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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与做法,换句话说,人们往往重视的是程序法的工具价值,而总是忽略其内在价值。其实,实体与程序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依存,互相配合,二者是动态并重的。本文着眼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的探讨,主要从刑事诉讼程序的初步认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性来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正义性
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87-01
法律作为一门实践之思,当且仅当置于实践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真谛。正如舒国莹教授所言:“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万态中的一种行为模式,从形式上来说,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法学程序的价值。程序法往往就是法律放于实践中的外在形式。“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员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如此看来,重视程序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尤为重要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法务工作者,法学家们往往更多地重视的是其工具价值,而不够重视甚至忽略程序法本身的内在价值。正因如此,中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往往缺乏公信力,最终使案件本身不能接受歷史的检验,使案件裁判不稳定。基于以上问题和本文篇幅,写者着眼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做些探讨,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一、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初步认识
众所周知,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词典中,“程序”一词被这样定义:事情进行的先后顺序。这样的定义十分宏观,似乎适用于所有科学。但是,基于学术的严谨,有必要从法学的角度对程序进行严格分析。程序是一种处理事务所运用的步骤、方法、顺序的配合,它是一种告诉我们在解决问题时所应遵循的过程。借用王敏远教授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定义,即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所应遵守的操作的操作规程;这些操作规程为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即为刑事诉讼法律程序。当然,程序不单纯地是一种客观形式与内在价值的统一的标准、规则,它不仅仅是为实现某一实体目的,而更多的是在操作中反映其内在价值。一个能够被接受的程序是美好目的与漂亮过程的结合,诸如一场球赛,人们在渴望最终结局的同时,也在惊叹着球员们遵从程序所表现的各种球技。
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操作模式也是屡见不鲜的,中国的刑事诉讼总是给人此种感觉:在面对一个刑事案件时,官方总是可以不考虑手段的选择,只需给出一个体面的结论就此罢了。对于从发现这刑事案件到解决它之前的一切活动都单纯是为了结论而设定。其实,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被广大民众接受,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程序的内在价值的作用更为明显。因为结论公平正义往往代表官方所追求的公正,只有把处理该案件的程序一一让民众看到,它们才能真正信服。这从反面体现了程序内在价值的重大意义。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性
“正义”是个关系范畴,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正义是一种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各得其所。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形式正义着眼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眼于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实体正义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格标准,如平等、公平地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分配。众所周知,正义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让我们举例来说明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重要性。
例:法官A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的时候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在整个庭审中,新闻媒体进行了直播报道,整个过程透明清晰,相应的裁判结果也让广大民众信服,认为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当受到这样的处理。人们觉得司法正义,惩恶扬善。但是后来获知法官A与该被告人为近亲属关系。该法官自认为会秉公处理而没回避,事实上,其也秉公处理了。但是,当人们知道法官A没回避时瞬间改口,大骂腐败。三百六十度的反差态度,更多地是因为“回避”这一制度被违背。
在本案中,裁判结果是好的,也是符合案件事实本身的。按理来说,这样的裁判结果也应该是皆大欢喜的,但是就因为程序上的违法,公众就会在意识上觉得法律不公。民众本该容忍某些程序不足,但是他们为什么没有给予宽容,究其原因就是程序公正出了问题,更是程序的内在价值没有发挥其作用。一旦无证据和理由排除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正当因素,人们必然会对刑事诉讼过程产生怀疑,必然不信服裁判结果。“结果尽管符合外在价值标准,具有‘好结果’的标志,法律程序本身仍然不具有正当性,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它不具有内在的优秀价值。”案例表明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实体同等重要。
三、结语
曾有法学家呼吁: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治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如前所述,程序的价值往往被以工具价值看待,总是被“以实现实体法的某某目的”的言词去表述。如今,程序已不仅仅是简单依附于实体法而具有了其独立的地位,有其自己的发展规律,有其自己的功能。其实我们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时,也往往联系刑事实体法的内在价值,他们往往又是一致的,只是因为长期的认识偏差而忽视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是程序内在道德的集中体现,合理的程序又是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正当与合理的程序在程序运用过程中使民众的宽容得以展现。正因为程序内在价值的作用才使得程序本身在实践中能够稳定、不易被猜疑。众所周知,如果仍然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某些目的,只是为了定罪量刑的任务而设定,只是为了裁判结果有形式上的正义,而忽视本身内在价值,这必然是法治的倒退。如果不重视或不摆正程序的内在价值,那么程序在运用中往往会流于形式,除了实现具体案件的解决外,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这样的程序也终究是附属于实体法本身,除此之外,别无留念。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选择》 汪建成 中国法学 2006—12—09
[2]《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诉讼法》陈光中 罗海敏 现代法学 2009—01—15
