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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与之相适应,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也显得日益重要,而司法独立则是这项改革进程中的重中之重.作为一个宪政原则,司法独立被视为司法权在现代宪政体制下所赖以存在的基石.'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1]司法独立在我国具有更广泛的含义,不仅包括审判独立,也包括检察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