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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工程投资巨大,工程管理复杂,质量控制严格,程序接口众多,工程建设管理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国外承包商EPC模式逐步改进到工程自主化管理和国内承包商的EPC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如何确定工程建设总包合同的组成是项目管理中的头等大事,也是业主公司和总包单位关注的焦点,更是后续工程建设实施的总导则。
根据目前国内正在建设的核电工程来看,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能够签订的必要条件是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批准。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批准后,甲乙双方才能够依据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启动合同谈判相关工作,并对合同主体、合同模式、合同范围以及合同价格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后,最终确定总承包合同的价格和范围。下面从五个方面浅谈总承包合同的关注点。
1 合同范围的确定
总包合同承建和供应范围是合同价格组成的基础,但由于国内核电工程建设起步时间很晚,合同价格无法做到足够明晰的程度,价格的组成主要是依据初步设计概算来划分,而初步设计概算又是依据初步设计来制定的,初步设计与最终的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出入,就导致了合同范围的模糊和难以界定。表现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初步设计文件中没有描述,而电厂生产需要配置的设施;包括实验室取样瓶,培训设施,档案馆复印设备等。
1.2 生产用和办公用设施界定不清。比如反应堆主控室家具属于生产设施还是办公设施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
1.3 总承包范围和业主自管范围边界模糊,比如全厂地下管网系统,全厂边坡和海工等,都属存在边界问题。
1.4 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发生偏差带来的费用增加界定不清。
1.5 有关当局要求增加的设施和设备引起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1.6 对预备费的使用要有明确的条件和限制。
要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顺利执行,上述问题在合同中尤其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看似上述边界没有具体的金额,但在合同执行中将产生巨大的费用分歧,极大的增加了甲乙双方的协调难度。
2 优惠政策的申报和执行
由于核电工程建设属于新兴能源项目,具有较高的环保效应和经济效应,国家给予了多项优惠政策扶持,尤其是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减免方面。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的说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税收优惠的项目和企业,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即:“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关税”,上述政策俗称“直接进口”。此外,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的规定,“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政策俗称“间接进口”。在2010年及2011年间接进口又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享受间接进口税收优惠的范围进行了扩充。
在申报上述优惠政策的时候,甲乙双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工作职责,就需要在总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对“直接进口”和“间接进口”的界定,甲乙上方做好相应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业主单位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反之,如果双方工作关系没有理顺,随着进口设备和物资的不断到货,优惠政策迟迟不能得到落实,经济效益就付诸东流。
3 资产移交问题
考虑到核电建设最终形成价值几百亿的固定资产,完工时总包单位向业主公司交付的资产清单对后续的经营管理有重要的影响。根据大亚湾核电站反馈的经验,由于资产清单不够细致,导致在经营过程中计提折旧、资产报损、处置等都存在极大的难度。新建电站应该在合同中规定移交清单的明细程度,以满足今后运行维护的需要。
4 财务费用管理
由于核电工程建设时间较长,通常4台机组的建设周期在8年左右,财务费用对项目的造价水平有较大的影响,经测算财务费用大概占到项目总投资的13%左右。影响财务费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4.1 总包合同的支付曲线。在总包合同谈判的时候,如何确定合理的支付曲线对财务费用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4.2 基建期贷款利息。融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项目贷款利息的水平,一般是参照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下浮一定的比例。
除上述两个因素外,考虑对财务费用实施总承包也是一种方式。将财务费用签订到工程建设总包合同中,对总包单位有一定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5 工程奖励金
按照《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的规定,“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或按项目管理费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提取。”
核电工程建设中,奖惩费用是工程建设总包合同的一项必然的约定条款,其费用应为工程基础价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在初步设计概算中预留奖励金的来源,同时为了促进总包单位的积极性,奖罚条款要重在激励。但也要注意下列事项:
5.1 奖励与惩罚不能出现明显的失衡。
工程建设总包合同奖励条款对部分考核内容,如商运条件、性能指标等设置要求要科学合理,既不能设置过高也不能设置过低,同时一定要设置奖罚封顶条款。
5.2 考核的办法要明确。
设置进度、性能考核指标后,对指标的考核办法、方式、标准要有明确的要求,考核办法和标准制定后不能随意修改。比冷试进度考核目标,就必须明确冷试的时间以及冷试完成的标准,具体为事先在总包合同中明确冷试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衡量标准,评估单位等。
6 结束语
EPC合同模式最大优点就是可以大大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锁定投资风险,转移通胀风险,节约建设投资,可以比较早地取得收益。但总包合同签订时,上述五个方面需要给予重点关注,这是总承包合同执行是否顺畅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秦山核电二期工程建设经验汇编》 2004年
