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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公务员及社会生活实施的监督,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是监督者按照预先设定的也是能被公众认可的标准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件、人的行为进行的主观的或客观的评价。舆论监督的评价体系或者叫评判标准通常可以分为五类:
情感标准。社会生活中的每个正常人都有七情六欲,都有喜怒哀乐,对发生在身边的事件都有自己的评价和情感标准。以情感标准开展舆论监督有两种情况,一是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和共同的情感,一是放任自己的感情去做评价。前者容易做到客观准确,顾全大局;后者如果把握不好往往有失于偏颇。如一家都市报在一则解救被拐儿童的报道中写道:
记者还没进门,就听到了屋内传出的哭声。这家姓乔的人家在3个月前花了3500元从人贩子手里买了一个婴儿。记者看到,乔家一家4口人全部眼睛红肿,一个30多岁的女人在屋里哭得几乎瘫倒。几个月的时间,他们早与婴儿结下了深厚的感情。
可以看出,作者对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的人家充满同情。然而,这位作者和这家报社不知是否考虑过那些孩子亲生父母的感情?拐卖儿童是一种违法行为,绝不仅仅是什么"傻事",依法解救被拐儿童是一种强制性行动,无须征得收买孩子的人家的同意。收买儿童不仅不应得到同情,反而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作者在这里以情感代替了道德和法律的评判,伤害了公众的感情,也损害了媒体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事实标准。新闻是最新发生事实的报道,媒体只要弄清事实,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读者,就起到了曝光的作用。新闻媒体只对事实负责,至于是与非则交给读者去衡量或讨论。以事实为评价标准的舆论监督也叫告诉式报道或中性报道,这一类报道一般要认真听取并全面反映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事实一条条摆出来,人们就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断,或者经过讨论或争论,最终统一认识,得出正确的结论。2002年5月16日上午,一场引起美术界关注的"裸体画风波案"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缪某1995年至1996年与浙江美术学院签订《合同制模特工作协议》,约定"配合教师完成课堂的教学任务",徐芒耀教授和研究生参照缪某的裸体创作了尺幅不小的教学示范画,并承诺只作个人作品收藏,不公开发表。2001年5月,缪某正与恋人谈婚论嫁,其男友在杭州新华书店翻看《一代画风》画册后,一气之下离她而去,原来画册中有两页有缪某的裸体形貌。原告代理人诉称:隐私公开、爱情破灭,使缪某受到很大的伤害,并患精神抑郁症,原告要求被告出版社和徐教授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收回全部侵权画册,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辩称:依照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有发表作品的法定权利,被告依法行使了权利,而且在发表的作品上并未说明模特的姓名、住址等,使原告的隐私得到了保护,因此不存在侵权。孰是孰非,法庭的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虽已全部结束,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记者和媒体自然不便说三道四。但通过事实真相的披露和控辩双方观点的阐述,至少可以引导人们关注和思考有关隐私权保护和著作权发表权等方面的问题。
道德标准。我们身边每天都发生大大小小的新闻事件,道德是比法律范畴更大的行为规范,凡是违法违纪者,必定是有违于道德;有些人的作为即使是不与法律相违背或无法可依,但只要违背了社会公德,同样应予以揭露和谴责。据媒体报道,郑州市场上一些"保健品"店为招徕顾客,推出不少女性性药,记者通过暗访得知,其中不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害人药"。记者在暗访了几家这样的黑店后,撰文揭露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消息的标题就叫《只管牟利哪管后果害人"性药"游荡郑州街头》,这里是运用了道德评判的标准。实际上,这些黑店不仅是"牟取暴利",也是一种道德沦丧。对这种伤风败俗、污染社会风气的行为必须予以揭露和评判,以引起职能部门和全社会的警觉。
政策标准。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当前,违背客观规律、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党纪政纪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不仅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而且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危害到社会稳定,对这些不良现象必须予以揭露,并指出其危害性。《河南农村报》2002年4月5日一版头题披露了《宁陵县石桥乡:不缴特产税让你蹲班房》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记者就石桥乡政府公然违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突击清收农民尾欠税费的问题,采访了省农村税费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宁陵县石桥乡政府突击清收农民尾欠税费,尤其是3月21日以后不按省里的统一要求,不立即停止征收,甚至动用警力警械,把不愿缴或缴不起的农民以"妨碍执行公务"的罪名拘禁起来,属于典型的违纪行为,必须立即纠正。
