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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必然要求竞争自由,竞争自由在法律上体现为经营者的竞争权,竞争权行使的结果表现为对竞争权的限制,这种限制分为合理的和不合理的限制,经济效率作为判断合理与否的标准,合理的限制构成对竞争权的运用,不合理的限制构成对竞争权的滥用,垄断行为的本质就是竞争权的滥用,从而构成对他人或自身竞争权的不合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