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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者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企业(邵宁,2010)。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试点推行,先后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整合企业,通过债转股、技改贴息、政策性关闭破产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国有企业的优胜劣汰,实现国有企业的整体扭亏为盈,为国有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目前国有企业改革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如何有效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政府行政管理权限之间的矛盾也是三十多年的改革过程中制度设计和制度变迁的轨迹。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视角:一是着重探讨“政企分开”的体制问题。研究认为在“政企不分”的体制上,国有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庸,企业无法实现自主经营,也难以提高经济效益。二是基于代理人的选择和激励机制研究。三是国有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研究(杨亦民、胡晟姣,2010)。总结分析不难得出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国有资产缺乏人格化的责任主体和基本的产权规则,即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失。基于此,本文研究尝试“另类”企业股权转让——股权出租,真正放权给企业经营者,实现经营者自主经营充分调动其经营积极性,进而促使企业产权主体人格化、具体化,从根本上解决国企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二、国有企业产权问题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将“全民”单一化、抽象化后形成的国家,国家作为出资人拥有国有企业资本及资本运作带来的收益,国家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以其名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然而,国家在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还肩负着国家的行政管理权, “双权合一”直接造成了企业产权的不清晰,而行政管理和所有者经营两种相左的职能“合一”更是导致很多经营管理问题的产生。
(一)政府“双权合一”,政企难分 政府兼具企业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双权合一”下政府监督管理就产生了问题:一方面,政府作为企业产权所有者承担企业运营风险和经营成果,客观要求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营运监督和管理,然而实务中政府的这种“监督”常表现为对企业经营决策的过度干预,极大的限制了企业经营自主性,降低了企业发展活力。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市场运作的外部监督者应保持独立的监督执法者身份,公平公正的对市场中的经济实体进行统一管理,而实务中这种“监督”也未尽如人意,例如长虹集团挑起家电价格战、大量囤积彩管试图形成市场垄断时,政府并未能对其进行调查处理,甚至后来巨额海外应收款未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仍放任企业继续对该公司发货,可以说长虹这一优秀的国有企业走下神坛与政府外部监督失效不无关系。
(二)企业激励监督机制不完善,代理成本较高 现代企业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与经理层目标利益不一致,进而产生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这在国有企业也有体现:一方面企业经理人短视性、自利性投资运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信息的不对称,政府需要支付高额的成本对经理人进行监督。目前协调两个利益主体间关系一般采用股权激励政策,即经理层持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变身企业股东,目标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经理层持有股份必须达到一定比例,股权激励政策的作用才能得以显现(李增泉,2000),受目前我有企业国家持股比例的限制,将国有股份高比例或完全转让给企业经理人,是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
三、国有股份出租理论
(一)理论依据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被剥夺后不是建立私有制,而是应在资本主义社会成果的基础上,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条件下,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恩格斯也指出:剥夺剥夺者,使劳动人民成为全部住宅、工厂和劳动工具的集体所有者。这些住宅、工厂等至少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的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把土地——虽然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者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
不难看出两位大师早已给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他们强调生产资料必须被劳动者“实际占有”而非“社会所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经济管理,但以目前生产力水平这一目标还远不能实现,因此通过合理的手段把生产资料有偿交给劳动者集体或个人进行使用,充分调动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的积极性,加快社会生产力的有效发展,也是符合公有制发展的本质要求的。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指出通过股权租赁来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问题,本文借用其研究理论并与目前具体国情相结合,对国有股权出租进行简要论述。有
(二)国有股权出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为经济实体性、可分离性、独立流动性,大部分学者在对股权进行研究时往往基于其经济实体性,而忽视了股权的可分离性和独立流动性,股权出租就是基于产权的可分离性对产权所有权和收益权进行分离,即占有企业股份所有权的国家将其持有的股份收益权转让给企业实际经营者,经营者根据其经营业绩(表现在企业股价的变动上)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享受收益或承担损失,首先,国家可以通过“收租”的方式享受国有资本增值带来的收益,且“租金”的收益形式类似于企业债权人获取的利息收益,风险更小收益更稳定符合国有资本运营的基本要求;其次,经理层享有企业股份的收益权,实际享受企业的经营成果,充分调动了经理人运营好国有资产的积极性,实现了股权激励政策下要实现经理人与股东目标利益一致的效果,大大降低了政府委托代理的监管成本,解决了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再次,这种股权出租是转让股份收益权而保留国家对企业股份的处置权,这样就避免了经理人短视性经营对企业长期利益的损害,经理人没有股份的处置权就不能买卖企业股票,进而防止了国有股权的外流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可见,国有股权出租是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失的重要途径,但要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利推行国有股权出租,配套基础设施必须同步建立和完善。
(三)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体包括:
