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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三角区域中,许多城市都有其突出的支柱行业,也因此而闻名国内外。比如佛山的陶瓷、铝材,江门的摩托车及零配件、五金,东莞和中山的电子、服装、布料,惠州的电子信息企业等,已经形成以大集团为龙头、中小企业配套的产业集群。在珠三角地区全部29972个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29653个,占98.9%,而这项统计数据还没有将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统计在内。
在珠三角中小型企业中,公司架构通常较为简单。很多企业的老板即为总经理,下设生产部、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有的较小型企业,甚至出现销售由总经理直接管理,财务部兼管人事等等情形。员工中外地人所占比例较大,大部分企业超过一半以上员工为外地人。流动率一般比较高,某些企业员工年流动率甚至达到200%或以上。
当前,珠三角中小型工业企业员工保障状况相对偏低,福利很不齐全。在大部分这类企业中,社会保险覆盖率只在20%至40%之间。团体保险在珠三角中小型工业企业中覆盖率也相当低,企业年金非常少见。企业主动购买团体保险的意愿并不高,通常需要保险营销人员的介入和推动。团体保险的费用,一般是社保费用的2%至20%之间,对于绝大部分企业来说,费用可以承担得起。
与个人保险不同的是,假设一个企业有300人,如果要这300人购买个人保险需要改变300人的想法才能实现,而团体保险只需要改变两个人甚至一个人的想法,它对于社会稳定的外部正效应非常突出。大力推动团体保险的发展,对于珠三角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借鉴海外相对成熟经验,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 向企业宣传团体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风险和保险意识的灌输对珠三角中小型工业企业尤为重要。因为在这类企业中,管理架构一般较简单,管理人员文化素养、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其中很大一部分根本不了解工伤条例、劳动法规定,也缺乏主动性去了解这些与经营息息相关的重要内容,到事故发生时才知道事态严重。而对于人员的高流动率,也较少从员工福利方面考虑,因而不断承受人员流失带来的成本。
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向这类企业宣传工伤条例、劳动法和团体保险知识,包括利用电视公益广告、刊登报刊专题、召集企业参加专门会议、派发宣传资料、行业协会宣传等渠道。以政府为主导的宣传可以消除企业对保险营销人员的警惕和戒心,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接受保险理念。
第二,给予团体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企业、个人在保险方面没有太多明确的税收优惠规定。因此, 我国在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上还需要下功夫。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经验,逐渐放开,最终达到:团体寿险方面,雇员可以不必为雇主所交付的保费缴纳所得税;团体年金方面,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行EET 税制;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方面,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雇主为雇员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其应纳税收入,当雇员收到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保险金额不作为其应税收入。
第三,保险公司需要提升经营服务素质
团体人身险经营必须以“客户为中心”, 主动地去分析企业的需要, 为其设计具体的保障计划。另外,团险销售人员需要拥有独特的知识技能, 比如了解各行业的运作特点、精通保险内容、熟悉理赔细节等,才能顺利开展业务。因此, 在团险销售方面, 保险公司应当建设和维护一支技能高、服务意识强的销售和服务专业团队。
在珠三角中小型企业中,公司架构通常较为简单。很多企业的老板即为总经理,下设生产部、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有的较小型企业,甚至出现销售由总经理直接管理,财务部兼管人事等等情形。员工中外地人所占比例较大,大部分企业超过一半以上员工为外地人。流动率一般比较高,某些企业员工年流动率甚至达到200%或以上。
当前,珠三角中小型工业企业员工保障状况相对偏低,福利很不齐全。在大部分这类企业中,社会保险覆盖率只在20%至40%之间。团体保险在珠三角中小型工业企业中覆盖率也相当低,企业年金非常少见。企业主动购买团体保险的意愿并不高,通常需要保险营销人员的介入和推动。团体保险的费用,一般是社保费用的2%至20%之间,对于绝大部分企业来说,费用可以承担得起。
与个人保险不同的是,假设一个企业有300人,如果要这300人购买个人保险需要改变300人的想法才能实现,而团体保险只需要改变两个人甚至一个人的想法,它对于社会稳定的外部正效应非常突出。大力推动团体保险的发展,对于珠三角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借鉴海外相对成熟经验,笔者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 向企业宣传团体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风险和保险意识的灌输对珠三角中小型工业企业尤为重要。因为在这类企业中,管理架构一般较简单,管理人员文化素养、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其中很大一部分根本不了解工伤条例、劳动法规定,也缺乏主动性去了解这些与经营息息相关的重要内容,到事故发生时才知道事态严重。而对于人员的高流动率,也较少从员工福利方面考虑,因而不断承受人员流失带来的成本。
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向这类企业宣传工伤条例、劳动法和团体保险知识,包括利用电视公益广告、刊登报刊专题、召集企业参加专门会议、派发宣传资料、行业协会宣传等渠道。以政府为主导的宣传可以消除企业对保险营销人员的警惕和戒心,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接受保险理念。
第二,给予团体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企业、个人在保险方面没有太多明确的税收优惠规定。因此, 我国在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上还需要下功夫。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对成熟的经验,逐渐放开,最终达到:团体寿险方面,雇员可以不必为雇主所交付的保费缴纳所得税;团体年金方面,借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实行EET 税制;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计划方面,雇主为雇员缴付的健康保险费可作为税前业务费用列支,雇主为雇员缴付的保费也不看作其应纳税收入,当雇员收到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保险金额不作为其应税收入。
第三,保险公司需要提升经营服务素质
团体人身险经营必须以“客户为中心”, 主动地去分析企业的需要, 为其设计具体的保障计划。另外,团险销售人员需要拥有独特的知识技能, 比如了解各行业的运作特点、精通保险内容、熟悉理赔细节等,才能顺利开展业务。因此, 在团险销售方面, 保险公司应当建设和维护一支技能高、服务意识强的销售和服务专业团队。