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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你公司《关于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请示》(川高路[2007]37号)收悉。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费公路推行货车计重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5号)和《关于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川办函[200715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联网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