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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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立法角度概述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针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存在的问题,从《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侵犯驰名商标权的淡化行为、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扩大到未注册领域、增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意识四个维度提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 驰名商标 淡化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案》中,将驰名淡化行为阐述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①
  一、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一系列与商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先后出台。我们认为,第一次提出商标淡化概念的,是1996年《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了造成淡化、丑化、贬低的行为。我国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一次修订时,引入了公众熟知商标的概念,即驰名商标,我国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到法律的层面。在第一次修订的《商标法》中,则明确使用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并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己经在中国注册的弛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弛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条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层面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当然,我国还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有类似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就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竞争者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须讲公平与诚信。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尴尬局面。
  二、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混淆理论阻碍驰名商标保护
  现行《商标法》中的规定,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要求"误导公众",致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显得模糊不清。传统混淆理论认为,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是由不同的生产者生产,指出产品的出处和来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驰名商标在非竞争商品上被非授权使用,造成驰名商标驰名度降低,毁损,甚至驰名商标消失而变成一种产品的通用名称,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无法弥补的恶果。而我国法律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难以对驰名商标保护很好的保护。
  (二)我国未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在驰名商标领域,跨类保护,是指当某一驰名商标被非授权性的在非竞争(不相同和不相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时,法律对这种使用予以禁止。《商标法》中规定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弛名商标,被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时,禁止使用。因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这种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行为,就被视为不具有违法性,他人可以注册使用。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无论驰名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淡化行为一旦出现,势必会造成商标名誉受损,出现驰名商标保护价值取向的偏离。
  (三)法律对反淡化保护的缺失
  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凌乱的规定在一些法律法规,甚至规章制度中,这样的保护势必具有滞后性,充分说明了我国对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缺失。除了《商标法》的规定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我国司法解释中虽然开始对侵犯驰名商标权的淡化行为进行解释,但我国还未对淡化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损害结果、法律责任等有明确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一)《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侵犯驰名商标权的淡化行为
  世界上有防止商标淡化行为单独立法的规定,如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然而我国制定商标反淡化法,目前还不成熟。主要是受制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我国商标立法体系还需进一步的完善。此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未对淡化行为单独立法。因此,将侵犯驰名商标权的淡化行为规定在《商标法》中,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就是在《商标法》中规定淡化的概念、种类、具体情况及法律责任等。
  (二)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
  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是对驰名商标很好的保护方式。联合商标是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商标权人可选定一个商标作为主商标使用。而防御商标是指在商标权人将驰名商标在非竞争商品上予以注册,防止他人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可以有效阻止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就注册了许多防御商标。我国法律中未规定这两种制度,甚至,《商标法》还对一定期限未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进行了规定,有碍驰名商标保护。因此,应该解除这种限制规定,并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
  (三)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扩大到未注册领域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应以注册为限,《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未对驰名商标保护注册与否加以区分,在保护上也不应该有区别。我国是《巴黎公约》缔约国,世贸组织成员国,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应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扩大到未注册领域。
  (四)增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意识
  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增强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商标领域,对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们认识还很淡薄。现实中,也存在因认识错误而出现的案例,比如解百纳商标纠纷案。该商标正面临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的风险,一旦驰名商标变成通用名称,将会给商标权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人们必须增强反淡化保护的意识。
  注释:
  ①苏.瑟拉德.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与实践[J].外国法译评,1998(4):1.
  作者简介:易玉(第一作者),沈阳工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南庆鑫(第二作者),沈阳工业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科技法;李凯(第三作者),辽宁省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副主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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