(1)建立经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体系。股份收益权转让给经理人后,经理人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实际也承担起企业运营的全部风险,一旦企业运营失败如何保障经理人基本利益和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回收就迫切需要解决了。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经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体系,通过社会保险这一形式,有效分散经理人职业操作风险,减轻经理人职业压力,保障国有资产价值完整。
(2)建立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职业信息档案。人力资本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是企业资源配置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立经理人市场是将这一资源量化管理的重要途径。经理人职业信息档案中应包括经理人个人基本资料、曾就任企业名目,在任期间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及其成果、离职原因以及离职后企业的发展情况等,通过这一档案的建立,不仅帮助股东迅速在经理人市场挑选到优秀的企业经理人,还能对经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避免经理人投机行为的产生。
(3)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合理确定股权租金。确定国有企业股份收益权的出让金额前应先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国务院91号文件规定“国有资产的评估要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立项批复和审核确认”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国家执法部门代表股权承租者利益,因此在进行资产评估、股权租金定价时应以市场专业评估机构为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外部监督的定价机制,从而保证定价的合理准确,保障国家和企业经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权出租操作顺利试行。法制社会要求一切经济运营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国有股权出租的具体实施也应有一个健全的外部法律环境予以支持,例如法律应对国有股权出租对象的界定、股权租赁期限、租金的确定及支付形式、租赁期间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的制裁措施等加以规定,保障股权出租市场的良性有序运作。
四、结论
国有股权出租是基于目前国企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的尝试性解决方案。首先,国有股权出租符合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发展的两大要求,即通过“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方式真正使经理人“实际占有”生产资料,更好的调动其积极性;其次,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建立在经理人支付租金这一有偿使用生产资料的前提之下的,从而使国家与经理人由原来的雇用与被雇佣的隶属关系转为出租与承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的稳定增值。再次,经理人自主经营企业,使国家真正从企业经营中抽身出来,不再享受股份收益权能更客观的进行市场经济的整体监督管理工作。本文尚处于对深化国企改革成果的初步研究,很多问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实行国有股权出租的具体操作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增泉:《激励机制与企业绩效一项基于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0年第1期。
(编辑 杜 昌)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者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企业(邵宁,2010)。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试点推行,先后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整合企业,通过债转股、技改贴息、政策性关闭破产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进国有企业的优胜劣汰,实现国有企业的整体扭亏为盈,为国有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目前国有企业改革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如何有效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政府行政管理权限之间的矛盾也是三十多年的改革过程中制度设计和制度变迁的轨迹。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视角:一是着重探讨“政企分开”的体制问题。研究认为在“政企不分”的体制上,国有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庸,企业无法实现自主经营,也难以提高经济效益。二是基于代理人的选择和激励机制研究。三是国有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研究(杨亦民、胡晟姣,2010)。总结分析不难得出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国有资产缺乏人格化的责任主体和基本的产权规则,即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失。基于此,本文研究尝试“另类”企业股权转让——股权出租,真正放权给企业经营者,实现经营者自主经营充分调动其经营积极性,进而促使企业产权主体人格化、具体化,从根本上解决国企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问题。
二、国有企业产权问题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将“全民”单一化、抽象化后形成的国家,国家作为出资人拥有国有企业资本及资本运作带来的收益,国家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以其名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然而,国家在拥有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同时还肩负着国家的行政管理权, “双权合一”直接造成了企业产权的不清晰,而行政管理和所有者经营两种相左的职能“合一”更是导致很多经营管理问题的产生。
(一)政府“双权合一”,政企难分 政府兼具企业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双权合一”下政府监督管理就产生了问题:一方面,政府作为企业产权所有者承担企业运营风险和经营成果,客观要求其加强对企业的日常营运监督和管理,然而实务中政府的这种“监督”常表现为对企业经营决策的过度干预,极大的限制了企业经营自主性,降低了企业发展活力。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市场运作的外部监督者应保持独立的监督执法者身份,公平公正的对市场中的经济实体进行统一管理,而实务中这种“监督”也未尽如人意,例如长虹集团挑起家电价格战、大量囤积彩管试图形成市场垄断时,政府并未能对其进行调查处理,甚至后来巨额海外应收款未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仍放任企业继续对该公司发货,可以说长虹这一优秀的国有企业走下神坛与政府外部监督失效不无关系。
