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区专车营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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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5年1月以来,厦门地区共查处专车涉嫌非法营运案件二十余件,且存在逐渐增多趋势。目前厦门地区主要有二种专车服务,一种专车服务使用其公司自有车辆及自身召车平台,配备其公司名下驾驶员开展专车服务;一种专车服务通过招募私家车司机挂靠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与召车软件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专车服务。以上二种专车均涉及将非营运车辆变作营运用途,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但因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在报废年限、年检、保险费率方面存在差异,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专车营运;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009-02
  作者简介:陈艳红(1982-),女,安徽芜湖人,法律硕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专车营运存在的问题
  专车营运作为一种新兴营运方式,企图通过“三方合作”的形式,降低成本,打入出租车市场,反映出交通出行市场上消费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也是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对于满足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的需求,推动市场资源的配置,缓解打车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法律对于专车服务的合法性缺乏明确规定,地方性立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参差不齐,因此,专车营运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存在认定难、取证难、处罚难等“三难”问题,因此,实践中专车营运在交通运输秩序、责任主体认定、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棘手问题层出不穷。
  (一)扰乱交通运输秩序
  目前我国出租车行业是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这种管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牌照。每个城市出租车的运营牌照由政府控制发放,普通私车不能申请;二是价格。出租车的计费标准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而不是根据市场供需来调节的。但是,目前市场上出现很多运营专车,尤其是私家车比重日渐上升。对于传统运营的出租车正常经营秩序带来巨大的影响。
  1.专车营运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核发;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核发,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很多互联网专车平台运营商对进行接入平台的企业和车辆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放任大量的私家车违法进入平台从事专车经营。另一种专车服务虽然使用的是租赁公司自有车辆,但目前大部份的车辆单车并无租赁证。目前各“专车”所使用的车辆、司机均不具备合法的客运营运资格,涉嫌非法营运。
  2.专车营运扰乱交通运输秩序
  专车营运的出现,扰乱了整个出租车行业秩序。出租车属于管制行业,法律对出租车辆的资质、运营方式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专车的突然进入,不仅增大管理难度,还会损害市场公平和正常运营秩序。从司机上岗考核、定价合理性、发票、保险赔付等各方面来讲,专车是不存在面临正规监管,因而就可能会存在非法营运、加重乘客责任、危及乘客安全等风险。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进行专车营运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涉嫌非法营运,扰乱了正常运输秩序;与此同时,租赁公司对参与营运的私家车司机的资质未进行充分审核,存在诸多未标准的私家车进入市场,提高交通事故发生频率。
  (二)责任认定复杂
  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专车运营往往采取“三方合作”,由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约车平台整合各方资源,因此一旦营运专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分配将是首要问题。
  一种专车服务使用其公司自有车辆及自身召车平台,配备其公司名下驾驶员开展专车服务,涉及职务行为,责任承担主体为公司。另一种专车服务通过招募私家车司机挂靠汽车租赁公司,责任承担主体涉及汽车租赁公司、驾驶员个人、召车软件平台等多方,责任认定困难。而且,由于专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营运主体,代驾行业本身也处于法律管理盲区,处于无主管单位、无准入门槛、无统一标准的“三无”行业境况,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和监管无疑会让上述的潜在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转嫁到乘客身上,危及乘客的合法权益。此外,认定是否具有非法运营行为,需要乘客的证明,而乘客有可能贪图眼前蝇头小利,在很多情形下不会配合相关执法人员作实际的现场笔录,进而造成执法人员难以掌握有力的证据,给执法人员执法增加了难度。
  (三)责任方赔偿问题
  从法律上来看,专车服务不仅可能会损害市场交易公平以及市场秩序,而且还可能会使乘客的人身、财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法律上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对责任主体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责任主体的赔偿包括其赔偿的可能性以及赔偿能力。
