权利(可转让并适合用于质权的财产权)。
(2)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将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质物的变价(协议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清偿。
2.2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质押融资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担保法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分为四类: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基于动产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也常常称作存货质押融资,是指借方企业将其拥有的动产作为担保,向资金提供方如银行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动产资格的物流企业(中介方)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款的业务活动。
基于权利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也常常称作仓单质押融资。是指借方企业以物流企业(中介方)开出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贷业务。
从质押融资的定义中可以得出两种质押融资模式的共同点与不同点,见下表:
3关于仓单质押
仓单是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的基础,在我国法律中对仓单有明确的定义。《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就表明仓单不仅具有提货单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已经成为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仓单质押是基于仓单的特性而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国内理论界对于仓单质押有多种定义。高原、李静、王辉(2007年)将仓单质押定义为:商业银行以借款企业自有或有效受让的标准仓单作为质押物,根据一定质押率向借款企业发放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通常不超过6个月)。汪言安(2007年)将仓单质押定义为: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可以凭仓库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代理监管货物。我们认为,仓单质押是货主企业将货物存放在特定的仓库中并由物流企业监管,物流企业开具出可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可流通的标准注册仓单,货主企业以仓单作为质权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质押融资业务。
仓单质押的实质是以仓单本身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之所以强调仓单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而不是现行的简单存货质押,原因有以下两点:
(1)从法律上来看,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项目中,仓单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提单并列其中,足以说明仓单是权利,不是动产,因此仓单质押应为权利质押的一种。
(2)从仓单质押的实质来看,它是以仓单为标的物的质权,而仓单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所有权的有价证券,是物权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合法拥有仓单即意味着拥有仓储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仓单也就意味着转移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4我国现有的“仓单质押”业务分析
近年来,我国物流企业及银行着力开展质押融资业务,业务规模和业务种类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以中储为代表的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提供面向中小企业的质押融资服务,2005年其质押融资规模就已达到150亿元以上。可以说我国物流金融中的质押融资业务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但就实质而言,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开展的质押融资业务多属于动产质押,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我国物流企业无法开具标准仓单。仓单是物流企业签发的接受特定货物储藏的书面凭证,是物流企业和委托人的货物储藏合同。仓单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及内容的有价证券,可背书转让、可交易、可抵押。这就是说仓单不仅是一种货物存储凭证,更是一种证券凭证。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标准仓单进行明确规定,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在格式和内容上都不统一,大多只具备提货单的功能,不可作为有价证券使用;而且我国物流企业资质参差不齐,开出的“仓单”没有得到权威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虽然一些银行承认其合作的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但其使用范围和功能都受到严格的限制,社会并不承认其“仓单”地位。
(2)标的物是动产而不是仓单。真正的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为仓单,是针对货物所有权的权利质押。由于仓单是一种可流通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借款企业在获得物流企业开出的标准仓单后,可以直接以仓单作为质物进行贷款。而目前我国的物流质押融资主要是针对货物的质押融资,即借款企业将其货物作为质物向银行进行质押获得贷款。由于银行没有能力对货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及监管货物,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会与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借款企业将货物存储在物流企业,由物流企业对货物进行评估及监管。所以目前国内开展的物流质押融资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仓单质押。
(3)业务流程不同于真正的仓单质押。真正的仓单质押业务首先由认证机构对物流企业的仓单进行认证及注册,保证其开出仓单的有效性;然后货物入库后物流企业开出标准仓单,借款企业可直接凭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向认证机构确认仓单的真实性后即可根据一定比例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其流程如图1所示。
而目前在我国开展的物流质押融资业务中贷款企业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和《账户监管协议》;贷款企业、银行和物流企业要签订《仓储协议》,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贷款企业将货物存储置于物流企业的监管下,物流企业对货物进行估值并开出专用仓储凭证向银行贷款。银行核实后根据一定比例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物流企业对货物进行监管。其流程如图2所示。
5发展建议
仓单质押业务是物流企业、生产企业和银行三方共赢的产品,开辟了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瓶颈问题新的方法。质押融资业务已经成为我国物流业和金融业关注的热点。我国虽然已经开展了物流质押融资业务,但大多为动产质押,标准的仓单质押业务还没有全面开展。针对我国目前的情状,本文建议发展仓单质押业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5.1健全法律制度
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应合乎法律的规范,但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法律,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只能参考其他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货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保障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
5.2完善信用制度
仓单质押业务涉及多方的权利与义务,若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保证,银行和物流企业就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从而不利于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因此应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对仓单质押中的行为人加以约束,以此作为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前提。
5.3标准化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已经有多家物流企业开展了质押融资业务,但由于业内还没有标准的业务运作模式,各物流企业都按照自身的特色来开展此项业务,这既不利于管理,也影响了仓单质押业务的权威性。所以应建立一套标准的仓单质押运作模式,来规范物流企业仓单质押业务的开展。
5.4探讨多种防范风险方式
仓单质押业务能够给物流企业、银行、借款企业带来利益,但此项业务开展以后引起的资金流动,涉及法律、管理体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存在运营风险、市场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因此,对于银行、物流企业和借款企业而言有必要采取多种方式来应对风险,从而保障仓单质押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程宗璋.我国质押制度简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2):70-74.
[2]李毅学,徐渝,冯耕中.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演化过程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3):22-26.
[3]李伟红.仓单质押:多边三赢[J].中国储运与运输,2006(1):87-89.
[4]朱志晟.试论美国仓单法[J].政治与法律,1989(1):50-52.
[5]高原,李静,王辉.标准仓单质押贷款风险与防范[J].时代任务,2007(11):64.
[6]汪言安.“仓单质押”或成中小型药企融资新途径[N].第一财经日报.2007-10-23(C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