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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地产权的不健全和农地征用过程中操作的不规范是被征地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为保护农民权益,则必须在这两个方面寻求解决办法,争取实现土地产权明晰化和农地征用规范化。
关键词:农地征用;农民权益;土地产权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7-0028-1
0 前言
由于制度上缺陷和现实操作过程的不规范,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造成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社会矛盾尖锐,上访、恶意拆迁、极端方式抵制拆迁等过激行为屡见不鲜,以上种种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为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应在根源上找原因、寻对策,在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上寻求改进,最大范围地保护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1 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1.1 农地产权不完整
农地产权不完整是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源。拥有土地,并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是农民利益保障的基本前提。现有土地政策的一个弊端就是权力分割不清楚、所有者群体规定模糊。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曾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谁来代表这个集体不明确。这直接导致了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虚置和农村土地法人地位的多元,农村集体不能有效保护农地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此外,农村集体没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在土地被强制征收时,被征地农民难以寻找相关法律依据维权。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因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采用征用的方式。只有政府有权利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出让,经过如此繁杂的中间环节,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1.2 农地征用过程中操作不规范
由于在农地征用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致使农民现有土地产权受到肆意的破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民不能有效地参与到农地征用合约的制定中来。根据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定,农民集体不能自己随意地买卖土地甚至改变土地的用途,但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征用土地。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很少有谈判权,农民表达自己意见的方法现在来看不外乎两种,一是上访,二是索性做“钉子户”。其次,农地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现在农地补偿过程中一般采用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补偿的标准我国有相关法规做了规定,农民没有给自己土地的“定价权”。最后,在农地征用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为了获得超额的利润,不择手段地压榨农民既得利益,严重激化了矛盾。
2 如何保障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农民权益
2.1 农地产权明晰化
产权明晰化的办法之一就是土地私有化。目前,有些部门不愿意推动农民拥有完整的农地产权原因之一就是廉价占用农民土地的经济利益驱使,另外就是理论界一些权威人士的舆论支持。他们认为,现行的土地政策能够兼顾土地的公平与效率、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国家粮食安全,而农地私有化将提高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土地集中兼并将导致农民两极分化等等。而这些看法不尽对,首先只要粮食价格在一定的获利空间,农民就会种粮食,否则,假如粮价很低,即使土地公有,农民也会抛荒。再者,没有一个农民会随随便便卖掉自己的土地,现在日本仍有很多在城市务工人员利用周末回农村打理自己的土地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最后,有人还会这样认为,农地私有化使在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时农民“漫天涨价”,从而造成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增加,损害集体利益。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在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已经说明,国家保留对一切土地的最终处置权。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2 给予农民更多的参与权
土地私有化式的产权明晰化在我国现阶段很难实现,那么在现行的体制下,为了最大限度地弱化矛盾,为农民争取利益则应该给予农民更多的参与权。例如,可以在征地前召开村民大会,制定一个大部分农户比较满意的搬迁方案,还可以选举出几个村民代表参与农地补偿谈判,以维护农民利益。
2.3 政务公开、透明
农民对农地征用的不理解很多源自于征地过程政务不公开、不透明,同时,有的地方政府做的也的确很不规范。例如,湖北省襄荆高速公路荆州段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每亩500元,而法定的最低标准为4800元。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为2.19亿元,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仅为591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征地补偿费还经常被层层克扣,湖北省襄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下拨后,被省襄荆公路指挥部克扣837万元、被荆门市指挥部克扣1502万元、被荆门市东宝区克扣190万元、有关乡镇共克扣1192万元,这笔补偿费到农民手中之前只剩下了55%。只有政务的公开透明,方才可以有效杜绝类似肆意损害农民权益事件的发生。
2.4 征地过程注重和谐
有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尽快寻求“突破口”,故意制造了一些不和谐因素。例如,谁提前搬迁就给谁在原有的补贴标准上再多补贴多少钱,甚至不同农户的补贴也不一样,暗箱操作时有发生,这样无形之中导致了农户间的不信任,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最后导致“钉子户”采用极端的方式抗议,社会和谐受到极大影响。在今后的农地征用过程中要多一点商讨,少一点命令,多一点公开,少一点封闭,多一些思想工作,少一些暴力干预,这样才能实现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陈世军.技术评估理论与方法[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2] 刘育成.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R].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2002
[3] 王贵宸.中国农村合作经济[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
[4] 王华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05.