随着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加快,公民运用政策和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但一些领导干部却仍然停留在"人治"的认识上。有的无视党的政策规定为所欲为,有的擅自规定"土政策",有的曲解上级政策,有的对农民封锁消息,搞愚民政策,有的还感叹"如今农民懂得的政策太多了,农村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足见其政策水平的低下。在湖北、江西等地,还出现过向农民收缴朱镕基总理关于农村政策的讲话、将宣传国务院农村政策的农民行政拘留等怪事。对这类严重违反政策、违反纪律甚至违法的行为绝不能听之任之。
法律标准。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础。深入开展法治教育,以法律为武器,揭露种种违法违纪的丑恶现象,十分必要。例如,手机短信息的开通方便了人们的联系和信息传播,但一些垃圾信息甚至是诈骗信息的介入,却给手机用户带来了不少烦恼。在郑州某公司上班的黎女士在工作中与同事张某发生冲突,张某便常常给黎女士的手机发送黄色信息。许多手机用户还反映,常常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手机短信息,其中既有各种各样的"中奖信息",也有不少"发财机遇",但到头来轻信者总是被骗得一塌糊涂。记者走访了法律专家,了解到根据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那些不健康的信息,对人身造成的精神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判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以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诈骗类的短消息,则可以根据是否上当等结果,追究发布者的刑事责任。因而,记者在"热线综述"中明确指出:手机不良信息也侵权。像这类侵权违法事件在生活中见怪不怪,仅仅靠一般的谴责和曝光不能奏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揭露不法者的违法行径,提醒人们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那些为了公众利益状告垄断经营部门乱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法维权行为,则应予以大力彰扬。
必须指出,舆论监督的各种评判标准之间并没有一个截然的界线,而是互为补充、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任何一类舆论监督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虽然有的舆论监督偏重于情感的表达,有的偏重于道德的谴责,有的偏重于政策和法律的诠释,但不能顾此失彼,因为情感的表达必须考虑道德、政策和法律的因素,在进行道德的批判时也必须考虑到政策、法律和情感,而政策与法律的评判则可能包含了道德和感情。一篇成功的舆论监督报道应该是合情合理合法,合乎政策,事实准确无误的。当然,如果只注重事实的准确,而缺乏应有的批判态度,就会让读者无法判断究竟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一些小报小刊小台热衷于大量展示社会丑恶现象,不加以引导和批评,反而津津有味地去欣赏,这不仅不是正常的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与社会丑恶现象和不法行为同流合污了。
情感标准。社会生活中的每个正常人都有七情六欲,都有喜怒哀乐,对发生在身边的事件都有自己的评价和情感标准。以情感标准开展舆论监督有两种情况,一是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和共同的情感,一是放任自己的感情去做评价。前者容易做到客观准确,顾全大局;后者如果把握不好往往有失于偏颇。如一家都市报在一则解救被拐儿童的报道中写道:
记者还没进门,就听到了屋内传出的哭声。这家姓乔的人家在3个月前花了3500元从人贩子手里买了一个婴儿。记者看到,乔家一家4口人全部眼睛红肿,一个30多岁的女人在屋里哭得几乎瘫倒。几个月的时间,他们早与婴儿结下了深厚的感情。
可以看出,作者对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的人家充满同情。然而,这位作者和这家报社不知是否考虑过那些孩子亲生父母的感情?拐卖儿童是一种违法行为,绝不仅仅是什么"傻事",依法解救被拐儿童是一种强制性行动,无须征得收买孩子的人家的同意。收买儿童不仅不应得到同情,反而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作者在这里以情感代替了道德和法律的评判,伤害了公众的感情,也损害了媒体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事实标准。新闻是最新发生事实的报道,媒体只要弄清事实,把事情原原本本地告诉读者,就起到了曝光的作用。新闻媒体只对事实负责,至于是与非则交给读者去衡量或讨论。以事实为评价标准的舆论监督也叫告诉式报道或中性报道,这一类报道一般要认真听取并全面反映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事实一条条摆出来,人们就可以作出自己的判断,或者经过讨论或争论,最终统一认识,得出正确的结论。2002年5月16日上午,一场引起美术界关注的"裸体画风波案"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缪某1995年至1996年与浙江美术学院签订《合同制模特工作协议》,约定"配合教师完成课堂的教学任务",徐芒耀教授和研究生参照缪某的裸体创作了尺幅不小的教学示范画,并承诺只作个人作品收藏,不公开发表。2001年5月,缪某正与恋人谈婚论嫁,其男友在杭州新华书店翻看《一代画风》画册后,一气之下离她而去,原来画册中有两页有缪某的裸体形貌。原告代理人诉称:隐私公开、爱情破灭,使缪某受到很大的伤害,并患精神抑郁症,原告要求被告出版社和徐教授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收回全部侵权画册,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辩称:依照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有发表作品的法定权利,被告依法行使了权利,而且在发表的作品上并未说明模特的姓名、住址等,使原告的隐私得到了保护,因此不存在侵权。孰是孰非,法庭的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虽已全部结束,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记者和媒体自然不便说三道四。但通过事实真相的披露和控辩双方观点的阐述,至少可以引导人们关注和思考有关隐私权保护和著作权发表权等方面的问题。
