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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也是一种权利"的提出,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来的私法弊端的凸显和经济法实施效果的薄弱.针对这一悖论所反映的问题,笔者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为私主体设定义务,以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确保公众意见表达渠道的畅通并建立公共资金支出的监督机制,以保证行政执法的社会本位性;培养审判者的经济法理念与意识,进而推动经济法的有力实施和公众经济法意识的普遍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