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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定长度、不能重复约定等,但一些单位常常任性,甚至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在试用期上“动脑筋”,做“小动作”,包括不遵守试用期的最长限度、任意延长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分段执行试用期等,以致一些刚踏入“门槛”员工的试用期超长。劳动者在遭遇超长试用期时,不仅应敢于通过行政手段、劳动仲裁和诉讼途径依法维权,而且也要知道可主张哪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