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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把握预决事实产生预决效力的要件,才能保证司法适用的正确性。借鉴美日两国相关学说,本文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并进行了分析论证。
关键词:预决事实 预决效力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刘璐,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70-01
一、预决事实预决效力概述
预决事实是指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是指先诉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后诉的拘束力,即先诉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后诉产生免证效力、后诉法院应当直接认定该事实以及须对该事实做一致认定。对于预决事实是否应被赋予预决效力,学界至今存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5条首次明确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9条进一步明确了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但并没有明确预决事实产生预决效力的要件,而它是预决力制度正确适用的前提条件,值得深入探讨。
二、我国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9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该条内容,预决事实产生预决效力的要件应当包括:(1)确认预决事实的法律文书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2)该法律文书业已生效;(3)当事人没有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很明显,该条文仅仅涉及到了预决事实能够产生预决效力的前提性要件,而远远难称全面。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和日本的“争点效”理论对于我们研究预决事实的预决力具有重要参加价值。
(一)美国的三要件说
根据美国《判决重述(第2次)》第2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争点排除效必须证明3个要件:(1)前后诉中争点必须同一并且被适用争点排除的当事人在前诉中对该争点已有充分、平等的争讼;(2)该争点须经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作出判决;(3)对本案的判决是必要的。豍
(二)日本的五要件说
日本学者新堂幸司认为能够产生争点效的争点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产生遮断效的争点属于“在前后诉讼的两个请求妥当与否的判断过程中”的主要争点;(2)当事人在前诉中已经对该主要争点穷尽了主张及举证;(3)法院对于该争点业已作出实质性的判断;(4)前诉与后诉的系争利益几乎是等同的或者前诉的系争利益大于后诉的系争利益;(5)在后诉中,当事人必须援用(主张)这种争点效。豎
(三)美日两国学说的启示
美日两国学说均强调当事人在前诉中进行了充分质辩,均强调争点必须为重要争点且经过了法院的实质性的判断,反映出对当事人程序保障权的重视和程序正义的追求,值得我们借鉴。
四、预决事实产生预决效力的要件探讨
(一)前后两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1.禁止对未参加前诉审理的第三人适用预决效力。如允许向未参加前诉审理、未就预决事实进行过举证、质证、辩论的第三人适用预决效力,无异于未审先定,强行剥夺其诉讼权利,还会为前诉当事人恶意串通、借助预决效力剥夺第三人诉讼权利提供可乘之机。
2.未参加前诉审理的第三人也不能向参加过前诉审理的当事人主张适用预决效力。原因是:(1)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比如前诉发生在亲戚之间而后诉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利害关系就会有别,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在意程度就会不同;(2)第三人对先诉没有举证、质证、辩论的付出,对前诉无须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却因先诉获得免证的重大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和责权利的一致性。
(二)该事实经过当事人充分质辩和法院的实质性审理
当事人可能根据先诉的具体情况出于某种考虑或由于某些原因在先诉中并未进行充分的质辩,但不能要求当事人因此为尚不可能进入其考虑范围的未来之诉负责。根据这一要件,下列已确认事实不应具有预决力。(1)自认的事实。从鼓励自认、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出发,不应赋予自认的事实以预决效力。(2)调解或和解协议中所认定的事实。客观上有助于打消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步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协商互让。(3)缺席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缺席判决是缺席一方根据该诉的具体情况放弃了在该诉中的辩论权,但仍应具有在后诉中的辩论权。
(三)该事实系由判决主文所确认,或虽仅由判决理由部分所确认但对裁判的形成有直接决定作用
判决理由部分所确认的事实应否具有预决效力,学界存有较大争议。大陆法系立法及通说都明显倾向于否定判决理由所确认事实的预决力。“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没有写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豏因此本文认为不能一概否定判决理由所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如该事实对裁判的形成有直接决定作用,应当被赋予预决效力,因为这样处理,适度扩张了预决效力的适用范围,实现了更大程度的程序效率,且无损于实体正义。
(四)前诉的诉争利益不明显大于后诉的诉争利益
原因是:(1)一般而言,诉争利益越大,当事人对质辩会越加重视,质辩攻防会越充分,将当事人对不值得其重视的事实的质辩结果加于非常值得其重视的事实之上,有损其程序保障权;(2)如不坚持该要件,会纵容通过提起较小诉争利益的前诉麻痹对方而后提起后诉利用预决力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须经当事人申请
对此理论界存有争议。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教授在其所著的《新民事诉讼法》中认为,关于争点效的事实法院是可以依职权探知的。本文认为,预决效力问题主要还是当事人举证责任范畴的问题,依申请比较合理,且要求法院以职权审查,任务巨大,不具有现实性。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附带地提出该申请,也可以单独地提出申请,但应该受到举证时限的限制。
注释:
豍张临伟,吕强.论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争点排除”规则.当代法学.2005(5).116.
豎[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22.
