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与“三农”发展紧密相连。农业大县吉林省梨树县是吉林省乃至全国农村金融的一面旗帜,是全国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地区,本文对其农业保险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险业务;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农业生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客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现阶段,农民承担风险能力有限,对规避农业风险的方法了解较少,使得许多农业经营者不愿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农产品供应,容易造成农场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并进而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削弱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是保护农民利益和支持农业发展的关键。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的支持下,全国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梨树县作为吉林省的农业大县,素有“东北粮仓”、“黄金玉米带”之称,率先成为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和推广农业保险的有效模式。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功效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早在20世纪30至4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农业保险试验,但当时只是个别地区试办,改革开放后,农业保险才逐渐受到各方重视。国内学者关于农业保险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性质和功效方面。郭晓航教授(1986)在国内首次提出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国家应该给予农业保险适当的支持;李军(1996)指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公益性;刘京生(2000)指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二重性;陈潞(2004)指出农业保险是混合产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他们的研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农业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持。对于农业保险的功效,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是国家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第二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收入再分配方式;第三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社会管理方式。本文主要采用第一种观点即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梨树县农业保险发展基本情况
(一)农业保险初具规模
据调查,截至2013年,梨树县所属的四平市共有保险公司16家,其中开办农业保险的有3家,即安华保险公司、人保财产险公司和安盟保险公司2007至2011年,四平安华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分别为11995万元、11745万元、10336万元、16103万元和14504万元,保险支出分别为10419万元、3540万元、8614万元和5808万元。2013年梨树县全县农业保险参保面积达到14万多公顷,农民三年自交保费2475万元,每年秋季农民获得理赔款额达5916万元,全县种植业保险参保面积达到二轮承包土地面积80%以上。
(二)农业保险种类较全
目前,梨树县农业保险开办的险种有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和葵花等五个种植业险种,以及能繁殖母猪、奶牛两个养殖业险种。保险对象为全辖所有农户。种植业保险范围为因人类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金额按照全省不同农作物投入的平均生产成本确定。能繁殖母猪和奶牛等养殖业保险范围是因人类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疾病等原因造成保险母猪、奶牛直接死亡而形成的损失。同时
(三)农民参保意愿较强
鉴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梨树县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当地政府的积极鼓励下,农业保险试点较早,涉及范围也较广,农民参保意愿也相对较强。据调查统计,在当地政府积极鼓励宣传下,同时因梨树县农业生产时常遭受风灾、水灾、虫灾及冰雹等自然灾害侵袭,全县约70%的农户曾经购买或现在仍持有农业保险。持有或曾经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居民,在遭受自然侵害并向保险公司反应后,基本都能有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受损勘测,其中超过30%的投保人曾获得过农业保险理赔,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农民的参保意愿。
三、梨树县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梨树县农业保险在困境中艰难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农业保险发展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无论是当地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认可程度、保险公司业务拓展与定损理赔,或是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出台,都还有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户层面上的缺陷
(1)农民对保险知识缺少了解,农业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听天由命”的自然经济观念影响,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梨树县农民以种植玉米为主,玉米属于粮食作物,需要投入较高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其价格易受市场因素影响,波动较大。一旦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农民遭受损失较大。由于缺乏利用金融工具规避风险意识,他们更愿意以自己承担或者亲友帮助的方法被动地应对风险。
(2)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日常生活压力大。农业保险费率较高,有些险种险费率高达9%-10%,据调查统计,梨树县农户每年的收入在4至8万元左右,除去日常生活开支、教育开支、随礼、购买种子化肥、农业器具等必不可少的农业支出成本,剩下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2012年梨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8958元,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交钱又怕花了冤枉钱。
(二)农险业务的不足
(1)农业保险定损理赔难度大。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因此,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而这时农作物或畜牧产品往往未成熟或还在生长中,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其未来的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未来产品的市场价值都很困难。加之,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农业保险定损理赔较随意。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参保农户抱怨最多的情况便是自家农作物受灾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定损,宣称受灾面积不大,未达到规定理赔标准,不予理赔。或者,保险公司的定损程度远远小于真实受损情况,定损偏差大。总之,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关于农业保险的理赔,长久以来存在着较大矛盾。矛盾的长时期存在,让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了不信任感和抗拒感。 (2)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大。保险公司除要承担自然风险外,还要承担相当的道德风险。例如,对政策性能繁殖母猪险,农户虚报骗保现象时有发生,“死亡率”居高不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使农业保险不能稳定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从自身经济效益出发,对一些风险大的险种,要么停办,要么提高费率,从而导致险种趋于萎缩,农民投保负担加重,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的参保欲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的道德风险也很严重。据了解,为获取农业保险补贴,一些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联手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频繁出现,涉及众多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套取粮食保险保费资金、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不良案例。