关键词:农地征用;农民权益;土地产权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7-0028-1
0 前言
由于制度上缺陷和现实操作过程的不规范,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造成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社会矛盾尖锐,上访、恶意拆迁、极端方式抵制拆迁等过激行为屡见不鲜,以上种种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为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应在根源上找原因、寻对策,在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上寻求改进,最大范围地保护农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1 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1.1 农地产权不完整
农地产权不完整是征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源。拥有土地,并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是农民利益保障的基本前提。现有土地政策的一个弊端就是权力分割不清楚、所有者群体规定模糊。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曾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谁来代表这个集体不明确。这直接导致了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虚置和农村土地法人地位的多元,农村集体不能有效保护农地的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
此外,农村集体没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在土地被强制征收时,被征地农民难以寻找相关法律依据维权。在我国现行征地制度下,因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采用征用的方式。只有政府有权利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然后再以市场价格出让,经过如此繁杂的中间环节,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1.2 农地征用过程中操作不规范
由于在农地征用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致使农民现有土地产权受到肆意的破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民不能有效地参与到农地征用合约的制定中来。根据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定,农民集体不能自己随意地买卖土地甚至改变土地的用途,但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征用土地。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很少有谈判权,农民表达自己意见的方法现在来看不外乎两种,一是上访,二是索性做“钉子户”。其次,农地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现在农地补偿过程中一般采用一次性买断的方式,补偿的标准我国有相关法规做了规定,农民没有给自己土地的“定价权”。最后,在农地征用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为了获得超额的利润,不择手段地压榨农民既得利益,严重激化了矛盾。
2 如何保障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农民权益
2.1 农地产权明晰化
产权明晰化的办法之一就是土地私有化。目前,有些部门不愿意推动农民拥有完整的农地产权原因之一就是廉价占用农民土地的经济利益驱使,另外就是理论界一些权威人士的舆论支持。他们认为,现行的土地政策能够兼顾土地的公平与效率、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国家粮食安全,而农地私有化将提高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土地集中兼并将导致农民两极分化等等。而这些看法不尽对,首先只要粮食价格在一定的获利空间,农民就会种粮食,否则,假如粮价很低,即使土地公有,农民也会抛荒。再者,没有一个农民会随随便便卖掉自己的土地,现在日本仍有很多在城市务工人员利用周末回农村打理自己的土地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最后,有人还会这样认为,农地私有化使在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时农民“漫天涨价”,从而造成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增加,损害集体利益。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在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已经说明,国家保留对一切土地的最终处置权。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2 给予农民更多的参与权
土地私有化式的产权明晰化在我国现阶段很难实现,那么在现行的体制下,为了最大限度地弱化矛盾,为农民争取利益则应该给予农民更多的参与权。例如,可以在征地前召开村民大会,制定一个大部分农户比较满意的搬迁方案,还可以选举出几个村民代表参与农地补偿谈判,以维护农民利益。
2.3 政务公开、透明
农民对农地征用的不理解很多源自于征地过程政务不公开、不透明,同时,有的地方政府做的也的确很不规范。例如,湖北省襄荆高速公路荆州段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每亩500元,而法定的最低标准为4800元。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为2.19亿元,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仅为591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征地补偿费还经常被层层克扣,湖北省襄荆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下拨后,被省襄荆公路指挥部克扣837万元、被荆门市指挥部克扣1502万元、被荆门市东宝区克扣190万元、有关乡镇共克扣1192万元,这笔补偿费到农民手中之前只剩下了55%。只有政务的公开透明,方才可以有效杜绝类似肆意损害农民权益事件的发生。
2.4 征地过程注重和谐
有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尽快寻求“突破口”,故意制造了一些不和谐因素。例如,谁提前搬迁就给谁在原有的补贴标准上再多补贴多少钱,甚至不同农户的补贴也不一样,暗箱操作时有发生,这样无形之中导致了农户间的不信任,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最后导致“钉子户”采用极端的方式抗议,社会和谐受到极大影响。在今后的农地征用过程中要多一点商讨,少一点命令,多一点公开,少一点封闭,多一些思想工作,少一些暴力干预,这样才能实现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陈世军.技术评估理论与方法[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2] 刘育成.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集[R].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2002
[3] 王贵宸.中国农村合作经济[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
[4] 王华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农业政策的比较研究[D].吉林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