豏沈达明.比较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
关键词:预决事实 预决效力 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刘璐,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70-01
一、预决事实预决效力概述
预决事实是指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是指先诉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后诉的拘束力,即先诉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对后诉产生免证效力、后诉法院应当直接认定该事实以及须对该事实做一致认定。对于预决事实是否应被赋予预决效力,学界至今存有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75条首次明确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9条进一步明确了预决事实的预决效力,但并没有明确预决事实产生预决效力的要件,而它是预决力制度正确适用的前提条件,值得深入探讨。
二、我国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9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该条内容,预决事实产生预决效力的要件应当包括:(1)确认预决事实的法律文书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2)该法律文书业已生效;(3)当事人没有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很明显,该条文仅仅涉及到了预决事实能够产生预决效力的前提性要件,而远远难称全面。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美国的争点排除规则和日本的“争点效”理论对于我们研究预决事实的预决力具有重要参加价值。
(一)美国的三要件说
根据美国《判决重述(第2次)》第2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争点排除效必须证明3个要件:(1)前后诉中争点必须同一并且被适用争点排除的当事人在前诉中对该争点已有充分、平等的争讼;(2)该争点须经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作出判决;(3)对本案的判决是必要的。豍
(二)日本的五要件说
日本学者新堂幸司认为能够产生争点效的争点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产生遮断效的争点属于“在前后诉讼的两个请求妥当与否的判断过程中”的主要争点;(2)当事人在前诉中已经对该主要争点穷尽了主张及举证;(3)法院对于该争点业已作出实质性的判断;(4)前诉与后诉的系争利益几乎是等同的或者前诉的系争利益大于后诉的系争利益;(5)在后诉中,当事人必须援用(主张)这种争点效。豎
(三)美日两国学说的启示
美日两国学说均强调当事人在前诉中进行了充分质辩,均强调争点必须为重要争点且经过了法院的实质性的判断,反映出对当事人程序保障权的重视和程序正义的追求,值得我们借鉴。
四、预决事实产生预决效力的要件探讨
(一)前后两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1.禁止对未参加前诉审理的第三人适用预决效力。如允许向未参加前诉审理、未就预决事实进行过举证、质证、辩论的第三人适用预决效力,无异于未审先定,强行剥夺其诉讼权利,还会为前诉当事人恶意串通、借助预决效力剥夺第三人诉讼权利提供可乘之机。
2.未参加前诉审理的第三人也不能向参加过前诉审理的当事人主张适用预决效力。原因是:(1)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比如前诉发生在亲戚之间而后诉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利害关系就会有别,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在意程度就会不同;(2)第三人对先诉没有举证、质证、辩论的付出,对前诉无须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却因先诉获得免证的重大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和责权利的一致性。
(二)该事实经过当事人充分质辩和法院的实质性审理
当事人可能根据先诉的具体情况出于某种考虑或由于某些原因在先诉中并未进行充分的质辩,但不能要求当事人因此为尚不可能进入其考虑范围的未来之诉负责。根据这一要件,下列已确认事实不应具有预决力。(1)自认的事实。从鼓励自认、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出发,不应赋予自认的事实以预决效力。(2)调解或和解协议中所认定的事实。客观上有助于打消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步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协商互让。(3)缺席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缺席判决是缺席一方根据该诉的具体情况放弃了在该诉中的辩论权,但仍应具有在后诉中的辩论权。
(三)该事实系由判决主文所确认,或虽仅由判决理由部分所确认但对裁判的形成有直接决定作用
判决理由部分所确认的事实应否具有预决效力,学界存有较大争议。大陆法系立法及通说都明显倾向于否定判决理由所确认事实的预决力。“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没有写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豏因此本文认为不能一概否定判决理由所确认事实的预决效力,如该事实对裁判的形成有直接决定作用,应当被赋予预决效力,因为这样处理,适度扩张了预决效力的适用范围,实现了更大程度的程序效率,且无损于实体正义。
(四)前诉的诉争利益不明显大于后诉的诉争利益
原因是:(1)一般而言,诉争利益越大,当事人对质辩会越加重视,质辩攻防会越充分,将当事人对不值得其重视的事实的质辩结果加于非常值得其重视的事实之上,有损其程序保障权;(2)如不坚持该要件,会纵容通过提起较小诉争利益的前诉麻痹对方而后提起后诉利用预决力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须经当事人申请
对此理论界存有争议。日本学者新堂幸司教授在其所著的《新民事诉讼法》中认为,关于争点效的事实法院是可以依职权探知的。本文认为,预决效力问题主要还是当事人举证责任范畴的问题,依申请比较合理,且要求法院以职权审查,任务巨大,不具有现实性。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附带地提出该申请,也可以单独地提出申请,但应该受到举证时限的限制。
注释:
豍张临伟,吕强.论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争点排除”规则.当代法学.2005(5).116.
豎[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22.
豏沈达明.比较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