(三)政府职能发挥不充分
(1)财政倾斜力度不够。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保险公司缺乏经营的积极性,农民获得赔偿金额较低,不能覆盖损失,这就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采取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给予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为5O%;美国补贴为53%;菲律宾补贴为56%-80%。而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左右,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加之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2)财政资金拖期现象严重。以梨树县为例,当地县级财政补贴按照要求应于6至7月份到位,但该县2012年补贴在2013年3月份才到位,拖期达9个月之久。梨树县所属的四平市辖区其他各个县也不同程度存在此类问题。其原因在于农业大县基本都是财政穷县,农业保险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靠拆东墙补西墙完成。如2011年梨树县财政缺口163567万元,财政支出是收入的3.10倍,当年地方财政收入43733万元,农业保险财政配套资金639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5%,给县级财政形成了巨大压力,制约了农业保险面积的扩大和长久发展。因此,有的产粮大县由于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超出了财政预算,甚至出现了控制承保面积以减少财政保费补贴额度的现象。
四、对策建议
基于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作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
一是增强农民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二是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收入是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购买力的重要因素,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
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解决定损理赔技术难题。此外,针对近几年农业保险业务萎缩,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纷纷改行或离职,导致农险业务人才严重缺失的现象,一是政府鼓励、支持开展更多保险公司农险经营技术培训,二是通过创建高校合作模式,为农业保险培养更多专业人才。
(三)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使农业保险经营更加规范化。鉴于定损理赔难度较大,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内容,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使农户的切身利益得到更加充分保障。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
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支持,是WTO对农业扶持的重要绿色通道。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减轻农民保险负担。在财政支持的方式上主要有三种:一是从农民方面,提供保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二是从保险公司方面,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提供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三是提供再保险费补贴,积极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政府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参与到农业再保险中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M].中国社会科学出社,2000.
[2]周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首都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5).
[3]冯文丽,林宝清.我国农业保险短缺的经济分析[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16):17-80.
[4]李军.农业保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王树林,李刚.当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金融时报,2011-10-10.
[6]左振秀.关于吉林省四平市农业保险情况的调查报告.吉林金融研究,2013(10).
[7]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J].中国金融,2004(24).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险业务;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农业生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客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现阶段,农民承担风险能力有限,对规避农业风险的方法了解较少,使得许多农业经营者不愿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农产品供应,容易造成农场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并进而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削弱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农业风险,是保护农民利益和支持农业发展的关键。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的支持下,全国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梨树县作为吉林省的农业大县,素有“东北粮仓”、“黄金玉米带”之称,率先成为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和推广农业保险的有效模式。
一、农业保险的性质和功效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早在20世纪30至40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农业保险试验,但当时只是个别地区试办,改革开放后,农业保险才逐渐受到各方重视。国内学者关于农业保险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性质和功效方面。郭晓航教授(1986)在国内首次提出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国家应该给予农业保险适当的支持;李军(1996)指出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公益性;刘京生(2000)指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二重性;陈潞(2004)指出农业保险是混合产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他们的研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农业保险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支持。对于农业保险的功效,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是国家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第二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收入再分配方式;第三种观点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社会管理方式。本文主要采用第一种观点即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梨树县农业保险发展基本情况
(一)农业保险初具规模
据调查,截至2013年,梨树县所属的四平市共有保险公司16家,其中开办农业保险的有3家,即安华保险公司、人保财产险公司和安盟保险公司2007至2011年,四平安华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分别为11995万元、11745万元、10336万元、16103万元和14504万元,保险支出分别为10419万元、3540万元、8614万元和5808万元。2013年梨树县全县农业保险参保面积达到14万多公顷,农民三年自交保费2475万元,每年秋季农民获得理赔款额达5916万元,全县种植业保险参保面积达到二轮承包土地面积80%以上。
(二)农业保险种类较全
目前,梨树县农业保险开办的险种有玉米、水稻、大豆、花生和葵花等五个种植业险种,以及能繁殖母猪、奶牛两个养殖业险种。保险对象为全辖所有农户。种植业保险范围为因人类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金额按照全省不同农作物投入的平均生产成本确定。能繁殖母猪和奶牛等养殖业保险范围是因人类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疾病等原因造成保险母猪、奶牛直接死亡而形成的损失。同时
(三)农民参保意愿较强
鉴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梨树县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当地政府的积极鼓励下,农业保险试点较早,涉及范围也较广,农民参保意愿也相对较强。据调查统计,在当地政府积极鼓励宣传下,同时因梨树县农业生产时常遭受风灾、水灾、虫灾及冰雹等自然灾害侵袭,全县约70%的农户曾经购买或现在仍持有农业保险。持有或曾经购买过农业保险的居民,在遭受自然侵害并向保险公司反应后,基本都能有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受损勘测,其中超过30%的投保人曾获得过农业保险理赔,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农民的参保意愿。