[3]《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李秀艳 黑龙江大学2007—06—30
作者简介:宋金珊(1991.10-),女,云南昆明晋宁,汉族,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唐雪英(1991.01-),女,云南楚雄元谋,傈僳族,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正义性
中图分类号:DF7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87-01
法律作为一门实践之思,当且仅当置于实践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真谛。正如舒国莹教授所言:“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万态中的一种行为模式,从形式上来说,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法学程序的价值。程序法往往就是法律放于实践中的外在形式。“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员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如此看来,重视程序在实践中的作用是尤为重要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法务工作者,法学家们往往更多地重视的是其工具价值,而不够重视甚至忽略程序法本身的内在价值。正因如此,中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往往缺乏公信力,最终使案件本身不能接受歷史的检验,使案件裁判不稳定。基于以上问题和本文篇幅,写者着眼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做些探讨,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一、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初步认识
众所周知,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在词典中,“程序”一词被这样定义:事情进行的先后顺序。这样的定义十分宏观,似乎适用于所有科学。但是,基于学术的严谨,有必要从法学的角度对程序进行严格分析。程序是一种处理事务所运用的步骤、方法、顺序的配合,它是一种告诉我们在解决问题时所应遵循的过程。借用王敏远教授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定义,即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所应遵守的操作的操作规程;这些操作规程为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即为刑事诉讼法律程序。当然,程序不单纯地是一种客观形式与内在价值的统一的标准、规则,它不仅仅是为实现某一实体目的,而更多的是在操作中反映其内在价值。一个能够被接受的程序是美好目的与漂亮过程的结合,诸如一场球赛,人们在渴望最终结局的同时,也在惊叹着球员们遵从程序所表现的各种球技。
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操作模式也是屡见不鲜的,中国的刑事诉讼总是给人此种感觉:在面对一个刑事案件时,官方总是可以不考虑手段的选择,只需给出一个体面的结论就此罢了。对于从发现这刑事案件到解决它之前的一切活动都单纯是为了结论而设定。其实,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被广大民众接受,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程序的内在价值的作用更为明显。因为结论公平正义往往代表官方所追求的公正,只有把处理该案件的程序一一让民众看到,它们才能真正信服。这从反面体现了程序内在价值的重大意义。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性
“正义”是个关系范畴,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正义是一种在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各得其所。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形式正义着眼于程序公正,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眼于在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实体正义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格标准,如平等、公平地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分配。众所周知,正义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让我们举例来说明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重要性。
例:法官A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的时候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在整个庭审中,新闻媒体进行了直播报道,整个过程透明清晰,相应的裁判结果也让广大民众信服,认为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当受到这样的处理。人们觉得司法正义,惩恶扬善。但是后来获知法官A与该被告人为近亲属关系。该法官自认为会秉公处理而没回避,事实上,其也秉公处理了。但是,当人们知道法官A没回避时瞬间改口,大骂腐败。三百六十度的反差态度,更多地是因为“回避”这一制度被违背。
在本案中,裁判结果是好的,也是符合案件事实本身的。按理来说,这样的裁判结果也应该是皆大欢喜的,但是就因为程序上的违法,公众就会在意识上觉得法律不公。民众本该容忍某些程序不足,但是他们为什么没有给予宽容,究其原因就是程序公正出了问题,更是程序的内在价值没有发挥其作用。一旦无证据和理由排除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正当因素,人们必然会对刑事诉讼过程产生怀疑,必然不信服裁判结果。“结果尽管符合外在价值标准,具有‘好结果’的标志,法律程序本身仍然不具有正当性,难以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它不具有内在的优秀价值。”案例表明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实体同等重要。
三、结语
曾有法学家呼吁: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治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
如前所述,程序的价值往往被以工具价值看待,总是被“以实现实体法的某某目的”的言词去表述。如今,程序已不仅仅是简单依附于实体法而具有了其独立的地位,有其自己的发展规律,有其自己的功能。其实我们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时,也往往联系刑事实体法的内在价值,他们往往又是一致的,只是因为长期的认识偏差而忽视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是程序内在道德的集中体现,合理的程序又是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正当与合理的程序在程序运用过程中使民众的宽容得以展现。正因为程序内在价值的作用才使得程序本身在实践中能够稳定、不易被猜疑。众所周知,如果仍然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某些目的,只是为了定罪量刑的任务而设定,只是为了裁判结果有形式上的正义,而忽视本身内在价值,这必然是法治的倒退。如果不重视或不摆正程序的内在价值,那么程序在运用中往往会流于形式,除了实现具体案件的解决外,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这样的程序也终究是附属于实体法本身,除此之外,别无留念。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选择》 汪建成 中国法学 2006—12—09
[2]《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诉讼法》陈光中 罗海敏 现代法学 2009—01—15
[3]《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李秀艳 黑龙江大学2007—06—30
作者简介:宋金珊(1991.10-),女,云南昆明晋宁,汉族,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唐雪英(1991.01-),女,云南楚雄元谋,傈僳族,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