道德标准。我们身边每天都发生大大小小的新闻事件,道德是比法律范畴更大的行为规范,凡是违法违纪者,必定是有违于道德;有些人的作为即使是不与法律相违背或无法可依,但只要违背了社会公德,同样应予以揭露和谴责。据媒体报道,郑州市场上一些"保健品"店为招徕顾客,推出不少女性性药,记者通过暗访得知,其中不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害人药"。记者在暗访了几家这样的黑店后,撰文揭露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消息的标题就叫《只管牟利哪管后果害人"性药"游荡郑州街头》,这里是运用了道德评判的标准。实际上,这些黑店不仅是"牟取暴利",也是一种道德沦丧。对这种伤风败俗、污染社会风气的行为必须予以揭露和评判,以引起职能部门和全社会的警觉。
政策标准。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当前,违背客观规律、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党纪政纪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不仅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而且危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危害到社会稳定,对这些不良现象必须予以揭露,并指出其危害性。《河南农村报》2002年4月5日一版头题披露了《宁陵县石桥乡:不缴特产税让你蹲班房》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记者就石桥乡政府公然违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突击清收农民尾欠税费的问题,采访了省农村税费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宁陵县石桥乡政府突击清收农民尾欠税费,尤其是3月21日以后不按省里的统一要求,不立即停止征收,甚至动用警力警械,把不愿缴或缴不起的农民以"妨碍执行公务"的罪名拘禁起来,属于典型的违纪行为,必须立即纠正。
随着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加快,公民运用政策和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但一些领导干部却仍然停留在"人治"的认识上。有的无视党的政策规定为所欲为,有的擅自规定"土政策",有的曲解上级政策,有的对农民封锁消息,搞愚民政策,有的还感叹"如今农民懂得的政策太多了,农村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足见其政策水平的低下。在湖北、江西等地,还出现过向农民收缴朱镕基总理关于农村政策的讲话、将宣传国务院农村政策的农民行政拘留等怪事。对这类严重违反政策、违反纪律甚至违法的行为绝不能听之任之。
法律标准。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础。深入开展法治教育,以法律为武器,揭露种种违法违纪的丑恶现象,十分必要。例如,手机短信息的开通方便了人们的联系和信息传播,但一些垃圾信息甚至是诈骗信息的介入,却给手机用户带来了不少烦恼。在郑州某公司上班的黎女士在工作中与同事张某发生冲突,张某便常常给黎女士的手机发送黄色信息。许多手机用户还反映,常常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手机短信息,其中既有各种各样的"中奖信息",也有不少"发财机遇",但到头来轻信者总是被骗得一塌糊涂。记者走访了法律专家,了解到根据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那些不健康的信息,对人身造成的精神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判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还可以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诈骗类的短消息,则可以根据是否上当等结果,追究发布者的刑事责任。因而,记者在"热线综述"中明确指出:手机不良信息也侵权。像这类侵权违法事件在生活中见怪不怪,仅仅靠一般的谴责和曝光不能奏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揭露不法者的违法行径,提醒人们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那些为了公众利益状告垄断经营部门乱收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法维权行为,则应予以大力彰扬。
必须指出,舆论监督的各种评判标准之间并没有一个截然的界线,而是互为补充、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任何一类舆论监督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虽然有的舆论监督偏重于情感的表达,有的偏重于道德的谴责,有的偏重于政策和法律的诠释,但不能顾此失彼,因为情感的表达必须考虑道德、政策和法律的因素,在进行道德的批判时也必须考虑到政策、法律和情感,而政策与法律的评判则可能包含了道德和感情。一篇成功的舆论监督报道应该是合情合理合法,合乎政策,事实准确无误的。当然,如果只注重事实的准确,而缺乏应有的批判态度,就会让读者无法判断究竟提倡什么,反对什么。一些小报小刊小台热衷于大量展示社会丑恶现象,不加以引导和批评,反而津津有味地去欣赏,这不仅不是正常的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与社会丑恶现象和不法行为同流合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