  1.责任方赔偿可能性分析
  专车运营往往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如拒绝提供发票或车费达到一定数额才予以提供发票的行为;或者因运营车辆自身安全隐患而诱发的事故,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运营专车及其行为上的瑕疵,乘客对此又缺乏足够的认知,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多乘客可能因难以举证而面临自身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困境;因此,我们是否该考虑在这一方面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或者说降低受害人(原告)举证标准,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另外,专车的“三方合作”的机制使得三方可能互相推卸责任,仅仅通过招车软件维系的乘客与运营一方之间的关系太过脆弱,当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要求赔偿时可能根本无法找到相应的责任人,这时候的追偿问题该如何解决?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用户不仅是租赁关系中车辆的承租人,亦是劳务派遣中的劳务接受方。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两类主体都须要对侵权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现有的专车模式,为了规避运营方遭受行政处罚而刻意加重了用户的法律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对用户而言,选择使用专车服务是具有一定风险的。   2.责任方赔偿能力分析
  责任主体赔偿能力的大小是影响受害者正当权益能否得到维护的基础,专车运营商的赔偿能力普遍受到质疑,缺乏法定监管的租赁公司是否有相应的资金应对这类问题不得而知。
  由于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在保险费率上存在差异,改变用途使用被保险车辆将导致保险公司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拒赔,影响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能力。在传统出租车行业中,无论车辆的运营权是否承包给个体司机,出租车公司都会强制性购买出租汽车乘客意伤害险,以赔付乘客在意外事件中受到的伤害。而在专车模式中,并非所有汽车租赁公司都会投保这一险种,因此乘客可能面临保险赔偿额度不能满足赔偿要求的风险。
  二、建议
  (一)政府明确专车地位,加强监管,依法取缔个人挂靠租赁公司、个人使用召车平台开展专车服务等非法营运行为。我国对于运营车辆有专门规定,即必须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以及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否则即为非法运营。专车营运只是形式上的创新,然而并没有改变其非法营运的本质。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和完善相关规定,对专车的法律地位以及专车运营的行为性质作出明文规定,从法律上对这一行为作出评价以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
  此外,政府应加强对于租赁公司、召车平台等相应主体的监管,保障出租汽车运营行业的秩序。对现有从事专车经营车辆即时进行清理,严禁私家车利用平台从事非法营运;对与平台有业务合作的但未取得经营许可汽车租赁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合法经营。
  笔者认为应该深化出租行业改革,打破出租行业垄断,使出租运营行业逐步市场化,实现合法、有序的竞争秩序。就是说,出租运营行业应当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先有相关规定,后具体实行,对目前存在的专车运营问题尽快在法律上制定明确规定,设计一个相对合理的制度,使合适的非法运营转变为合法运营,一定程度上注意保护非法运营车辆的利益,以解决实践中以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联合工信部等七部门共同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承认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
  (二)交管部门对专车的报废年限、年检、驾驶员资质等事宜作出强制规定,保证车辆安全营运。专车运营的问题很大方面来源于审核不严格。从车辆来源上,运营车辆是司机自备或者是来自于并不具备运营资格的租赁公司,因此这些车辆本身就蕴含着不安全因素;从驾驶员方面来说,这些车辆的驾驶员只是要求有一定年限的驾驶经验,并没有取得出租汽车驾驶运营资格证,因此其实际驾驶技术参差不齐,可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车辆管理体制,加强对专车服务公司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非法车辆进入市场的各种渠道;强制专车服务公司对所属司机进行入职考核及定期培训,提高驾驶员专业素质,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此外还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整个客运市场的信用体系,根除非法运营车辆的反复运营。
  (三)专车公司加强行业自律,与保险机构就专车保险费率进行协商,降低运营风险。专车因为审核不严的原因,比正规运营车辆出现事故的频率更高,而且在事故责任赔偿方面也难以保障。因此,不能任由专车服务行业肆意发展,法律以及相关行业必须进行监管。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规范,引导并管理专车行业有序进行。
  除了监管之外,专车公司也应该依法行事,加强行业自律。平台运营商要加强对进入平台从事专车服务的租赁企业和车辆的准入资质的审核,严禁未经许可的汽车租赁企业、无单车租赁资质车辆和私家车非法从事专车经营。而且,如果专车模式在未来得到法律的认可,则应当强制汽车租赁公司加大对保险的投入,提高保险额度,扩大保险范围,以便充分保障乘客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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