三、梨树县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梨树县农业保险在困境中艰难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农业保险发展同样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无论是当地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认可程度、保险公司业务拓展与定损理赔,或是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出台,都还有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户层面上的缺陷
(1)农民对保险知识缺少了解,农业风险管理意识淡薄。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听天由命”的自然经济观念影响,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梨树县农民以种植玉米为主,玉米属于粮食作物,需要投入较高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其价格易受市场因素影响,波动较大。一旦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农民遭受损失较大。由于缺乏利用金融工具规避风险意识,他们更愿意以自己承担或者亲友帮助的方法被动地应对风险。
(2)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日常生活压力大。农业保险费率较高,有些险种险费率高达9%-10%,据调查统计,梨树县农户每年的收入在4至8万元左右,除去日常生活开支、教育开支、随礼、购买种子化肥、农业器具等必不可少的农业支出成本,剩下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2012年梨树县农民人均纯收入8958元,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交钱又怕花了冤枉钱。
(二)农险业务的不足
(1)农业保险定损理赔难度大。农业保险的标的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标的价格在不断变化。因此,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而这时农作物或畜牧产品往往未成熟或还在生长中,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其未来的产量和产品质量以及未来产品的市场价值都很困难。加之,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农业保险定损理赔较随意。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参保农户抱怨最多的情况便是自家农作物受灾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查勘定损,宣称受灾面积不大,未达到规定理赔标准,不予理赔。或者,保险公司的定损程度远远小于真实受损情况,定损偏差大。总之,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关于农业保险的理赔,长久以来存在着较大矛盾。矛盾的长时期存在,让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了不信任感和抗拒感。 (2)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大。保险公司除要承担自然风险外,还要承担相当的道德风险。例如,对政策性能繁殖母猪险,农户虚报骗保现象时有发生,“死亡率”居高不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使农业保险不能稳定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从自身经济效益出发,对一些风险大的险种,要么停办,要么提高费率,从而导致险种趋于萎缩,农民投保负担加重,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的参保欲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的道德风险也很严重。据了解,为获取农业保险补贴,一些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联手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频繁出现,涉及众多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套取粮食保险保费资金、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不良案例。
(三)政府职能发挥不充分
(1)财政倾斜力度不够。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保险公司缺乏经营的积极性,农民获得赔偿金额较低,不能覆盖损失,这就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采取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给予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为5O%;美国补贴为53%;菲律宾补贴为56%-80%。而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左右,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加之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2)财政资金拖期现象严重。以梨树县为例,当地县级财政补贴按照要求应于6至7月份到位,但该县2012年补贴在2013年3月份才到位,拖期达9个月之久。梨树县所属的四平市辖区其他各个县也不同程度存在此类问题。其原因在于农业大县基本都是财政穷县,农业保险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靠拆东墙补西墙完成。如2011年梨树县财政缺口163567万元,财政支出是收入的3.10倍,当年地方财政收入43733万元,农业保险财政配套资金639万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5%,给县级财政形成了巨大压力,制约了农业保险面积的扩大和长久发展。因此,有的产粮大县由于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超出了财政预算,甚至出现了控制承保面积以减少财政保费补贴额度的现象。
四、对策建议
基于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作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
一是增强农民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二是增加农民收入。农民收入是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购买力的重要因素,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
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解决定损理赔技术难题。此外,针对近几年农业保险业务萎缩,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纷纷改行或离职,导致农险业务人才严重缺失的现象,一是政府鼓励、支持开展更多保险公司农险经营技术培训,二是通过创建高校合作模式,为农业保险培养更多专业人才。
(三)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使农业保险经营更加规范化。鉴于定损理赔难度较大,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内容,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使农户的切身利益得到更加充分保障。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
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支持,是WTO对农业扶持的重要绿色通道。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减轻农民保险负担。在财政支持的方式上主要有三种:一是从农民方面,提供保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二是从保险公司方面,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提供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三是提供再保险费补贴,积极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政府部门应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使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参与到农业再保险中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分摊损失,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京生.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M].中国社会科学出社,2000.
[2]周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首都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5).
[3]冯文丽,林宝清.我国农业保险短缺的经济分析[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3(16):17-80.
[4]李军.农业保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王树林,李刚.当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建议.金融时报,2011-10-10.
[6]左振秀.关于吉林省四平市农业保险情况的调查报告.吉林金融研究,2013(10).
[7]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J].中国金融,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