[2]《核电产业发展与标准化建设》 2003年
[3]《供应链环境下核电安装企业采购管理模式的研究》 2007年
根据目前国内正在建设的核电工程来看,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能够签订的必要条件是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批准。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批准后,甲乙双方才能够依据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启动合同谈判相关工作,并对合同主体、合同模式、合同范围以及合同价格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后,最终确定总承包合同的价格和范围。下面从五个方面浅谈总承包合同的关注点。
1 合同范围的确定
总包合同承建和供应范围是合同价格组成的基础,但由于国内核电工程建设起步时间很晚,合同价格无法做到足够明晰的程度,价格的组成主要是依据初步设计概算来划分,而初步设计概算又是依据初步设计来制定的,初步设计与最终的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出入,就导致了合同范围的模糊和难以界定。表现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初步设计文件中没有描述,而电厂生产需要配置的设施;包括实验室取样瓶,培训设施,档案馆复印设备等。
1.2 生产用和办公用设施界定不清。比如反应堆主控室家具属于生产设施还是办公设施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
1.3 总承包范围和业主自管范围边界模糊,比如全厂地下管网系统,全厂边坡和海工等,都属存在边界问题。
1.4 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发生偏差带来的费用增加界定不清。
1.5 有关当局要求增加的设施和设备引起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1.6 对预备费的使用要有明确的条件和限制。
要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顺利执行,上述问题在合同中尤其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看似上述边界没有具体的金额,但在合同执行中将产生巨大的费用分歧,极大的增加了甲乙双方的协调难度。
2 优惠政策的申报和执行
由于核电工程建设属于新兴能源项目,具有较高的环保效应和经济效应,国家给予了多项优惠政策扶持,尤其是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减免方面。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的说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税收优惠的项目和企业,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即:“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关税”,上述政策俗称“直接进口”。此外,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的规定,“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政策俗称“间接进口”。在2010年及2011年间接进口又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享受间接进口税收优惠的范围进行了扩充。
在申报上述优惠政策的时候,甲乙双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工作职责,就需要在总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对“直接进口”和“间接进口”的界定,甲乙上方做好相应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业主单位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反之,如果双方工作关系没有理顺,随着进口设备和物资的不断到货,优惠政策迟迟不能得到落实,经济效益就付诸东流。
3 资产移交问题
考虑到核电建设最终形成价值几百亿的固定资产,完工时总包单位向业主公司交付的资产清单对后续的经营管理有重要的影响。根据大亚湾核电站反馈的经验,由于资产清单不够细致,导致在经营过程中计提折旧、资产报损、处置等都存在极大的难度。新建电站应该在合同中规定移交清单的明细程度,以满足今后运行维护的需要。
4 财务费用管理
由于核电工程建设时间较长,通常4台机组的建设周期在8年左右,财务费用对项目的造价水平有较大的影响,经测算财务费用大概占到项目总投资的13%左右。影响财务费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4.1 总包合同的支付曲线。在总包合同谈判的时候,如何确定合理的支付曲线对财务费用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4.2 基建期贷款利息。融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项目贷款利息的水平,一般是参照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下浮一定的比例。
除上述两个因素外,考虑对财务费用实施总承包也是一种方式。将财务费用签订到工程建设总包合同中,对总包单位有一定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5 工程奖励金
按照《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的规定,“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或按项目管理费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提取。”
核电工程建设中,奖惩费用是工程建设总包合同的一项必然的约定条款,其费用应为工程基础价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在初步设计概算中预留奖励金的来源,同时为了促进总包单位的积极性,奖罚条款要重在激励。但也要注意下列事项:
5.1 奖励与惩罚不能出现明显的失衡。
工程建设总包合同奖励条款对部分考核内容,如商运条件、性能指标等设置要求要科学合理,既不能设置过高也不能设置过低,同时一定要设置奖罚封顶条款。
5.2 考核的办法要明确。
设置进度、性能考核指标后,对指标的考核办法、方式、标准要有明确的要求,考核办法和标准制定后不能随意修改。比冷试进度考核目标,就必须明确冷试的时间以及冷试完成的标准,具体为事先在总包合同中明确冷试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衡量标准,评估单位等。
6 结束语
EPC合同模式最大优点就是可以大大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锁定投资风险,转移通胀风险,节约建设投资,可以比较早地取得收益。但总包合同签订时,上述五个方面需要给予重点关注,这是总承包合同执行是否顺畅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秦山核电二期工程建设经验汇编》 2004年
[2]《核电产业发展与标准化建设》 2003年
[3]《供应链环境下核电安装企业采购管理模式的研究》 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