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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文献资料、实证研究等方法,对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的商业模式进行探讨,分析赛事转播行为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结论:如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会存在权利范围过小而不利于体育产业整体发展的问题,同时,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又无法规制体育赛事节目网络转播行为。建议:明晰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属性,扩大解释广播组织者转播权,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