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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然而,今天要发展村民自治却不得不将其置身于“农村落后、农民贫穷、农业危险”的三农问题这个大背景下去寻找出路。笔者以佳木斯地区三农问题为背景,分析村民自治的法律逻辑,并结合佳木斯地区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层面探寻完善村民自治的途径,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