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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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破产法》是为规范法人的破产程序,公开公正地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适用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而将自然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但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积极参与到市场活动中,进行创业创新,社会迫切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公民个人开展投资创业等一系列商事活动作保障。个人破产的核心在于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并对债务进行一定程度的豁免,使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
  关键词:个人破产;必要性;可行性
  1 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有助于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较易明确,但后续的执行很难进行。在法院系统内,总是出现法官判完案后,案件到了执行环节便停滞不前的尴尬境地。据统计,在2019年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即使法院用尽执行措施仍是执行不能的案件占比18%,较低的执行率严重挫伤我国司法公信力。公民无法通过公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便会运用私力来解决纠纷,保障自己的利益,这又极易引起新的社会矛盾。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防止此类风险的出现,成为破解“执行难”问题行之有效的途径。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进行财产清理,并限制其高消费活动。掌握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状况有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障。
  (2)有利于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也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在中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倡导下,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主体投入市场经济活动中。但是投资创业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而我国并未对投资失败的自然人设计一套完善的退出机制。这严重打击了我国公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企业法人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后,债权人可依据《破产法》申请债务人破产,使得企业能够从市场中退出,优化市场环境。而当自然人主体不能清偿大量债务时,却无法适用破产法获得救济。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大量的暴力索债,债务人东躲西藏,其家人生活在暴力威胁之下的情况。长此以往,债务人一直陷入债务的泥沼中,更是没有翻身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自然人主体创新创业保驾护航,使其创业之初免去后顾之忧。当个人陷入债务泥沼时,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通过对其债务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为其留下生活、工作必需之财产,使其再次获得创造财富的机会。
  (3)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欠债还钱”的思想在我国公民心中根深地固,大多数人将个人破产制度看作是帮助老赖逃债的工具。其实不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意味着债务人的欠债不再需要偿还了,而是更有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在目前,个人破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存在大肆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债权人也无从得知。虽然债权人在诉讼中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法院无从获得执行财产的踪迹,债权人的利益便无法落到实处。若我国构建了个人破产制度,债权人可选择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掌握债务人经济状况。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必须诚信行为,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2 目前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社会征信系统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日趋完善。人无信不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程度以及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是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石。个人破产制度的反对者声称:“该制度极易沦为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工具,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应有利益。但反对者没有注意到,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社会征信系统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足以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虽然我国征信系统的发展起步较晚,但经过政府的大力推进、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施行,我国公民的诚信意识有了质的飞跃,社会征信系统亦是日趋完善。 虽然我国目前仅规定公务员须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并未明文规定公民个人财产登记制,但是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登记、存款实名登记等制度已十分完备。
  (2)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是全国人民共同享有国家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和得力举措。郑功成教授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迅猛发展,在国家政策的不断推动下,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成了对居民的全覆盖。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可适当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2019年末,全国共有5360万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医疗改革正在加速推进。我国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了世界上最大的社會保障安全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当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后,国家能够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从制度上为个人破产后的生存权利提供了物质保障。当个人破产,面临失业、生活陷入窘境时,社会保障的救助优势就呈现出来。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因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才能有良好的实施效果。
  (3)我国公民法治意识逐渐提高。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真诚信仰与内心拥护,随着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不断开展,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逐渐得到提高。在如今的法治社会里,大多数人面对纠纷,选择依法维权化解纠纷,而不再鲁莽的付诸武力。个人破产制度虽并非是在我国的社会土壤中生根发芽,但是它却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相契合,是我国法律制度中亟需完善的重要部分。虽然个人破产制度与我国传统的“欠债还钱”思想相悖,但是依目前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能够较快接受。
  3 构建个人破产制度需注意几个问题
  (1)打消债权人的担忧。去年我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在浙江进行,债务人欠债300万元,偿还了3,2万元,大家误以为通过个人破产可以恶意规避债务,欠款可以不用偿还,其实并非如此。因个人破产制度与我国传统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所以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以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来保证债务人财产情况的透明,建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使恶意逃债的债务人无缝可钻。在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个人破产后,债务人应将全部个人财产移交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如此一来,债务人的财产便处于透明状态,可以有效的规避转移财产的风险。债务人还应签署《无不诚信承诺书》,若存在隐匿财产等恶意逃债行为时,接受严厉的惩罚。建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是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   (2)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须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当今世界,债务免除主要有“许可免责制、当然免责制、混合免责制”三种模式,鉴于我国公民诚信意识有待加强、征信体系仍需完善的客观情况,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应选择“许可免责”模式。债务人若想获得免责,需要在满足债务免除条件后,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其进行初步的审查,最后交由“债权人会议”对免除债务的范围进行限定。 在进行破产制度设计时需要严格限制债务免除的条件与范围。只有当债务人如实申报了财产,履行了应尽的义务,遵守了行为限制令,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方可向法院申请免责。 并非所有债务都可进行免除:恶意债务人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对故意不配合程序的、违法犯罪导致的债务、以及对于国家的债务主要是税金、惩罚金以及其他不能进行免除。
  (3)落实破产监督制度。任何制度的良性运转都离不开监督,为防止债务人恶意破产逃避债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将破产监督制度纳入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体系之内。借鉴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为破产监督制度的主体是较为合适的选择。法院对个人破产程序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个人破产程序的启动环节,由法院依职权对破产申请人的实际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则法院应当驳回其破(下转页)
  (上接页)产申请,并依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对破产清算的监督,法院应当对债权人选举产生的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避免其滥用职权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第二,对破产人失权复权的监督,法院应当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之后,对其限制权利的状态进行监督,防止其对失权制度的违反,对于破产人违法失权制度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助于保障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有序发展:目前我国个人的商行为普遍可见,各种个体经济相继建立,我国建立相关的个人破产制度,有益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助于维护消费信贷,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被宣告破产可能成为每个人能发展的阻碍因素,一定程度上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个人信贷业务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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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高洋(1996—),女,河南濮阳人,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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