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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除保险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业务和从境外分入的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和中国保监会认定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其他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自留保费的1%,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自留保费的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