(二)企业激励监督机制不完善,代理成本较高 现代企业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股东与经理层目标利益不一致,进而产生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这在国有企业也有体现:一方面企业经理人短视性、自利性投资运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突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经营信息的不对称,政府需要支付高额的成本对经理人进行监督。目前协调两个利益主体间关系一般采用股权激励政策,即经理层持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变身企业股东,目标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经理层持有股份必须达到一定比例,股权激励政策的作用才能得以显现(李增泉,2000),受目前我有企业国家持股比例的限制,将国有股份高比例或完全转让给企业经理人,是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
三、国有股份出租理论
(一)理论依据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被剥夺后不是建立私有制,而是应在资本主义社会成果的基础上,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条件下,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恩格斯也指出:剥夺剥夺者,使劳动人民成为全部住宅、工厂和劳动工具的集体所有者。这些住宅、工厂等至少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的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把土地——虽然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者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
不难看出两位大师早已给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他们强调生产资料必须被劳动者“实际占有”而非“社会所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是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经济管理,但以目前生产力水平这一目标还远不能实现,因此通过合理的手段把生产资料有偿交给劳动者集体或个人进行使用,充分调动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的积极性,加快社会生产力的有效发展,也是符合公有制发展的本质要求的。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指出通过股权租赁来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问题,本文借用其研究理论并与目前具体国情相结合,对国有股权出租进行简要论述。有
(二)国有股权出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为经济实体性、可分离性、独立流动性,大部分学者在对股权进行研究时往往基于其经济实体性,而忽视了股权的可分离性和独立流动性,股权出租就是基于产权的可分离性对产权所有权和收益权进行分离,即占有企业股份所有权的国家将其持有的股份收益权转让给企业实际经营者,经营者根据其经营业绩(表现在企业股价的变动上)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果享受收益或承担损失,首先,国家可以通过“收租”的方式享受国有资本增值带来的收益,且“租金”的收益形式类似于企业债权人获取的利息收益,风险更小收益更稳定符合国有资本运营的基本要求;其次,经理层享有企业股份的收益权,实际享受企业的经营成果,充分调动了经理人运营好国有资产的积极性,实现了股权激励政策下要实现经理人与股东目标利益一致的效果,大大降低了政府委托代理的监管成本,解决了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再次,这种股权出租是转让股份收益权而保留国家对企业股份的处置权,这样就避免了经理人短视性经营对企业长期利益的损害,经理人没有股份的处置权就不能买卖企业股票,进而防止了国有股权的外流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可见,国有股权出租是解决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失的重要途径,但要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利推行国有股权出租,配套基础设施必须同步建立和完善。
(三)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体包括:
(1)建立经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体系。股份收益权转让给经理人后,经理人在获得收益的同时实际也承担起企业运营的全部风险,一旦企业运营失败如何保障经理人基本利益和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回收就迫切需要解决了。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经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体系,通过社会保险这一形式,有效分散经理人职业操作风险,减轻经理人职业压力,保障国有资产价值完整。
(2)建立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职业信息档案。人力资本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是企业资源配置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立经理人市场是将这一资源量化管理的重要途径。经理人职业信息档案中应包括经理人个人基本资料、曾就任企业名目,在任期间进行的重大投资项目及其成果、离职原因以及离职后企业的发展情况等,通过这一档案的建立,不仅帮助股东迅速在经理人市场挑选到优秀的企业经理人,还能对经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避免经理人投机行为的产生。
(3)社会专业评估机构合理确定股权租金。确定国有企业股份收益权的出让金额前应先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国务院91号文件规定“国有资产的评估要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立项批复和审核确认”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国家执法部门代表股权承租者利益,因此在进行资产评估、股权租金定价时应以市场专业评估机构为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外部监督的定价机制,从而保证定价的合理准确,保障国家和企业经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4)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权出租操作顺利试行。法制社会要求一切经济运营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国有股权出租的具体实施也应有一个健全的外部法律环境予以支持,例如法律应对国有股权出租对象的界定、股权租赁期限、租金的确定及支付形式、租赁期间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的制裁措施等加以规定,保障股权出租市场的良性有序运作。
四、结论
国有股权出租是基于目前国企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的尝试性解决方案。首先,国有股权出租符合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发展的两大要求,即通过“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方式真正使经理人“实际占有”生产资料,更好的调动其积极性;其次,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建立在经理人支付租金这一有偿使用生产资料的前提之下的,从而使国家与经理人由原来的雇用与被雇佣的隶属关系转为出租与承租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保证了国有资产的稳定增值。再次,经理人自主经营企业,使国家真正从企业经营中抽身出来,不再享受股份收益权能更客观的进行市场经济的整体监督管理工作。本文尚处于对深化国企改革成果的初步研究,很多问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实行国有股权出租的具体操作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增泉:《激励机制与企业绩效一项基于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0年第1期。
(编辑 杜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