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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京政办发[2013]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3]1号),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